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投案!大连有“办法”了!
为鼓励
涉嫌违纪或者
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人员
悔过自新
给予其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近日,大连市纪委监委制定并印发《大连市纪检监察机关鼓励主动投案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处理政策。
《暂行办法》共19条,对主动投案的定义、认定标准、接待和处置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体现了鼓励主动投案的政策导向,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主动投案时有章可循。
《暂行办法》指出,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和涉案人员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在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情况下,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另外,《暂行办法》还对单位主动投案做出规定,即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单位主动投案的案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为避免防止以小搏大、避重就轻等虚假主动投案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不认定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如主动投案后又有逃跑、翻供串供、伪造证据等逃避、对抗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对交代问题不完全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观意图等因素综合判断,其中意图逃避处理处罚避重就轻交代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纪检监察机关将把主动投案作为衡量态度和认错悔错改错实际行动的一项重要标准,综合考虑违纪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悔过、认错改错表现等具体情节,决定是否给予或建议给予从宽处理以及从宽处理幅度,给予主动投案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符合条件的主动投案人,可以区分不同情况,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宽处理。对涉嫌职务犯罪的主动投案人,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可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新闻大连”综合大连发布(微信号:dl-fabu)、大连市纪委监委
文字:于洪军 赵加滨
编辑:“大连发布”初昱含 “新闻大连”燕子
美编:“新闻大连”孔德成
主编:“新闻大连”张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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