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红榜案例一省法院审理的某工程公司与陕西某安装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案基本案情某工程公司与某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省法院依据工程公司的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安装公司1.06亿余元银行存款。保全事项实施完毕后,安装公司向省法院反映,称该公司正在筹备上市,此时巨额流动资金被冻结,将会对公司上市和正常经营造成极大负面影响,请求以银行保函作为担保申请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工程公司对安装公司上述申请提出异议。针对市场主体诉求,省法院通过组织听证、实地走访,在充分考量双方诉讼利益的基础上,对银行保函是否足以保障涉案债务的清偿、采取何种措施能够有效避免财产流失的风险进行了预判和评估。本案保全标的额过亿,如果要求安装公司提供相应价值实物担保无疑会加重企业负担,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考虑到安装公司系地方大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并在银行享有很高的授信额度,以银行保函作为解除保全的担保既能够保障工程公司涉案债权的实现,又能将保全行为对安装公司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因此,省法院在向银行调查核实担保函真实性后,接受了安装公司提交的银行保函担保并及时裁定解除了对安装公司账户内1.06亿余元存款的实际冻结。典型意义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是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本案诉讼标的额巨大,法院在审查解除保全担保条件时,既要依法保障一方当事人合法债权在将来判决后能够得以实现,又要避免司法活动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加之现行法律法规对解除保全担保的形式未做具体规定,实践中多为实物担保形式,鲜有接受银行保函作为解除保全担保的做法,因此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一旦处理不好将引发诉讼风险。面对市场主体的需求,省法院“有呼必应”,积极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程序,评估过程中,秉持审慎善意司法理念,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对司法行为有可能对涉案企业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并做出有效防范和处置,努力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了司法的刚性和柔性、力度和温度之间的平衡,既坚持了司法的公正严明,又体现了司法的善意文明。红榜案例二恩施中院审理的某集团公司4+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A”项目位于我省恩施市核心商圈,规划建筑面积51万㎡,建成后将成为辐射武陵地区的商业新地标。为建设该项目,某集团公司先后设立了4家全资子公司,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产7.54亿元,负债12.15亿元),在建工程成为“烂尾楼”。经债务人申请,恩施中院受理该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并指定管理人。在法院、政府、管理人等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下,4+1关联企业在6个月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了合并重整等各项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即近乎全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11月20日,恩施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烂尾楼”迅速恢复重建,重整资金4.5亿元落实到位,恩施州最大商业体得以盘活。目前“A”项目有关开业筹备工作有序推进,12亿余元各类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将陆续得以清偿。典型意义“办理破产”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一级指标,优质高效办理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服务中心大局的重要着力点。本案系通过将具有关联关系的5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成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配置优化,对提高企业整体更生能力具有代表意义。案件受理后,恩施两级法院和政府充分发挥府院联动的合力,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筹措630万元破产工作经费,政府工作人员和律师事务所参加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法院、政府和管理人的共同努力下,涉案近万购房和拆迁群体没有出现大规模信访,各项工作平稳高效推进。案件办理中,法院对标营商环境指标要求,提高债权清偿率,压缩债权清偿时间,确定所有债权100%清偿,重整期间为3年,大幅提升了“办理破产”指标,最大限度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了办案效率和效果的统一。重整计划执行中,政府和金融债权人深度合作,由政府提供融资平台通道,破产企业提供财产担保,金融机构融资4.5亿元,为化解重整企业融资难提供了新思路。红榜案例三襄阳市襄州区法院执行的襄阳某汽车公司与208家案内外供应商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襄阳某汽车公司是襄阳市打造国家新能源汽车之都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该项目于2016年11月开工建设,到2017年9月建成投入生产,并同时完成资质迁址、产品公告。投产以来,基于扩产提能,企业流动资金出现暂时困难。先后有30余家供应商向襄州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达3100余万元。襄州法院受案后,立即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了解到该企业正在与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洽谈战略重组,引进先进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集成系统,若就案办案,则不利于保障企业战略重组和债权人权益的充分实现。襄州法院遂成立专门审执专班,将涉企案件集中归类,因案施策,以调促稳、以调护企,向30余家零部件供应商介绍该汽车公司经营前景,组织各方多轮协商,最终促成该汽车公司与30余家供应商达成和解。襄州法院趁热打铁,积极穿针引线,促使该公司与案内案外共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并已按协议履行了4458万元的债务。该汽车公司债务危机的成功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更为该公司进行股权优化、资产重组、引进战略投资人赢得了先机,为其拥有的新能源汽车智能化集成系统开辟了新的市场前景,使企业轻装上阵,满血复活。典型意义本案中,因襄阳某汽车公司案涉208家供应商利益,襄州法院加强诉源治理,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充分了解各方诉求,既最大限度降低了诉讼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利影响,促成企业完成战略重组,又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其助企解困成功经验有三:一是构建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全流程一键式”触发机制。针对企业涉执案件多发且案由均为与其他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等情况,立案庭一键“触发”法治化营商环境响应机制,即时启动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二是坚持了拯救危困企业“立审执一体化”推进策略。立审执部门整体联动,对涉企案件进行集中归类受案,集中专门力量推进审理、执行工作。三是创新了涉企债务风险“案内外一揽子”化解方案。全面清理企业没有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多措并举,促企业与案内案外208家供应商达成债务和解协议。同时主动修复企业信用,助其战略重组,破茧重生,债权人受偿有了保障。黑榜案例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征缴案基本案情某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于1997年5月印发的《关于调整市政设施配套费用标准的通知》规定,为鼓励兴建高层建筑,凡兴建28层以上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某置业公司为响应兴建高层建筑的政策,将其开发的A座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由19+1层增加至28+1层,并于2006年6月14日向某市原规划局申请减免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规划局于当日同意该申请,并向该置业公司出具建设项目把关计费缴款通知单,通知其仅缴纳加层部分的白蚁防治费等其他费用,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06年6月19日,该置业公司获得项目A座住宅加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年11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要求规划、建设部门追缴A座加层部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8年4月,原规划局向该置业公司发出《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共计150余万元。置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一、二审法院认为,置业公司因规划变更而增加建筑面积,应按《某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判决驳回该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置业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省法院再审认为,置业公司在项目A座加层建设时曾向规划部门申请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获得了规划部门同意,自此之后的十余年时间里规划部门没有再要求置业公司缴纳该笔费用,置业公司对此应享有信赖利益;现规划部门要求置业公司补缴相关费用150余万元,对该公司权益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但规划部门作出补缴决定前没有听取置业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组织听证,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据此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某市原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项目违法建设追缴配套费用的函》。反映的问题本案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在行政案件中,审判机关应从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适用、程序、法定职权、行政目的及内容是否正当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存在违法情形,都有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判决撤销或确认违法。但一、二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即将审查重点放在了被诉补缴决定的事实经过和处理结果上,完全忽略了对行政程序进行必要的审查认定,导致判决结果与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案例的精神相悖,某置业公司的程序参与权也未能得到有效保障。再审法院正确适用程序正当原则予以改判,对于指导审判机关全面行使审判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编辑:付诗雨核稿:柯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