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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星球

长期未生产品种变更质量对比,你get了吗

自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实施以来,MAH想要持证,需要有产品。有些呢,是自己开发新的产品;有些则是直接买批文持证。购买的批文就可能是长期未生产品种,买来后想找新的场地生产or增加供应商,那么就发生了变更。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和《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前后不应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负面影响,且应对变更前后产品进行质量比对。长期未生产品种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仅近些年未生产,历史有生产过2、属于n年前老厂批文,搬到新厂后未生产过3、从来没有生产过那么针对如上所述的长期未生产品种,无变更前产品,该如何开展变更前后的质量比对呢?且看各省局怎么规定。自从变更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省发布了一些变更实施细则,有的省局更贴心,发布了变更问答,小编从各省的变更细则和问答中找出了所有关于长期未生产品种变更前后质量比对的规定。总的来说,概括如下:
2022年6月22日

划重点!安徽的MAH&CMO新政到底哪些是利好?

2022年5月12日,安徽省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一改两为”持续优化行政审批的若干举措(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重点内容如下:Ø中药独家品种场地变更确实无法开展对比研究,经风险评估无安全隐患的,可不予提交变更前后质量对比研究材料。Ø
2022年5月17日

重庆药品上市后变更专栏更新了!第一批常见问题解答奉上!

(特别声明:该问答是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下的认知和理解,同时结合我市药品上市后变更工作实际,对已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仅供我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原料药登记人参考,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一、备案表“备案内容”填写需注意哪些问题?
2022年5月16日

最全的说明书标签变更关键内容!辽宁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共性问题解答(一)

减少原料药供应商或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名称(主体不变),属微小变更类别,由持有人按内部变更控制体系进行管理,在持有人年报中报告。变更原料药经销商,原料药实际生产商未发生改变的,也属微小变更。
2022年5月16日

垫片、硅胶管变更供应商?色水法变更为真空衰减法,变更问题越来越细了!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更好地帮助我省上市许可持有人顺利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工作,推动本省药品监管服务能力和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双提升,海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服务中心积极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内容,经多次企业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整理了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相关共性问题(二),供上市许可持有人参考。加入上市后变更交流群问题1:某口服液拟增加包装规格,是否可以判定为中等变更?答:若该口服液为化学药品,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如果仅为变更多剂量包装制剂的包装装量,如每瓶的毫升数,不涉及规格、说明书、适应症及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的改变,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若为中药,根据《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药品包装中最小单位药品的数量可按照微小变更管理,变更颗粒剂、煎膏剂、糖浆剂等最小包装药品装量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如药品规格实际发生变更,应按照重大变更管理。问题2:某注射剂拟变更生产组件(如垫片、硅胶管等)的供应商,变更指导原则中对其未有明确说明,可否按微小变更处理?答:申请人变更生产组件(如垫片、硅胶管等)的供应商,应评估此变更是否引起组件材质、尺寸、大小等变更,是否影响管道相容性,乃至影响产品的无菌保障水平。建议申请人根据研究验证结果充分评估此变更对制剂质量的影响,进而判定变更类别。若本次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基本不产生影响,可按照微小变更管理;若本次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可按照中等变更管理;若本次属于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工作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则需要按照重大变更管理。问题3:变更化学制剂生产过程中包装密封性的检测方法,如色水法变更为真空衰减法,是否可以按照微小变更进行年报管理?答:包装密封性检测方法的变更,属“生产过程控制”方法的变更,建议申请人评估不同质控方法之间的差异,以及其对制剂过程控制的影响,开展充分的研究验证工作。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变更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测方法,但不降低制剂的质量控制水平的属“中等变更”;放宽或删除已批准的质控方法属“重大变更”。问题4:常年未生产品种恢复生产,无法核实批准时的生产批量,计划扩大生产批量,是否可以以再注册时提供的批量为基础?答:变更生产批量,建议以产品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的批量、BE试验批次的批量或最近获批的重大变更产品批次的批量为基础,如上述批次均无法核实,可根据《药品已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以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最后一次正常再注册提供的批量为基础。问题5:变更包装材料和容器过程中需要进行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具体指哪些内容?答: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可依据包材的性质进行研究,例如包材的材质和/或类型、组成成分、大小尺寸厚度及该包材质量标准中的相关检测指标等。药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先验知识的收集和风险评估;2.药包材的保护性和功能性研究;3.化学等同性研究;4.安全性评估。在药包材等同性/可替代性研究过程中,可充分运用风险管理工具,选择适宜的风险评估方法,开展相关研究工作。问题6:某普通速释化学药品拟由素片变更为薄膜衣片。目前指导原则中未对其进行明确分类,请问可以按哪个事项进行申报?答:该变更不仅涉及辅料种类的增加,还可能涉及生产工艺、规格等的关联变更。需将申请表中的关联变更事项同时勾选,并参考最新技术要求开展研究后一并提交补充申请。问题7:制剂冻干过程剂冻干机破空用气体由洁净空气变更为高纯氮气,是否属于中等变更?答:《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中指出,变更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变更类型判定为中等的前提条件为:变更不应引起制剂生产工艺的根本性改变。对于无菌产品,变更生产工艺的前提为产品无菌保证水平不得降低。持有人首先应充分分析评估冻干机破空用气体由洁净空气变更为高纯氮气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在保证变更前后产品质量和无菌保证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建议按照中等变更要求完成相应研究验证工作,提交省局备案。若该变更是因为制剂生产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发现药品存在稳定性问题而进行的上述变更,应归属重大变更。问题8:注射液拟增加内包材供应商,能否按照中等变更申报备案?如有多品种或多个规格增加同一内包材供应商,是否均需要进行研究?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变更注射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的供应商为中等变更,可以按照备案进行申报。由于不同制剂品种其特性不可能完全相同,即使增加使用的是相同供应商的内包材,对药品的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相同,故每个制剂品种均需进行充分的研究验证。对于同一制剂品种多个规格,若不同规格的原辅料比例基本一致且药液浓度相同,可选择某个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需同时提供选择的依据和理由);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或药液浓度不同,原则上应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问题9:化学药品制剂变更内包材(由瓶装变为铝塑包装),是否可在同一批量条件下,一部分采用瓶装包装,一部分采用铝塑包装进行研究申报?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对于此类变更需进行包装工艺验证。另外还规定,变更研究验证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样品;如采用中试规模样品,应提供充分的依据。为保证变更后包装工艺的持续稳定,建议采用商业化生产规模的样品进行研究申报。 问题10: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无菌制剂批量发生变更,与无菌保障水平相关的生产步骤发生了延长,但未超出验证时限。其关键设备和工艺参数均未发生变更,可否降低为微小变更?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明确规定: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无菌制剂的批量变更,同时与无菌保障水平相关的步骤的生产时间增加属于中等变更,申请人应按研究验证工作要求开展相关的研究。问题11:某药品申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并已获批,现准备对该品种的说明书和标签中上市许可持有人信息进行修订,是否需要备案?
2022年4月18日

【百问百答】陕西省上市后变更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

(特别声明:仅代表基于现行政策法规和指导原则下的观点和认识,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参考,随着科学监管研究和技术审评认知进展,本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问题1: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答: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变更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确定。若产品属于高风险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相应地需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若持有人经过充分评估,减少检验报告批次数量,应同时提供理由充足的评估报告。问题2:化学药品中等变更的稳定性研究需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资料?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中等变更后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有较明确要求,多数变更情形要求1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则需3批,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第二种情况则需1~3批。可根据产品生产质量特性进行确定,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若持有人经过充分评估,减少研究批次数量,应同时提供理由充足的评估报告。指导原则对变更前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未明确要求,企业可根据研究情况酌情提供。问题3:中等变更一般需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数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不是每个时间点都进行考察,是否可以仅提供0月数据,不提供3个月的数据?答: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时间点进行考察,应提供稳定性考察方案,明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的考察时间点,并承诺稳定性考察按照方案继续进行,直至确定的有效期,并在年报中报告。问题4:中等变更情形开展研究验证工作时,溶出曲线对比需要几条?变更后需检测几批样品?答:溶出曲线的对比一般指四条溶出曲线,且应包括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溶出度检查介质。若产品不属于BCS1类药物,通常建议在多种介质中测定溶出曲线;若产品属于BCS1类药物,可仅进行标准介质中溶出曲线对比。溶出度研究应对至少三批样品进行检测。问题5:化学药品固体制剂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烘箱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哪类变更?答: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制剂生产过程或生产工艺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如口服固体制剂由湿法制粒改变为干法制剂或相反变更,生产过程干燥方法从烘箱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或相反变更等,属重大变更。问题6: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需提供新产地原料药的哪些证明性文件?答:需提供新产地原料药效期内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截图等)、生产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购进凭证(如发票等)及出入厂检验报告等。问题7: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个规格,是否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答:参照ICH
2022年2月8日

官方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共性问题百问百答---(三)

2022年2月8日,山东省公布了第三批药品审评共性问题百问百答-药品上市后变更篇。以下是笔者整理的各省市公布过的上市后变更问答超链接,点击进去后原文链接自动链接省局官网:山东省药品审评共性问题百问百答药品上市后变更篇(一)山东省药品审评共性问题百问百答
2022年2月8日

知情同意书是为何?《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药监规〔2021〕5号)各相关单位:根据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我局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7日
2021年12月27日

单独起草!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管理要求落地——江苏省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管理要求的通知苏药监审批函〔2021〕160号省局各检查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省局审评中心、省局审核查验中心,各设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心),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江苏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的,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原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产品。二、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按申报原则(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见附件2)有关要求向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申报。省局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实施一门受理、并联办理。省局审评中心负责开展技术审评;省局审核查验中心负责现场检查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和评定,以及现场检查的组织安排和风险判定;省局检查分局负责开展抽样,相关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省局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对其《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予以变更,并对药品注册信息予以更新。三、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同时,如药品生产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等其他注册管理事项一并发生变更的,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应说明其他变更有关情况,省局将在注册信息变更中标注:“该药品同时发生(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变更,获得批准或备案完成后方可生产上市”。四、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现场检查一般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现场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和生产现场核查,省局审核查验中心依风险确定检查内容,相关检查可同步实施。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涉及高风险品种、特殊剂型制剂、生物制品、新建生产线以及委托生产等情形,省局将通知检查分局开展抽样。样品由持有人或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或江苏省内所在地设区市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国家规定由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药品除外。五、未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的品种,确需更新生产场地信息的,持有人应向省局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资料,经省局研究同意后,对药品注册信息予以更新,并注明该药品未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不得生产上市等内容。六、生物制品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变更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研究验证,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要求执行。七、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的,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原料药登记人应当及时在登记平台更新变更信息。附件: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申报原则.zip药品上市后生产场地变更申报资料.zip
2021年12月27日

年末!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终于落地(附政策解读)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持有人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备案或报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处理。第六章
2021年12月27日

学习!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其政策解读!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日以工作日计算。现场核查、抽样检验等时间,不计入备案、审批工作时限。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天津2021.02.02

备案类变更应由备案部门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有关信息,并根据备案变更事项的风险特点和安全信用情况,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
2021年12月18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天津2021.04.01

(一)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
2021年12月18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山西2021.12.15

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特此公告。附件:1.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2月16日

变更需提供的三批报告单,是否可以不连续生产?-山东省变更问答(二)硬核参考

2021年11月23,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公布了第二批药品上市后变更百问百答,其中提及的有关”采用相同设计和工作原理的生产设备替代另一种设备“、”三批样品不是连续生产的“、”变更包材是否仅采用新包材包装少量样品进行研究申报“、”药品在同一个生产地址内由一个生产车间变更至另一车间“等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关于变更的问答👇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审评共性问答(一)海南省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相关共性问题(一)江苏省“已上市药品变更备案专栏”问答汇总【收藏】全国31省市药品上市后变更法规文件汇总超链接版!特
2021年11月23日

还有3个省份未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文件,这个省终于出了~

2021年11月19日,为方便大家随时查看学习,药闻天下梳理了全国31省市已发布的药品已上市变更管理相关沟通交流程序、变更管理细则、上市后变更问答等等文件,部分为征求意见稿(绿底),并制作了超链接版,可直接点击查看,并会动态更新。截至11月10日,还剩余3个省市没有发布变更相关文件,分别是黑龙江、青海、天津、西藏。2021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发布了《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至此还有三个省份没有发布相关文件。获取EXCEL超链接版,转发以下👇文章到朋友圈,联系文后小秘书领取。【收藏】全国31省市药品上市后变更法规文件汇总超链接版!根据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我局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至邮箱748749415@qq.com,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3日。联系电话:0451-88313073附件:1.《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2日附件一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2021年11月15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海南2021.05.28

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第四条
2021年11月4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山东2021.03.12

备案申请提出。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大厅)进行备案申报,网上提交备案资料。第五条
2021年11月4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江苏2021.03.05

为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统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持有人应根据有关技术要求及指导原则,制定实施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及风险管理要求。同时,持有人应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并按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二、持有人拟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的备案类变更,或经持有人与我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变更的,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要求,通过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fw.nmpa.gov.cn/web/user/login#enterprise)进行备案,网上提交备案资料。具体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已上市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发布的相应药学变更研究及临床变更研究指导原则等执行。三、对持有人提交的备案事项,由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系统(下简称网办系统)进行签收;对已签收的备案事项,由我局通过“网办系统”进行办理,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国家药监局网站予以公示。持有人可通过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备案信息。对于不属于我局职能的备案事项或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我局将不予签收,书面(加盖局公章)或通过“网办系统”通知持有人,并说明理由。四、根据备案变更事项的风险特点和安全信用情况,我局将通过“网办系统”对已公示的变更备案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和检验,并将药品上市后变更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纳入持有人监管信用范畴。五、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合规性、研究的科学性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承担全部责任。对备案后审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持有人存在备案资料不真实、相关研究工作不充分,或隐瞒不报、故意将审批降为备案、备案降为报告等问题的,我局将取消备案并在网站发布公告。涉及违法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对通知取消的备案,持有人应依据风险程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等措施,并在收到取消备案通知10日内将处置情况报告企业所在地的我局检查分局。检查分局在10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发现处置措施采取不当或不到位,书面通知持有人并监督实施。六、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发布前已签收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事项,可按照原规定办理;申请人也可以主动撤回原申请,按照新规定进行备案。特此通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4日加入变更群,群已满200可联系小秘书
2021年11月4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吉林2021.05.26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加强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管的工作协调衔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行为,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印发《关于明确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一、变更备案适用范围省局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以及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与省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变更事项。二、变更备案工作程序(一)备案申请提出。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指导持有人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注册网上申报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有关要求,通过国家药品监管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提交备案资料,同时接受持有人相关咨询。(二)签收及公示。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自持有人提交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在业务系统中对持有人备案资料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变更指导原则要求的,在业务系统中予以签收并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签收,并向持有人说明理由。(三)信息查询。告知持有人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数据查询”栏目“境内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项中查询已公示的备案信息。(四)备案审查。1.资料核查。对于已公示的变更备案,省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审评中心)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持有人提交的药学研究资料和业务系统中备案资料的审查工作。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的,不需要审评中心进行审查。行政审批办公室凭持有人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变更备案资料,在业务系统中对持有人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生产场地或生产企业的变更信息进行更新。2.现场核查与检验。审评中心根据变更备案的风险特点,必要时可向省局提出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建议,出具《已上市药品中等变备案更现场核查建议表》(附件1),提交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省局药品注册管理处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与抽样检验工作,具体抽验批次由审评中心建议,也可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需要检验的,由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及持有人完善备案资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3.下列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可以提出现场核查、检验建议的情形:
2021年11月4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河北2021.03.22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近日,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全文内容如下↓↓↓河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为贯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药品生产许可变更(一)变更分类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等。生产地址变更包括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地址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地址的改变或新增;同一生产地址内的生产场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境内持有人变更生产企业(包括变更受托生产企业、增加受托生产企业、持有人自行生产变更为委托生产、委托生产变更为自行生产)。登记事项变更是指变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二)申报和办理1、《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1)生产范围变更申请人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向省局提出生产范围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变更材料(详见附件)。省局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准予变更的,以附条件审批方式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在许可证正本中标注通过符合性检查后方可上市销售等相关内容。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前现场检查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以下简称“GMP符合性检查”)原则上合并进行。申请同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的,自受理后进入现场检查环节,审批程序同时中止。省局在20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检查后,依据检查结果进入审批程序。企业整改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2)生产地址变更申请人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向省局提出生产地址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应变更材料(详见附件),省局按照生产范围变更的程序办理。2、《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人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者企业完成变更后30日内,疫苗持有人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关键人员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向省局提交登记事项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详见附件)。省局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未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申请人,在通过GMP符合性检查后提交符合性检查通知书,按照登记事项变更程序,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二、药品注册变更管理(一)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1、管理范畴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未在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性文件和附件载明的事项,不列入药品注册变更管理的范畴。2、分类和确认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根据对药品内在质量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中等、微小三类,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按照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对变更的等级进行确认并开展相应的评估和验证,属于重大变更的,以补充申请的形式提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药审中心)审批;属于中等变更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网上提交,无需提供纸质版;属于微小变更的,以年度报告的形式报送省局。3、申报资料要求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46号),补充申请和备案事项的资料要求参照8号公告及配套文件、现行有效技术指导原则执行。年度报告的申报资料要求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二)药品注册备案事项办理1、签收与审查省局签收网上提交的申报资料后,根据现行法规、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对备案资料进行完整性的初步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形成《境内生产药品备案审查表》或《化学原料药备案审查表》并审签,5日内予以公示。2、审核药品注册备案事项公示后,省药品技术审评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对已公示备案事项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请人主张的变更等级及资料合规性,其中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通知省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撤回备案。审核时限为30日。3、现场核查和注册检验经审查,认为应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和(或)注册检验的事项,省局予以协调实施。现场核查和注册检验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4、结果公示备案事项完成审查后5日内,申请人提交的备案事项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药品查询】栏予以公开。(三)变更等级的确认和沟通1、责任主体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药品发生变更后,持有人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有关技术指导原则,结合产品特点,经过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的管理类别,并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报、备案或报告。2、沟通交流持有人经过充分的评估和验证,无法确认上市后变更的管理类别,或拟调整已有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确定的变更等级的,可向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提交沟通交流的申请。原则上1个变更事项(涵盖相关的关联变更)仅可提出一次沟通交流申请。(1)持有人拟将备案事项以补充申请形式提交国家药审中心审批的,可直接提交申请,无需与省局进行沟通。(2)持有人拟将备案事项以年度报告形式提交,或拟将补充申请事项以备案事项形式提交的,申请人应按照现行技术指导原则要求,提交变更前后对比表、研究和验证等资料电子版至省局药品注册管理部门。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在2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座谈讨论,并将确认结果反馈申请人。(3)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为微小变更的,原则上不接受企业将其调整为备案事项。(4)基于风险管理要求,原则上不接受生物制品、特殊注射剂(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中药注射剂、脂质体注射剂等)和收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品种调整已有技术指导原则明确规定的变更等级,持有人自行将备案或年度报告调整为补充申请进行申报的除外。经省局研究,同意调整变更等级的,申请人可按照主张的变更等级开展研究并提交备案或年度报告;不同意调整变更等级的,申请人应按法规和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和申报。沟通交流的提出和开展流程详见《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1年20号)。(四)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管理1、定义和范畴药品生产场地包括持有人自有的生产场地或其委托生产企业相应的生产场地。持有人委托生产的情形,按照药品生产场地变更进行管理、评估和申报。2、变更类型和申报根据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同时发生关联变更的情况,如需进行《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其所涉及的药品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申请人应以如下方式进行注册申报、备案或报告,其中需申报补充申请或提交备案的事项,在国家药审中心批准或省局备案后方可执行:(1)新旧生产场地所涉及品种的处方、生产工艺、批量、原辅料、溶剂、包装材料和/或容器、质量控制等保持一致的,根据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相关品规的药学研究资料。(2)场地变更的同时发生一或多项关联变更,所涉及的关联变更均为微小变更的,根据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相关品规的生产场地变更药学研究资料,并将所涉及微小变更事项集中在年度报告中提交。(3)场地变更的同时发生一或多项关联变更,所涉及的关联变更均为中等变更的,申请人根据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相关品规的变更备案资料,其中药学研究资料应当结合产品的剂型、处方、生产工艺等,覆盖所涉及各项变更的研究工作。(4)场地变更的同时发生一或多项关联变更,所涉及的关联变更含重大变更的,申请人根据现行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后,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相关品规的生产场地变更药学研究资料。《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完成后,申请人还应将所涉及重大变更事项以补充申请的形式提交国家药审中心。(5)根据8号公告及有关文件要求,应直接向国家药审中心提交的场地变更申请,申请人应该依照要求申报。(五)原料药变更管理在原辅包登记备案平台上登记状态为“A”的化学原料药,其注册变更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申报、备案或报告;登记状态为“I”的原料药发生注册变更的,直接在国家药审中心登记备案平台上提交有关资料。三、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一)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变更完成后,需要进行GMP符合性检查的,应当向省局相关药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交
2021年11月4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广东2021.01.18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持有人应当充分研究,确保变更后的药品与原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管,特别要强化对已经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变更监管。二、本公告发布前已受理的药品上市后变更补充申请及备案事项可按原程序和有关技术要求继续办理。持有人也可主动撤回原申请,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补充申请、备案或报告。三、对《办法》第10条实施设置过渡期。为避免政策变化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以下简称518号文)中境外生产药品(原进口药品)通过药品生产技术转让为境内生产的,境内持有人可在2023年1月15日前继续按照518号文的要求开展研究并申报补充申请,逾期停止受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按照518号文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评审批,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不予批准。四、持有人通过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网上申报功能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对备案类变更进行备案,药审中心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对相关资料完成接收工作。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持有人可在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查询”---“药品”中查询备案信息。相关链接: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http://mpa.gd.gov.cn/zwgk/zcfg/bmgz/content/post_3178823.html)加入变更群,群已满200可联系小秘书
2021年11月4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安徽2021.05.0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要求,加强全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全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现予发布。特此通告。附件: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试行)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工作程序(试行)第一章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重庆2021.03.30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我市药品(含已通过审评审批的原料药)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浙江2021.01.18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现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药品上市后涉及技术类变更,且属于“沟通交流事项清单”(附件1)中所列情形的,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调整法律法规或技术指导原则或变更分类清单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调整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时,可申请沟通交流。二、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可通过省局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在线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2)及沟通交流资料(附件3);在信息管理系统未建成之前,可向省局受理大厅书面提交上述资料。三、省局收到相关资料后,及时组织沟通交流。四、沟通交流可采用网络沟通、电话沟通、书面沟通和会议沟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会议。五、沟通交流会议结束后,省局在20日内将沟通交流会议意见书面反馈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六、同一产品的相同事项变更原则上仅召开1次沟通交流会议。七、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提交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资料时,如果已经参加过省局沟通交流会议的,须一并提供省局的沟通交流会议书面意见复印件。特此通告。附件:1.沟通交流事项清单.docx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上海2021.0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管理,规范持有人与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局)之间的沟通交流,市药品监管局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事项有关要求,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一、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市持有人可以与市药品监管局进行沟通:(一)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二)降低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二、持有人在提交沟通交流申请时,应指定1名药品注册专员,提供药品注册专员的姓名、电话等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并通过药品注册专员与市药品监管局进行沟通。三、持有人通过市药品监管局行政服务中心书面提交沟通申请资料(附件1、附件2)。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持有人也可在线提交。四、市药品监管局收到相关沟通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持有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五、市药品监管局接收沟通申请后,及时组织沟通交流。沟通交流可采用电话沟通、网络沟通、会议沟通等方式进行,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与持有人共同商定会议相关事项。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专家意见作为沟通交流意见的重要支撑和参考。六、沟通交流结束后,市药品监管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沟通交流反馈意见(附件3)书面反馈持有人。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执行,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七、同一药品的相同变更事项原则上仅组织1次沟通交流,不再重复沟通。特此通告。附件:1.沟通交流申请资料2.沟通交流申请表3.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29日(公开范围:主动公开)附件1沟通交流申请资料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山东2021.03.09

自评估意见(变更类别及理由)应说明该类变更类别,相关指导原则是否明确管理变更类别,如果有,重点说明降低变更类别的理由。简述变更内容及其研究验证过程和结果等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宁夏2021.05.06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有效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和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可申请沟通的情形1.变更情形在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管理类别,生产企业或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2.降低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3.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二、沟通的程序4.生产企业或持有人需向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药品注册与生产监管处提交《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申请表》(附件1)和沟通交流申请材料(附件2)。5.材料符合要求的,按申请表中选择的沟通交流方式组织开展沟通交流。需要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与生产企业或持有人共同商定会议相关事项。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专家意见作为沟通交流意见的重要支撑和参考。6.沟通交流结束后,区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附件3),并向生产企业或持有人进行反馈。三、结果运用7.经沟通交流后意见一致的,生产企业或持有人应按照变更程序提出补充申请、备案或者报告,相关申报资料中需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复印件。8.经沟通交流后意见仍不一致的,生产企业或持有人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办理。四、其他事项9.同一产品相同变更事项原则上仅召开1次沟通交流会议。10.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后续国家局发布新的政策文件,从其规定。附件:1.《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申请表》2. 沟通交流申请材料3.《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宁夏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申请表承诺我们保证: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指导原则和规范的有关规定;②本申请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且来源合法,药品研制全过程符合相关管理规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申报事项未侵犯他人的权益,申报资料中除有参考文献的数据和研究资料外,其余数据和研究资料均为申请人自行取得或者合法取得;③以上声明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生产企业持有人生产地址药品名称批准文号(登记号)剂型规格变更事项□注册变更□生产监督变更申请事由□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方式□电话沟通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福建2021.09.30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办公室、有关直属单位:《福建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3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福建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辽宁2021.10.28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11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安徽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我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类别确定的需求,规范指导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21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沟通交流范围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可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申请沟通交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二、沟通交流方式(一)持有人申请沟通交流,应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提交《安徽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沟通交流申请资料(附件2)。邮寄地址: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省政务大厦C区药监局窗口(许可注册处),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hmpagtjl@163.com。(二)省局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沟通交流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商定沟通交流的方式、时间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对确定实施沟通交流的,在完成审核后10日内实施,必要时组织省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人员参加沟通交流。三、沟通交流反馈沟通交流结束后,省局将在5日内将沟通交流意见(附件3)书面反馈持有人。沟通意见一致的按规定执行,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同一药品的同一变更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重复沟通交流。四、其它有关政策、技术性问题,持有人可直接向省局相关处室或单位电话咨询。特此通告。
2021年11月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内蒙古

为贯彻落实《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指导和服务,切实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现就我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申请沟通交流:
2021年11月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江苏

为规范我省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畅通持有人与我局的沟通交流,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药品上市后变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下统称持有人)可向我局申请沟通交流:(一)法律、法规、规章或技术指导原则中未明确变更管理类别,且持有人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仍无法确定管理类别的;(二)降低技术指导原则中明确的变更管理类别;(三)降低持有人变更清单中的变更管理类别。二、持有人申请沟通交流,应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局提交《江苏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附件1),同时提交相关变更研究资料概述和自评意见(详见附件2)。邮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鼓楼街5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处,邮编:210008,电子邮箱:ypscjgc@da.js.gov.cn。三、我局收到相关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沟通交流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商定沟通交流的方式、时间和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对确定实施沟通交流的,将在完成审核后10日内组织,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五、沟通交流结束后,我局在5日内将沟通交流意见(详见附件3)书面反馈持有人。沟通意见一致的,持有人按相应规定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不得降低变更管理类别。同一药品的相同变更事项原则上仅组织1次沟通交流。六、我局定期归纳整理沟通交流案例和沟通事项负面清单,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供持有人参阅。七、其它有关政策、技术性问题,持有人可直接向我局电话或邮件咨询。特此通告。附件:1、江苏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申请表.doc2、江苏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报送资料.doc3、江苏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意见反馈表.doc
2021年11月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吉林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现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1年11月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河北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河北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
2021年11月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海南

次沟通交流会议,必要时省局和企业均可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沟通交流会议,省局邀请专家参会可事先与企业沟通,但应充分考虑专家名单保密和利益回避原则,并与参会专家签订保密协议及相关承诺书。
2021年11月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广西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的规定,为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自治区药监局制定《广西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福建

申请参加沟通人员及简要背景(如职务、专业)(可采用附件形式)联系人/职务联系电话E-mail联系地址持有人(登记人)生产企业持有人(登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021年11月2日

容缺变更、场地变更3×4细化分类——《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为加强药品上市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等有关规定,省局起草了《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21年11月1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word版(详见附件2)和花脸稿发送电子邮件zjsypzc@126.com,邮件标题请注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反馈”。联系人:王苏标;联系电话:0571-88903340。附件:1.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2.反馈意见表.docx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10月13日加入上市后变更交流群,群满联系小秘书!
2021年10月15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江西

31省市变更文件超链接EXCEL,后台回复“31”获取加入变更交流群?扫码添加小秘书,药闻天下部分群截图如下,邀请您加入!如有其他群需求,也可以告知小秘书。请您只申请加对您有价值的群,勿重复加群,否则会被拉入药闻天下所有群黑名单哦~
2021年9月6日

【文献导读】药品再注册反应出的“僵尸文号现状”

精选文献导读学文献,悟实务——“药政学习笔记”特推出『精选文献导读』板块,定期阅读高质量药政文献,并作学习笔记,与读者分享。在此也倡导读者常读药政文献,共同讨论交流~本次阅读的文献是来自于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的朱娟、王晓曦、张景辰于2021年7月发表在《上海医药》上的《对新形势下药品再注册工作的思考和建议》。文章作者是长期奋战在省级审评工作的一线,对再注册工作具有深入的理解。详实的上海市再注册统计数据也基本可以反映出全国的情况。1“僵尸文号”的真实数据文中统计到:药品再注册申请品种中,1888
2021年9月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陕西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药品企业:《陕西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1年8月1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加入变更交流群?扫码添加小秘书,药闻天下部分群截图如下,邀请您加入!如有其他群需求,也可以告知小秘书。请您只申请加对您有价值的群,勿重复加群,否则会被拉入药闻天下所有群黑名单哦~
2021年9月3日

【电子书分享】制药生产实习指导丛书——中药制药、化学制药、药物制剂

主题一:《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解读主题二:药品检查的分类和流程1、药品检查分类解读2、药品检查程序1)检查目的与方案
2021年8月27日

老品种也要填写《药品处方工艺信息表》!——山东药监局上市后变更管理通知

2021年8月25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通知,《关于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字数不多,事情很大。重点内容1.所有品种,无论是多久之前批的品种,都要参照国家局药审中心《药品处方工艺信息表》格式,建立处方工艺基准信息,作为判定变更的基准资料。2.以后,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组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质量标准等凡是与该产品处方工艺信息表不一致的情形均应列为变更事项。3.报省局备案的变更,建议通过审查后实施,对已公示但尚无审查意见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主体责任。详细解读关注“药闻天下”,菜单栏“精选”查看“药品变更专栏“。省药监局各检查分局,相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简称持有人)持续确证药品上市后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监督落实持有人主体责任,依法做好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实施变更管理持有人应当严格按照注册核准的处方工艺组织生产,确保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变更事项进行充分的研究、风险评估和必要的验证。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鼓励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升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二、坚持依法合规,确立品种基准信息持有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注册审核批准信息,对照企业注册申报资料和研究数据,参照国家局药审中心《药品处方工艺信息表》格式,对持有药品注册证书的所有药品,逐品种建立处方工艺基准信息,作为判定变更的基准资料。对2015年以前获批的品种,考虑历史沿革原因和产品上市的实际情况,持有人按照原生产工艺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经研究、验证证明不影响药品质量的已实施的变更,或经过批准、再注册中已确认的工艺,可作为已核准的处方工艺基准信息;对2015年以后获批的品种,产品注册批件及其附件(含《药品处方工艺信息表》等资料)载明的信息均应作为基准信息。三、全面开展变更研究,充分评估变更风险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组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质量标准等凡是与该产品处方工艺信息表不一致的情形均应列为变更事项。持有人应当对所有的变更事项第一时间进行识别并纳入风险评估和变更管理。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局有关已上市药品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借助先进的风险评估工具,对变更工作进行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不得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或单纯降低成本而发起变更,不得擅自以风险较小、无风险等理由减少应当开展的变更研究工作或降低工作标准。四、科学判定变更类别,强化变更风险管理持有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变更类别,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降低变更类别。对于变更指导原则中未列明的变更情形,持有人应当根据变更的影响程度,合理确定变更类别。持有人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验证后,仍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或持有人内部存在争议的,可在完成相应研究后,通过省局沟通交流机制确定变更类别。持有人应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变更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严格变更后产品的风险管理,落实药物警戒有关要求,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五、严格执行变更程序,不得擅自实施变更
2021年8月27日

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南正式落地——山东药监局

重磅资料免费下载药管法、中国药典、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规英文译文,药闻天下后台回复“英文法规”全国31省市药品已上市变更管理文件:药闻天下后台回复“31”《CDE药品技术评价文集》123册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文集”CDE临床试验培训、ICH培训合集:药闻天下后台回复“资料”RDPAC《药品注册法规手册》(第2版):药闻天下后台回复“RD”2021DIA年会全部PPT(300M+):药闻天下后台回复“DIA”1-44批参比制剂目录EXCEL:药闻天下后台回复“44”所有集采品中标种目录:药闻天下后台回复“集汇”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率先发布了《山东省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南征求意见稿》,2021年8月23日正式稿已经落地。除了规范了一些用语之外,最重要额改动是“一般监控品种”的风险评估周期由每3年改为每5年一次。MAH
2021年8月23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新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满足我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含原料药登记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类别确定的需求,规范持有人与我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现予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3日上市后变更交流群,已满200,可联系小秘书,备注:加变更群+单位名称+姓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工作程序(试行)
2021年8月13日

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见——山西《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磅资料免费下载全国31省市药品已上市变更管理文件:药闻天下后台回复“31”《CDE药品技术评价文集》123册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文集”CDE临床试验培训、ICH培训合集:药闻天下后台回复“资料”RDPAC《药品注册法规手册》(第2版):药闻天下后台回复“RD”2021DIA年会全部PPT(300M+):药闻天下后台回复“DIA”1-43批参比制剂目录EXCEL:药闻天下后台回复“43”2021.04-07月全国药监新闻中英文双语版:药闻天下后台回复“0721”《2021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百强榜》,药闻天下后台回复“园区”2020全球新药研发回顾,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新药”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行为,省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已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省药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方意见建议,省药监局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8月16日前,将有关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14bc@163.com,邮件标题请注明“变更备案管理意见反馈”。
2021年8月12日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及沟通交流』——北京

重磅资料免费下载全国31省市药品已上市变更管理文件:药闻天下后台回复“31”《CDE药品技术评价文集》123册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文集”CDE临床试验培训、ICH培训合集:药闻天下后台回复“资料”RDPAC《药品注册法规手册》(第2版):药闻天下后台回复“RD”2021DIA年会全部PPT(300M+):药闻天下后台回复“DIA”1-43批参比制剂目录EXCEL:药闻天下后台回复“43”2021.04-07月全国药监新闻中英文双语版:药闻天下后台回复“0721”《2021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百强榜》,药闻天下后台回复“园区”2020全球新药研发回顾,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新药”上市后变更交流群,已满200,可联系小秘书,备注:加变更群+单位名称+姓名。京药监发〔2021〕117号
2021年8月11日

『MAH B证验收标准』——《山东省药品研制机构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重磅资料免费下载全国31省市药品已上市变更管理文件:药闻天下后台回复“31”《CDE药品技术评价文集》123册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文集”CDE临床试验培训、ICH培训合集:药闻天下后台回复“资料”RDPAC《药品注册法规手册》(第2版):药闻天下后台回复“RD”2021DIA年会全部PPT(300M+):药闻天下后台回复“DIA”1-43批参比制剂目录EXCEL:药闻天下后台回复“43”2021.04-07月全国药监新闻中英文双语版:药闻天下后台回复“0721”《2021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百强榜》,药闻天下后台回复“园区”2020全球新药研发回顾,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新药”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研制机构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省局相关处室、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研制机构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6月3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MAH
2021年8月10日

变更原料药供应商、稳定性考察批次、溶出曲线考察介质种类、说明书修订——山东省药品上市后变更审评共性问答(一)

上市后变更交流群已达200人,扫描下方二维码,加小编微信入群(备注:加变更群+机构+姓名)1、备案申请表填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答:备案申请表是重要的申报材料之一。根据工作实践汇总常见问题如下:1)备案公示信息是直接从申请表中抓取,无法修改,请重点关注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地址、生产企业及地址、备案内容等项。2)第5项申请事项分类:根据已发布的变更指导原则分类申报,关联变更的事项需同时选中。3)第20项备案的内容:此项为国家局网站直接公示的内容,填写时请仔细核对,内容应表述全面并清晰准确,以变更有效期或包装材料为例: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本品在双铝泡罩基础上增加铝塑泡罩包装,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4)第28项注册申请人与第29项生产企业均需要填写,签字盖章处不可空缺。5)上传盖章后的申请表扫描件,数据核对码应与网上填报的一致。2、省局备案类变更,在国家局网站查询到已被公示是否可以立即实施?答:根据国家局和省局有关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备案申请,省局自签收之日起5日内对备案信息进行核对并予以公示,并规定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因此存在已被公示的备案因未通过审查而被取消的情况。持有人应当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对已公示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实施的时间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化学药品部分微小变更是否仅对变更后1批样品进行检验即可,无需进行工艺验证?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将变更分为微小、中等、重大,虽然是基于变更对产品的影响,但不同品种千差万别,不能一概而论。指导原则规定的研究验证工作是最低要求,持有人应充分发挥主体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4、《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规定,某些中等变更提供1~3批检验报告,请问具体应该提供几批?答:由于变更的复杂性等原因,指导原则对样品检验的批次仅确定了一个范围;持有人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变更复杂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确定。若产品属于高风险或变更情形较复杂,则至少需进行3批工艺验证,相应地需提供验证3批样品的检验报告。5、化学药品中等变更的稳定性研究需提供几批样品的研究资料?答:《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对中等变更后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有较明确要求,多数变更情形要求1批,变更原料药供应商则需3批,变更制剂生产场地的第二种情况则需1~3批。可根据产品特点进行确定,但应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指导原则对变更前样品稳定性研究批次未明确要求,企业可根据研究情况酌情提供。6、中等变更一般需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稳定性数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不是每个时间点都进行考察,是否可以仅提供0月数据,不提供3个月的数据?答: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时间点进行考察,应提供稳定性考察方案,明确无菌、微生物限度等指标的考察时间点,并承诺稳定性考察按照方案继续进行,直至确定的有效期,并在年报中报告。7、中等变更要求进行溶出曲线对比,溶出曲线需要几条?答:溶出曲线的对比一般指四条溶出曲线,且应包括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溶出度检查介质,具体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的规定。8、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需提供新产地原料药的哪些证明性文件?答:需提供新产地原料药效期内的批准证明性文件(如注册批件、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与制剂共同审评审批结果截图等)、生产证明性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出入厂检验报告等。9、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个规格,是否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答:同品种多规格产品,若不同规格的原辅料比例基本一致,可选择某个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需同时提供选择的依据;若原辅料比例不一致,可以对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或者进行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基于评估结果,选择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研究。10、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若制剂有多种内包材,是否对每种内包材产品均进行研究?答:同品种多包材产品,应对每种包材进行研究。若仅对一种包材的产品进行研究,则应提供充分的分析与风险评估资料,证明所研究包材具有代表性;若无法提供评估资料,则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表明本次变更原料药供应商仅涉及该种包材产品。11、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制剂有关物质和含量等关键质量属性的检测方法是否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或确认?答:若检测方法适用于变更后产品,检测方法无变更,可不进行方法学确认或验证;若不适用,则建议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建立新的检测方法,进行研究验证,开展对比研究。12、变更制剂原料药供应商申请事项,某制剂长期未生产,无变更前产品,无法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制剂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如何进行备案?答:此种情况在实际中确实存在。指导原则中规定进行质量和稳定性对比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评价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是否具有一致性。一般应采用产品,对变更前后原料药和制剂进行对比研究;若因各种原因无变更前产品,也可采用变更前产品的历史数据与变更后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要求数据完整准确,且与变更后产品有可比性;若无变更前数据或数据不符合要求,首选采用参比制剂或原研品进行对比研究;若无参比制剂或原研品,也可与市售主流产品进行对比研究,但需提供充足的理由和依据;若无法开展对比研究,则应参考对新产品的要求进行研究申报。13、某产品生产销售多年,能否根据企业自己收集的不良反应情况等信息,通过备案对说明书相关项目进行修订?答:不能。该事项属于重大变更。14、原研品说明书对适应症、用法用量等进行了调整,能否通过省局备案对自制品的说明书进行修订?答:不能,该事项属于重大变更。仅根据已在我国上市的原研(或参比制剂)最新版说明书修订安全性信息属于中等变更。15、某产品的包装标签,修改(包括增加或删除)商标,是否需要备案?答:不需要。16、对于延长有效期的备案事项,国家局原批准有效期为12个月,且相关图谱已在申报CDE的材料中提供,备案时能否仅提供批准有效期之后的图谱?答:不可以。省局备案目前无法查阅申报CDE的相关资料,此类变更应提供从0月开始的完整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及相关图谱。17、某化学药品有多种包材,或者多个规格;延长有效期,是否每种包材、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答:同品种多包材产品,需每种包材均进行研究;若仅提供了一种包材产品的数据,则表明仅延长该种包材产品的有效期,应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明确包材种类。同品种多规格产品,可以每个规格均进行研究,也可以参考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进行多规格的稳定性研究设计。18、某产品变更有效期进行备案后,是否还需要进行修订说明书、包装标签的备案?答:不需要。化药、中药和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申报资料要求均明确规定,提供修订后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样稿及修订说明,所以产品变更有效期,同时包括了对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修订,故无需重复备案。建议在备案表中备案的内容(第20项)参考下列表述:本品有效期由xx月延长至xx月,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按规定修订。19、某化药特殊剂型制剂,通过总混增大批量,前面每料的制备工艺不变,是否可以判定为中等变更?答:根据指导原则,化药特殊剂型制剂增大批量属于重大变更,是基于产品特点和工艺复杂程度确定的,与增大批量的方法无关。但仅通过总混增大批量,一般认为对产品影响相对较小。20、某化学药品的注册批件中留有作业,要求对质量标准进行完善(如要求对基因毒性杂质进行研究控制)。企业进行了相关研究,能否按照变更注册标准中新增检验项目进行备案?答:不可以。注册标准的中等变更包括新增检验项目,但指导原则明确说明该变更不包括因安全性或质量可控性原因导致的增加检验项目。若注册批件中留有作业,要求对质量标准进行完善,说明获批时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尚存在不足,故该变更应报CDE。CDE临床试验培训、ICH培训合集: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资料”《CDE药品技术评价文集》1、2、3册全: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文集”RDPAC《药品注册法规手册》(第2版):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RD”2021DIA年会全部PPT(300M+):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DIA”1-43批参比制剂目录EXCEL: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43”2021.04-07月全国药监新闻中英文双语版: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0721”《2021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百强榜》,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园区”2020全球新药研发回顾,关注“药闻天下”后台回复“新药”精彩推荐盘点参比制剂审议未通过的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