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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公安发布“警情通报”

新闻大连 2020-01-24
2019年10月24日
大连公安发布

警情通报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再谈“少年犯罪”!

别让“他还是个孩子”

毁了你的孩子


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时有发生。但囿于相关法律规定,一些“少年罪犯”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往往成为舆论争议焦点。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

不满十四周岁为“无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任重道远

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研究”项目主持人任海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案件实例不少,这其中存在的社会问题已经引起各界关注。


任海涛说,依据《刑法》第17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表述,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任海涛认为,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往往会引起广泛关注,但很少有人会探究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其实,未成年人犯罪,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有责任。“目前国内学校多为‘法制教育’而非‘法治教育’,许多孩子不知道严重犯罪的危害性。


此外家庭教育缺失也是问题根源之一。近年来留守儿童的违法犯罪比例增加,与家庭失于管教有很大联系。任海涛说,现行法律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监护人的相关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这造成受害方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权。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草案规定八项矫治措施

2019年10月21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已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任海涛介绍说,此次草案中,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由轻及重的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为解决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因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同时又缺乏跟进的矫治措施,导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问题,草案新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八项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但是,对于目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门槛”问题,此次修订草案暂没有涉及。


任海涛说,目前国外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有10岁、12岁等不同“门槛”,而我国关于“14周岁”的年龄限定是几十年前的规定。


今天的14周岁儿童,从体力、智力方面来看,较之上个世纪80年代的16岁孩子也不差,因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符合社会发展情况。但在现行条件下,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刑罚制度尚未出台,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缺乏必要的配套条件。

启动“收容教养”机制

建立“恶意补足制度”

《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认为,“公众并不是一味要求对未成年人施以重刑,但把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孩子直接放归社会,超出了公众的接受范围,就是一种不负责任。”


王金海认为,还应该参考针对精神病人等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管制措施,制定一些临时措施,起码不要把这些存在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杀手”直接放归社会,否则,他们极有可能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任海涛则建议,从法律实践角度看,可以探索建立“恶意补足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孩子,明知道“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基于此种“恶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对这样的行为人比照法定年龄降低要求,这个也是国外已经存在的制度。


另外,国家应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处分措施”。比如,可以建立“工读学校”,将严重行为失范未成年人强制送入“工读学校”,对其进行教育,同时限制人身自由,借此帮助他们回到正轨。


记者:刘万恒

编辑:“新闻大连”婧琦

美编:“新闻大连”孔德成

主编:“新闻大连”张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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