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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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挖矿”合同无效!

“本以为挖矿能躺赢暴富,没想到最后连本金都无法取回。”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详情原告周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签订《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周某以179800元的价格购买IPFS存储服务器,该IPFS存储服务器上架到机房,并由某科技公司代管,某科技公司向周某保证提供的IPFS存储服务器能在IPFS网络提供服务并获取Filecoin奖励,能根据网络需求进行硬件迭代升级,并承诺产币量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收益率),否则由某科技公司补齐。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按约代管周某所购买的存储服务器,周某能够通过某科技公司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了解到每日存储服务器的产币及质押释放情况,后因周某认识到存储服务器产生的虚拟货币系国家明令禁止,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所有合同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涉案《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虽名目为存储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实质目的是购买算力存储服务器用于获取虚拟货币Filecoin代币,结合双方有关将购买的存储服务器放在某科技公司机房进行托管的约定可知,涉案合同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计算机设备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项下交易违背绿色发展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涉案合同应为无效。某科技公司作为出卖方,对于出售涉案存储设备及委托代管的行为是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应属于明知,对该类活动所涉及的政策规定、法律风险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周某作为购买方,对投资虚拟货币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亦应属明知,但其为追求收益仍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支付款项。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实际对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并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返还周某120000元合同款;又因周某对合同无效自身存在过错,且双方对资金占用利息并无约定,故法院对周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绿色发展原则。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违背绿色发展原则,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中,以“挖矿”为目的购买存储服务器系以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掩盖“挖矿”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承办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返还部分合同款项。本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判后答疑,告知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当事人也明白了“挖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均表示愿意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作者: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李欣编辑:胡振琪责编:蔡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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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下网,企业顺利渡劫

“感谢湖北高院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助力公司渡过难关!”4月10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看到一封来自广西南宁东盟企业总部基地的感谢信。就在几个月前,寄信人南宁曼彻彼斯高新技术公司几乎到了生死存亡的边缘。2021年,因15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产生纠纷,南宁曼彻彼斯高新技术公司与十堰市某智能科技公司对簿公堂。经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曼彻彼斯公司对判决关于违约责任等认定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湖北高院审监三庭依法审查后,认定原审判决对违约责任、资金占用利息计算等法律适用错误,并作出民事裁定,指定十堰中院再审。十堰中院再审时,完全采纳湖北高院的指导意见,对案件作出改判。获改判后,曼彻彼斯公司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大幅降低。2022年12月22日,在茅箭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履行完毕。案件办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同时,湖北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今年2月,曼彻彼斯公司想通过国家发改委相关惠企平台取得银行授信,以应对前期受疫情等多重影响导致的困境。但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这唯一一份涉及该公司的裁判文书处于公开状态,导致贷款授信审判受阻。“公司的客户评价、商务合作、融资贷款等各方面都受到严重负面影响。”曼彻彼斯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胡某坦言,“若不能获得授信,企业将无法渡过难关,大量员工面临失业。”绝境中的曼彻彼斯公司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给湖北高院一封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述上网裁判文书。湖北高院审监三庭负责人施峰峰收到申请书后,第一时间联系曼彻彼斯公司询问经营情况,并向茅箭区法院核实案件执行情况。结论是,撤下文书,或可以挽救一家企业。裁判文书上网,确系依法依规;“下网”,却并没有太具体的规定和先例。施峰峰尝试从全省法院正在开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中寻找依据。该“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提出,对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此外,湖北高院今年初印发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对于积极配合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良弓在手,贵在速发。施峰峰在不到两天之内办完审批和撤回手续,曼彻彼斯公司的涉案裁判文书顺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多亏湖北高院,信用污点消除了,公司顺利解决了资金难题,正在重回正轨。”电话中,曼彻彼斯高新技术公司负责人朱某语带感激地告诉记者。来源:湖北日报编辑:胡振琪审核:柯学文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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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主播被索赔12万,法院判了!

近日,云梦法院依法审结了大学生网络主播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情回顾郑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1月2日,为补贴自己的生活,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武汉某传媒公司向郑某某支付签约费10000元,由其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郑某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同时合同约定,如果郑某某在合作期限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有同业合作、提前解除合作关系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演艺任务的情形,则郑某某应当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双倍返还签约费并承担违约责任;郑某某须达到某文化传媒公司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如果未达到,则不发放保底工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若未经某文化传媒公司书面同意,郑某某单方解除本协议,则郑某某应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了5000元的签约费,郑某某按照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互联网直播等演艺活动。在合同履行期间,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下欠的签约费5000元,郑某某于同年七月份自行离开后,再未进行演艺活动。现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以郑某某未经其同意,无故停播,且存在私自直播的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签约费是指“艺人”在公司工作,所有活动包括演艺事业的安排归公司规划,公司给付“艺人”签约费,给付之后,艺人即受到公司的约束,因此签约费具有证明合同成立或者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属于签订合同一方的主要义务,该义务成其为合同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末向郑某某支付剩余的签约费5000元,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该笔签约费之前,郑某某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履行之前,郑某某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郑某某在签约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月都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温馨提醒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具有门槛低、受众面广、管理不规范等特点,主要的运营模式为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司法实践中,因《经纪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着主播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的特点,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法官提醒,网络直播虽然收入可观,但是也存在风险,入行需谨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作者:云梦法院杨亮亮编辑:张思婕责编:梁学东审核:柯学文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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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琼:用生命守护公平正义

他走了,但他不忘初心、忠诚履职的精神永远留在近50万房县人民心中;他走了,但他清正廉洁、勤勉敬业的品格深深影响着广大政法工作者;他走了,但他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感人故事正在房县大地传颂……2021年12月26日凌晨,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琼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突发心肌梗塞,经救治无效不幸去世,享年47岁。在16年的司法工作生涯中,胡琼将满腔热情投入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上。他像一缕阳光,心系百姓、德润人心,让每一位受援助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他如一把利剑,秉公裁决、铁面无私,只为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他是一把火炬,燃烧自己、散发光亮,将有限的生命挥洒在了他挚爱的热土之上。2021年12月28日,中共房县县委追授胡琼同志“全县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号召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向他学习。今年2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追记胡琼同志个人一等功。“群众利益无小事。告到法院来的,法院都有责任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2021年12月25日,胡琼离世前一天,房县红塔镇大里沟村,留下了他最后一次一线办案的足迹。当日,天空中雪花纷飞。早上出发时,一起下乡的同事便发现胡琼的脸色比平常多了几分憔悴,纷纷劝他去医院看看。“我这是老毛病,吃点药就好了。”胡琼笑着说,“今天要把这个信访矛盾化解到位,先入户走访了再看病也不迟。”那天的案子,再平常不过——村民邹某某与付某某两家之间隔着一条排水沟,付某某家院子里种的竹子,落叶堵住了排水沟,一下雨雨水便会流入地势相对较低的邹某某家。此案件早在2016年7月21日便由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此后,经过多次立案执行,影响排水的竹子已被付某某砍伐,未对排水造成影响。但两家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化解,邹某某提出的相关诉求,已超出了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2020年底,经多方协调未果,邹某某开始了信访之路。当天,见胡院长亲自带着工作人员来了,两家人便吵得不可开交。为避免矛盾升级,胡琼将双方分开,分别做思想工作,并与村干部一起研究解决方案。经过耐心细致地讲法律、讲道理、讲人情,最终双方同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到此时,已是中午12点多。这起案件虽很小,但胡琼已是第二次前往实地调解。有些工作人员不理解,对于这种超出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内容的信访案件,胡院长为什么要亲自参与调解。胡琼语重心长地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凡告到法院来的,对群众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做工作一定要多到现场看一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把矛盾实质性化解在诉前,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群众利益无小事”,是胡琼一以贯之的工作准则;“深入基层办案”,是他长期坚持的工作方法。在16年的司法工作中,他坚持深入一线掌握案情、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减轻群众诉累,提高调解效果,力争让每一个群众都能够满意而归。胡琼1996年参加工作,在银行系统工作了7年后,毅然辞职,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开始追寻自己的法官梦。2005年,他进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2021年1月,他正式担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在房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他带头组建诉前调解团队和速裁团队,建立“法院+工会”职工维权工作站、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等驻点调解制度,多维度、全方位打造一体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不到一年时间就成功调解民商事纠纷160件。胡琼经常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工作。办公室里堆积如山的卷宗,见证了他伏案疾书的身影;房县的山山水水,都留下了他走访群众的足迹。“他的离世,让我们失去了一位好领导、好战友、好同事!”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浦孝斌动情地说。“法槌落下,决定的不仅仅是一起案件,有时甚至是一个人的一生”胡琼先后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刑一庭、刑二庭、执行局工作,在同事们的心中,他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律专家。“胡院长的法律知识十分渊博,对每一项法律条文都了如指掌,我们经常称他为‘法律活辞典’。”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聂志敏,曾在胡琼负责审判的5起刑事案件中担任书记员,胡院长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让他十分佩服。“作为法官,一定要掌好公平正义的天平。法槌落下,决定的不仅仅是一起案件,有时甚至是一个人的一生。”对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权,胡琼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从事审判执行工作16年里,经他审理执结的2000余起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发回改判。对待犯罪,他嫉恶如仇。在审判扫黑除恶等大案要案时,他雷厉风行、秉公裁决,严谨的法律依据和确凿的事实证据,让出庭的每个人都心服口服,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量刑裁决,他慎之又慎。就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问题,他认真研究法律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比分析同类型案件,主动与本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商,最终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后,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减轻量刑。面对群众,他饱含温情。李某的丈夫因车祸死亡,独自一人生活,她本人又患有慢性疾病,日子过得十分困难,但肇事者徐某却没有赔偿能力。胡琼始终关注着这起案件的执行情况。为解决李某生计问题,胡琼帮助她申请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让李某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在胡琼亲力亲为下,一桩桩大案要案被办成铁案、一个个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一名名陷入困境的受害者得到救助、一件件影响平安稳定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胡院长通过言传身教,让我们懂得了法官的真正意义。一滴露珠也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辉,我们就要当那滴露珠,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每个人的心里。”回忆起胡院长生前的谆谆教诲,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小英的眼泪夺眶而出。“法院不能只守着自己一亩三分地,要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在胡琼看来,人民法院的工作绝不仅仅是审好案子那么简单。“胡院长时常提醒我们,要把审判工作与服务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更好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作用。”房县人民法院军店法庭负责人许宝林说。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房县人民法院各基层法庭按照胡琼提出的“一庭一品”要求,将农村多发的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等作为调解重点,一改过去坐等案件上门的工作方式,通过巡回法庭,主动靠前调解矛盾纠纷,努力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房县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之一。胡琼主导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全力优化案件审理流程,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共评估涉企案件1167件,审结各类环资案件20件。2021年5月20日,胡琼带领20余名执行干警,远赴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开展一起涉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行动。炎炎烈日下,胡琼与干警在毫无遮挡的露天停车场鏖战4个小时。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单位的11台燃气牵引车和10台挂车扣押回十堰,切实保护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房县产业协作“东风县”项目建设。“为企业排忧解难鏖战千里,给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事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房县人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真挚的谢意。“虽然胡院长在房县法院工作时间不长,但他对房县这片土地有着很深感情。”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强说。房县一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县人民法院一处原本用于建设法警训练基地的土地。在接到县里相关请求后,胡琼没有丝毫犹豫,迅速与院领导班子会商研究划转方案。在其生前最后一通电话中,他还心系此事,反复嘱咐前往县委开会协商此事的同事:“重大项目建设事关房县发展全局,哪怕我们自己日子过得紧一点,也要全力支持县里的项目建设。”“在胡琼同志心中,始终有党有民、有境界、有大局、有正气、有责任、有担当。”房县县委书记纪道清表示,“胡琼同志对房县法治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他短暂的一生令人敬佩,值得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一年的时间很短,但在胡琼的日程表上,每一页都是那么的充实。“到大里沟村解决刘某某信访案件;开展‘讨薪专场’执行行动;总结全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情况;研究推动清廉法院建设工作……”从2021年12月25日往后翻看,大到全局工作,小到邻里纠纷,一桩桩、一件件,都在等待他去完成,而他却带着不舍和遗憾离开了……斯人已逝,风范长存。胡琼同志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无私奉献、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已深深烙印在人们心中;他用短暂的一生,诠释了一名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和担当。来源:房县法院编辑:佘文慧核稿:柯学文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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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2021年度全省法院系统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记功表彰

2021年,全省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促进工作,省法院决定,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等43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房县人民法院原院长胡琼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审判员汪丽玲等52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全省法院干警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不断推进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我省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集体二等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人民法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庞公人民法庭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南漳县人民法院东巩人民法庭保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松滋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利市人民法院新沟人民法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当阳市人民法院玉阳人民法庭兴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秭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郧西县人民法院政治部竹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大悟县人民法院宣化店人民法庭孝昌县人民法院王店人民法庭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京山市人民法院新市人民法庭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浠水县人民法院巴河人民法庭黄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罗田县人民法院天堂人民法庭崇阳县人民法院白霓人民法庭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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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全省法院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评“十佳百优”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护航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省法院决定,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等60个先进集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辛进等14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全省法院干警要以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强化使命担当,忠实履职尽责,努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创造新的更大业绩,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集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大冶市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汉川市人民法院城北人民法庭浠水县人民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恩施市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平安湖北建设法院系统先进集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宜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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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红黑榜”案例

红榜案例一省法院审理的某工程公司与陕西某安装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案基本案情某工程公司与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省法院依据工程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安装公司1.06亿余元银行存款。保全事项实施完毕后,安装公司向省法院反映,称该公司正在筹备上市,此时巨额流动资金被冻结,将会对公司上市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请求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工程公司对安装公司上述申请提出异议。针对市场主体诉求,省法院通过组织听证、实地走访,在充分考量双方诉讼利益的基础上,对银行保函是否足以保障涉案债务的清偿、采取何种措施能够有效避免财产流失的风险进行了预判和评估。本案保全标的额过亿,如果要求安装公司提供相应价值实物担保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安装公司系地方大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在银行享有很高的授信额度,以银行保函作为解除保全的担保既能够保障工程公司涉案债权的实现,又能将保全行为对安装公司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因此,省法院在向银行调查核实担保函真实性后,接受了安装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担保并及时裁定解除了对安装公司账户内1.06亿余元存款的实际冻结。典型意义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法院在审查解除保全担保条件时,既要依法保障一方当事人合法债权在将来判决后能够得以实现,又要避免司法活动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解除保全担保的形式未做具体规定,实践中多为实物担保形式,鲜有接受银行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担保的做法,因此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一旦处理不好将引发诉讼风险。面对市场主体的需求,省法院“有呼必应”,积极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评估过程中,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对司法行为有可能对涉案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了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的平衡,既坚持了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了司法的善意文明。红榜案例二恩施中院审理的某集团公司4+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A”项目位于我省恩施市核心商圈,规划建筑面积51万㎡,建成后将成为辐射武陵地区的商业新地标。为建设该项目,某集团公司先后设立了4家全资子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7.54亿元,负债12.15亿元),在建工程成为“烂尾楼”。经债务人申请,恩施中院受理该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在法院、政府、管理人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4+1关联企业在6个月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合并重整等各项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即近乎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1月20日,恩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烂尾楼”迅速恢复重建,重整资金4.5亿元落实到位,恩施州最大商业体得以盘活。目前“A”项目有关开业筹备工作有序推进,12亿余元各类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将陆续得以清偿。典型意义“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优质高效办理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着力点。本案系通过将具有关联关系的5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成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配置优化,对提高企业整体更生能力具有代表意义。案件受理后,恩施两级法院和政府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合力,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筹措630万元破产工作经费,政府工作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参加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法院、政府和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涉案近万购房和拆迁群体没有出现大规模信访,各项工作平稳高效推进。案件办理中,法院对标营商环境指标要求,提高债权清偿率,压缩债权清偿时间,确定所有债权100%清偿,重整期间为3年,大幅提升了“办理破产”指标,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重整计划执行中,政府和金融债权人深度合作,由政府提供融资平台通道,破产企业提供财产担保,金融机构融资4.5亿元,为化解重整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思路。红榜案例三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执行的襄阳某汽车公司与208家案内外供应商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襄阳某汽车公司是襄阳市打造国家新能源汽车之都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到2017年9月建成投入生产,并同时完成资质迁址、产品公告。投产以来,基于扩产提能,企业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先后有30余家供应商向襄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达3100余万元。襄州法院受案后,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了解到该企业正在与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洽谈战略重组,引进先进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集成系统,若就案办案,则不利于保障企业战略重组和债权人权益的充分实现。襄州法院遂成立专门审执专班,将涉企案件集中归类,因案施策,以调促稳、以调护企,向30余家零部件供应商介绍该汽车公司经营前景,组织各方多轮协商,最终促成该汽车公司与30余家供应商达成和解。襄州法院趁热打铁,积极穿针引线,促使该公司与案内案外共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了4458万元的债务。该汽车公司债务危机的成功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为该公司进行股权优化、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人赢得了先机,为其拥有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集成系统开辟了新的市场前景,使企业轻装上阵,满血复活。典型意义本案中,因襄阳某汽车公司案涉208家供应商利益,襄州法院加强诉源治理,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了解各方诉求,既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促成企业完成战略重组,又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其助企解困成功经验有三:一是构建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全流程一键式”触发机制。针对企业涉执案件多发且案由均为与其他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等情况,立案庭一键“触发”法治化营商环境响应机制,即时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二是坚持了拯救危困企业“立审执一体化”推进策略。立审执部门整体联动,对涉企案件进行集中归类受案,集中专门力量推进审理、执行工作。三是创新了涉企债务风险“案内外一揽子”化解方案。全面清理企业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多措并举,促企业与案内案外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同时主动修复企业信用,助其战略重组,破茧重生,债权人受偿有了保障。黑榜案例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缴案基本案情某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于1997年5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为鼓励兴建高层建筑,凡兴建28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某置业公司为响应兴建高层建筑的政策,将其开发的A座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由19+1层增加至28+1层,并于2006年6月14日向某市原规划局申请减免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规划局于当日同意该申请,并向该置业公司出具建设项目把关计费缴款通知单,通知其仅缴纳加层部分的白蚁防治费等其他费用,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6年6月19日,该置业公司获得项目A座住宅加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11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要求规划、建设部门追缴A座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4月,原规划局向该置业公司发出《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共计150余万元。置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因规划变更而增加建筑面积,应按《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判决驳回该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省法院再审认为,置业公司在项目A座加层建设时曾向规划部门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获得了规划部门同意,自此之后的十余年时间里规划部门没有再要求置业公司缴纳该笔费用,置业公司对此应享有信赖利益;现规划部门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150余万元,对该公司权益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但规划部门作出补缴决定前没有听取置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组织听证,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据此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某市原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反映的问题本案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中,审判机关应从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适用、程序、法定职权、行政目的及内容是否正当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存在违法情形,都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但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即将审查重点放在了被诉补缴决定的事实经过和处理结果上,完全忽略了对行政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认定,导致判决结果与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精神相悖,某置业公司的程序参与权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再审法院正确适用程序正当原则予以改判,对于指导审判机关全面行使审判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编辑:付诗雨核稿:柯学文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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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反面案例(2件)案例一判决政府继续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湖北大都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行政协议案【基本案情】2009年7月,江夏区政府委托甲方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与乙方大都公司签订《框架合作协议》约定,项目目标为将五里界打造成全国小城镇建设样板镇,约4000亩土地被纳入规划实施范围,甲方按年度计划向乙方供地,由乙方自筹资金进行一级开发;土地完成一级开发后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溢价收益部分按比例分成。2010年9月,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与大都公司再次达成《分配办法》,在明确土地开发溢价收入分配比例的情况下,约定街道所得溢价部分用于弥补基础设施投入。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达到使政府不盈利也不新增债务的目的,江夏区政府提出采取静态平衡包干的合作模式,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向大都公司供地的经营性土地出让价格。上述协议及方案形成后,大都公司自筹资金完成了部分工程项目,但因政府供地严重不足且相关收益分成未向大都公司支付,大都公司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义务。诉讼期间,五里界街道办事处以大都公司丧失履约能力,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本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责令江夏区政府、五里界街道办事处继续履行《框架合作协议》《分配办法》及静态投资平衡方案。【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行政机关迟延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引发的行政诉讼。近年来,各级政府及行政机关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在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巩固企业投资成果等方面做出了积极努力,但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涉招商引资行政争议。其中,因政府迟延或怠于履行行政协议、滥用行政优益权单方解除行政协议引发诉讼的情况最为常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系列协议系江夏区委、区政府为加快推进旧城改造试点项目,依托社会资本进行合作开发所签订的行政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多项优惠扶持政策,为吸引优质企业投资创造了良好条件。在企业已进行大量投资建设的情况下,如果协议不能如约履行,企业利益将严重受损。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双方履约情况以及协议履行的主客观条件后,认定行政机关单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行为无效并判决继续履行,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约履行协议义务,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对于督促政府有效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维护企业投资利益,增强企业投资信心,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案例二确认国土部门征缴决定程序违法并依法撤销——湖北汇城置业有限公司诉原十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金行政征缴案【基本案情】2003年,汇城公司与原十堰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将位于北京路黄花沟处八万余平方米土地出让给该公司作为住宅兼商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为1.8。后汇城公司多次配合政府市政工程建设,让出了部分已取得的土地。2008年,当地政府及规划部门审批同意,涉案地块的容积率调整为3.73(中间地块)—7.86(北地块),北地块的容积率于2016年4月经规划部门确定为4.34。在此期间,汇城公司陆续开发建成上海城项目和汇城大厦项目。2017年11月13日和2017年12月6日,原十堰市国土局直接向汇城公司发出《关于催缴湖北汇城公司改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函》,认定上海城项目实际容积率为3.7,依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超容积率部分须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8236.39万元;认定汇城大厦项目实际容积率为4.34,依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超容积率部分须补缴相应土地出让金约2149.58万元。汇城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原十堰市国土局作出被诉征缴决定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且在计算土地出让金时存在评估基准日选取不当等问题,侵害了汇城公司合法权益,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征缴决定。【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因行政机关违法征缴土地出让金引发的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遵照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行使法定职权具有指导意义。因故需要重新审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含容积率)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履行职权,按当时的标准确认开发企业应当补缴的出让金,并依法保障企业的各项程序权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未及时履职的情况下,时隔数年后按现行标准计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大大加重了企业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在作出涉及金额较大的负担性行政行为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告知行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未充分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征缴决定,是对土地主管部门不当行使职权行为的纠正,亦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正当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正面案例(2件)案例三依法打击虚假宣传,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湖北华铝恋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大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黄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华铝恋派公司自2018年7月5日开始从事定制全铝家具的生产销售。部分经销商在与该公司签订合同、支付定金后,发现该公司宣传严重不实,根本无力履行合同,遂多次向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大冶市市场监管局和相关单位举报,要求追究该公司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大冶市市场监管局调查认为,华铝恋派公司在宣传企业生产规模和能力方面,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华铝恋派公司不服,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大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黄石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华铝恋派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对正确区别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具有指导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主要判断经营者的宣传内容是否会对一般消费者作出交易决策造成欺骗和误导。华铝恋派公司在其宣传用语中通过夸大其公司的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足以使消费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商业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虚假宣传行为既不利于同业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也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应当予以制止和惩处。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有效警示作用,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营造法治、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具有积极作用。本案二审宣判后,华铝恋派公司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并表示今后将诚信守法经营。当地法院在辖区范围内对该案进行了广泛宣传,各类市场主体纷纷表示深受教育启发,认为只有守法经营才能安全、高效发展。案例四依法打击假冒产品,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麻城市祥盛贸易中心诉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麻城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9年3月,祥盛商贸中心以每件68元的价格购进某公司生产的“百多利红牛”饮料200件。5月26日,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祥盛商贸中心涉嫌销售侵犯正品“红牛”商标专用权饮料。其后,麻城市市场监管局执行人员依法对祥盛商贸中心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某公司生产的“百多利红牛”红牛饮料186件待售。6月28日,麻城市市场监管局向祥盛商贸中心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7月26日,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百多利红牛”红牛饮料186件,罚款5万元。祥盛商贸中心对处罚决定不服,经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麻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定祥盛商贸中心购进并销售“百多利红牛”饮料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判决驳回祥盛商贸中心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涉商标侵权行政处罚行政诉讼。保护企业品牌和信誉,反对不正当竞争,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本案中,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祥盛商贸中心购进并销售的“百多利红牛”饮料,属于侵犯
202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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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微法院,你会用吗?

“跨域立案”服务主要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到就近中基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提交一审起诉申请材料,由该法院作为协作法院,代为核对、接收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发送跨域立案服务申请。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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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法院快审快结销售伪劣口罩案!

2月19日,仙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首例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案,被告人李某某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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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咸安区法院快审快结涉疫刑事案

2月16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熊某清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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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实施意见》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全省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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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火速判处一年三个月

公诉机关2月9日向崇阳县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崇阳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当天立案,2月10日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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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引

_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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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的公告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有关诉讼活动调整事宜公告如下:一、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关闭,暂不在诉讼服务中心受理立案申请。拟到法院申请立案的,建议通过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htpp://www.hbfy.org/电子法院栏)、湖北移动微法院(通过手机添加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建议选择邮寄方式,将立案申请材料邮寄相关法院。二、疫情防控期间全省各级法院信访大厅关闭,暂不在信访大厅受理申诉信访申请。建议有申诉信访需求的人民群众通过“给大法官留言”“院长信箱”等系统进行“网访”或将信访材料邮寄相关法院。三、暂停所有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需要,另行公告。四、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联系,既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正常诉讼秩序,又努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风险防控阻击战。因上述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诉讼活动和办理诉讼事务不便,请予谅解。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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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害了!现在可以通过湖北高院官方微信在线缴纳公告费了!

进入公告费缴纳页可以进行公告费缴纳及查看缴纳记录。在此页面点击公告费缴纳按钮,进入微信支付公告费须知页,页面详细介绍了微信支付公告费的内容,包括公告费的标准,页面下拉,点击确定进入公告费缴费页面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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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两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H5)

2018年1月26日下午,湖北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静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观看指南请点击左下角蓝色字“阅读原文”观看……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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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76期)

90后的小杨在三岁之前,父母就离异了,她一直随父亲一起生活。今年5月,杨先生因病去世。从小和父亲相依为命的她一时间还无法接受父亲的离去。就在她无比悲痛之余,竟得知父亲一年多的工资款被别人领走了。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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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75期)

8月22日,南漳法院成功执结一起15年前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蒋某在领执行款的时候激动地说:“这起案件已经15年了,我原本已经不抱希望了,没想到法院还能把钱执行到位,我真是太感谢了。”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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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歌行板】父亲的梦想

我们兄弟三人,各有各的家庭,各有各的工作,对父亲研究杂交玉米并未做多少支持和帮助。以为父亲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不跳舞,没什么爱好,种种玉米,权当锻炼身体。不曾想,父亲精神饱满着,目标大着。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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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微信公众号推送我省首例涉垄断纠纷案二审判决

【微视频】速览丨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第三集:《依法行政》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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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74期)

吴某当庭认罪,但辩护物流公司自身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漏洞,间接导致了吴某滑入了犯罪的深渊。但法院认为公司已为财务管理漏洞并不能作为过错来评价吴某的犯罪行为,也不能据此作为请求对吴某从轻处罚的理由。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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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频】速览丨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四集:《公正司法(上)》、第五集:《公正司法(下)》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有序。一切为了人民,作为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一座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航船不断前行的鲜明航标。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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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头条】《人民法院报》头版报道黄冈中院司改工作经验

“一口三线”,即所有涉及诉讼服务内容的事项均由立案庭“一口”导入,再按照普通诉讼流程、审判监督流程、涉诉信访流程“三线”分流办理,相关事项依照各自流程办理终结后,结果再统一归入立案庭“窗口流出”。
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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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频】速览丨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二集:《大智立法》、第三集:《依法行政》

社会万象,纷繁复杂;立法所向,千头万绪。行进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途上,立法应如何回应时代命题,引领国家发展?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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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73期)

今年以来,通山法院通过开展“霹雳”、“飓风”等专项行动,形成了惩戒老赖的执行风暴。仅8月份就传唤16人,拘留7人,执结39件,执行到位金额760253元,其中强制执行完毕18件,和解11件。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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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执行】重拳出击,利剑扬威——仙桃法院“飓风行动”收官之战纪实(一)

从8月21日早上8点到晚上10点,仙桃法院共对23人采取了拘留措施,扣押车辆1台,6名被执行人当场履行完毕,1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到位标的额达32.8万元。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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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频】速览丨政论专题片《法治中国》第一集《奉法者强》

【微新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祥喜到省法院调研指导工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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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72期)

2017年1月4日,位于恩施市新塘乡保水溪村的李某私人住宅发生火灾,造成李某住宅北侧的茅棚烧毁,过火面积12.58平方米,所幸户主李某一家外出,无人员伤亡。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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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最近,我的朋友圈出现了比“我们是谁?”更神秘的大咖......

互联网的虚拟性、跨地域、在线化和去中心性等特征,对现有的法律理论和司法制度产生了巨大的挑战,当事人运用传统司法规则、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成本高、流程长,法院需要为公众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在线解决通道。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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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各中院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

【微新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祥喜到省法院调研指导工作
201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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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文化】法律即是契约

“契约”一词源于拉丁文,原意为交易。通俗地说,契约就是合同,经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合同约定的事项,只要是符合当地法律的,缔约双方就必须履行义务。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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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71期)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部署要求上来,营造良好环境,加大支持力度,齐心协力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县委、县政府要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义务。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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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送达三部曲

评选方法:我们将分阶段择机评选“优秀征文”10篇,并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发表。每期专栏下方均设投票窗口,自推送之日起投票3天,活动结束后设总投票,以“单期投票+总投票”的合计票数选出前10名予以公布。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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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人为本 以情为线”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改革创新砥砺前行

2016年,江汉区人民法院率先在湖北省法院系统中打造了智能自助诉讼服务区后,长期以来困扰他的问题终于迎刃而解。在这个服务区里,当事人可以自由查询、阅看、打印、扫描、签收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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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70期)

坚持从严治院。加强法院党建工作,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增强党建工作实效性。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坚决落实市委巡察组巡察反馈意见整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院走向更加严紧硬。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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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文化】燕子不入愁门

上得二楼拐一道弯子,再沿走廊走两步,左手第一间就是这个当代与传统相结合,使用了近四十年的审判庭。记不得是那一年,一对燕子在审判庭内的右墙上方安下了家。它们的到来给这个审判庭,又添上传奇的一笔。
201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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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王祥喜到省法院调研指导工作

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省综治办主任王兴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胡兴儒,省委政法委委员、秘书长郝爱民等参加调研,省法院班子成员陪同调研并参加座谈,省法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座谈。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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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69期)

承包工程后经营不善致亏本,拖欠11名工人近半年工资却悄悄跑路。8月15日,建始法院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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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歌行板】最忆恩师二三事

这次出差是我人生中第一次参与社会的公务活动,受益匪浅。恩师对工作精益求精认真负责的精神,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和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深深烙印在我的脑海中,为我今后步入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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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举司法利剑 护绿水青山

宜昌中院环境资源庭的法官们经过阅卷认为,此案具有典型的教育宣传意义,决定选这个案子作为“三审合一”第一案,对此案二审裁判结果进行公开宣判。经过公开宣判的教育,钟某对于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最终表示服判。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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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68期)

收到义务款后,申请执行人朱某对执行法官和法院感谢不已。8月9日,身在外地的朱某请人制作好锦旗后,委托代理人将锦旗送到浠水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交到执行法官王雄手中,感谢法院强制执行维护其胜诉权益。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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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采】恪尽职守 司法为民——记老河口法院第一党支部书记、刑事审判庭庭长刘祖民

男,1973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历任老河口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洪山嘴法庭副庭长、袁冲法庭庭长、仙人渡法庭庭长、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现任老河口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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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67期)

“我没有离婚,我不给付抚养费,就算法院判决了,我也不可能执行。”8月9日,被执行人张某以强硬的语气对执行干警说道。因张某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郧西法院果断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拘留15日。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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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提供虚假药物临床试验报告最高判五年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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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李静院长到远安县法院调研指导工作

宜昌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第一副书记、市公安局长刘红洲,宜昌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忠斌,远安县委、县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同志,省法院办公室、研究室主要负责同志陪同调研。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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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66期)

8月7日,双方当事人在房县法院执行局达成协议,冻结的3万余元存款直接划给老王,剩余款项年底前支付。看着没有如起诉时针尖麦芒般的争吵的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罗和武表示“执行查控系统真给力!”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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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坚守基层的妈妈法官

南漳县人民法院九集人民法庭管辖着南漳县九集镇及南漳县涌泉经济开发区境内各类民事案件,年平均办案400件。因为法庭地处偏僻,为了方便工作,这里的7名法官们也大都以法庭为家,工作生活都在法庭里。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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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资讯】鄂法资讯联播(第265期)

为了不劳而获,家住农村的蒋某林竟领着妻子、儿子一起盗窃电缆卖钱,结果把全家人都害了。8月8日,枣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蒋某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蒋妻廖某某和儿子蒋某均判一年九个月。同时,三人均处罚金。
2017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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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新闻】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宜昌召开

8月10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在宜昌召开。省委常委、宜昌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霁看望与会代表,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静出席会议并讲话。
201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