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文章来源:“久美子的猫”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22年12月9日。爱情,是文学和艺术永恒的主题,而人民和他们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则是政治和法律永恒的主题,从而也是宪法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神圣、最尊贵的法律,她不仅缔造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秩序,支撑起了法治的大厦,而最深沉的母爱,关心和呵护着她的每一个子民。111宪法是地位最尊贵的根本法在现代国家纷繁复杂的法律中,宪法是如此重要和独特:它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它明确了公民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利和自由,它创设了国家机关并赋予其相应职权,它列举了一些举世公认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它构成了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在人类漫长的法律发展史上,宪法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一般认为,英国是近代宪法的发源地,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被认为是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它开创了用法律限制王权、维护民权的先河。美国十三州的代表1787年在费城通过的美国宪法,则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系统的宪法典,对后来世界各国的宪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中国近代史上,清末光绪皇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虽然以“宪法”为名,但其理念和内容却未能跳出皇权专制的窠臼。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等,代表了早期革命者在宪法道路上的探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1954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典。我国现行宪法是在1982年颁布的,史称“八二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反思阶级斗争历史错误的基础上制定的,正是这部宪法,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社会近半个世纪的高速发展和全面进步。在现代社会,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在法律家庭中,它是最尊贵的法律。首先,宪法的内容最重大。宪法中无小事,作为根本法和母法,宪法解决的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问题,比如国家性质,即主权在民还是在君,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承担那些基本义务,设立哪些国家机关,各个机关之间如何进行权力分配和制约等。宪法对这些国家大事做出设计和安排,为国家机关的公共管理和公民的社会生活确立了原则,指明了方向。至于宪法中的这些根本性、原则性的规定如何贯彻和落实,就要靠立法机关制定其他普通法律了。比如,宪法规定要保护弱势群体,立法机关就要制定《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宪法规定要保护生态环境,立法机关就要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母法”,就因为她是其它法律的母体和来源,其它法律都是在贯彻和实施宪法的精神和内容。其次,宪法的效力最高。宪法是人民通过立宪机关制定的,它是人民意志的最高表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至上的地位和至高的效力,它在万法之上,约束其他法律,而它自身则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所谓“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宪治国”,对于执政党而言,所谓“依法执政”,归根到底就是“依宪执政”,因而,宪法在公共生活中的最高效力和最高权威,必须得到普遍的尊重。对此,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最后,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最严格。“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此不容随意地颁布、随意地修改。一般来说,制定宪法的主体是人民,即国家主权的所有人,只有人民才有资格制定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国家机关设置、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当然,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一般通过代议制进行,即选出若干民意代表,委托他们代表人民制定和修改宪法。在我国,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五四宪法”,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八二宪法”,这都是人民行使制宪权的生动体现。同时,对已经颁布的宪法进行修改,也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必须慎之又慎,甚至有一些条款绝对不可修改。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绝对多数通过,而其它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121宪法是最爱人民的母亲法在法律的大家庭中,民法是关于老百姓过日子的法律,刑法是关于惩治犯罪的法律,行政法是规范政府管理的法律,而宪法,从其价值目标和规范内容来看,则是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公民自由和尊严的法律。换句话说,宪法是所有法律中最爱我们人民的法律。浏览世界各国的宪法文本,会发现“保障公民权利”都是宪法的主要内容和核心任务。在我国,宪法除了详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外,还通过其基本原则,展现了它对自己子民的深情大爱。其一,人民主权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这个国家的主人是人民,而不是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古代社会,关于国家主权的主流说法是“君权神授”“主权在君”,即皇帝的权力来自上天的赐予,地上的君主是在执行天命,所以,君主只需对上天负责而无需对下民负责。近代民主和法治的出现,打破了这种传统理论和权力观念,民主社会讲究天下为公,国家不再是一人一家的国家,乃是天下万民的国家,唯有人民,才是国家主权的唯一合法的主人。什么是人民,千千万万个独立的公民汇集起来就是人民,国家主权归人民所有,为人民所用,以实现人民的福祉为终极目标。其二,权力制约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所有国家机关享有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公民享有的是“权利”(rights),本质上是一种个人自由,国家机关行使的是“权力”(power),本质上是一种强制性力量。一个正常的社会,必须要有健全的政府,而政府一定要拥有足够的权力,否则,既无法维持正常的社会交往,也不能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但是,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权力如果不受制约和限制,就有可能给人民带来伤害和灾难。历史经验证明,权力容易腐败,而不受制约的权力迟早会腐败。因此,为了防止权力异化和腐败,宪法设计了权力制约机制,包括把权力限定在最必要的限度之内,把不同权力分配给不同国家机关,对权力的运行进行严密的监督,对滥用权力者进行追究问责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权力,并将其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谦卑而规范地运行,实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断促进人民的幸福。其三,人权保障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法律义务和政治责任,所有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都要牢记这个初心和使命。人权是人之为人应当具有和必须拥有的基本权利,对人权的尊重,就是对人的主体性、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的认可与维护。法国《人权宣言》指出:“一切社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均无丝毫宪法之可言。”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各项权利,比如以身体为基础的人身自由,以财产为基础的所有权,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劳动权、受教育权、文化权,以及以政治生活为基础的选举权、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监督权等。这些基本权利,对公民而言是一种保障,公民可以据此过上自由的生活,对国家机关而言则是一种制约,它意味着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在履行自己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绝不允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131宪法尊严需要全体公民去捍卫宪法爱人民,人民自然也会爱宪法,所以法律格言说:“宪法不存在于条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