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不动产中心最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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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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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范围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只受理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市内四区(高新园区除外)国有土地上已办产权证的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没办产权证的房屋、查封的房屋、遗赠、农房、“小产权房”等均不在受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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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的继承人除外)。
3.被继承人的死亡及户口注销证明。
4.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被继承人夫妻结婚证和户口本、被继承人与所有子女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或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与其父母完整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5.继承人死亡,或涉及代位、转继承的,也应参照上述规定提供继承人的死亡和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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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非公证继承登记按下列流程依次序办理:
1.预审(补正)材料
2.受理
3.审核(5个工作日)
4.公示(45个自然日)
5.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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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非公证继承业务仅收取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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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服务二厅1楼
(西岗区黄河街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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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咨询范围
1.非公证继承窗口仅就办理要件、办理流程和登记费用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必要解答。
2.关于家里人谁继承更好、本人是否应该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权、每人应继承房屋份额是多少、家庭继承纠纷怎么解决等事项,属于继承人家务事,因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请继承人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商定解决。
3.继承人如需深入了解继承相关法律知识,应向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律师、社区法律服务人员等)进行专业咨询。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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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好材料后先预审
为尽量减少当事人跑腿次数、帮助当事人备件,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材料预审环节。当事人准备材料后先办理材料预审。
预审可由其中一位继承人持所有需准备的材料原件到场办理,其他继承人先不需到场。
● 材料不齐需补正的,会当场告知。
● 预审通过后,窗口会出具预审单。
见预审单,全体继承人(提供放弃继承公证书的继承人除外)再自行约好时间,持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共同到场签字,正式办理受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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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审前确定好继承人
预审环节必须确定接受和放弃继承人名单,请当事人务必提前商定好。预审通过后,名单即时录入系统无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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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全体继承人共同到场
● 放弃继承权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可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
● 接受继承权人和原房屋共有权人,必须到场。
● 继承人持遗嘱办理继承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也都必须共同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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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接受询问
● 接受窗口工作人员询问是法定程序,请继承人务必配合。
● 如有继承人意识或语言表述不清、无法正常接受询问、无法清晰准确回答相关问题等,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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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也有继承权
继承人中有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应由法院相关判决书所指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继承,且不能代替其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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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为死亡证明的材料
医院(急救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标注有死亡日期和户籍注销日期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部队出具的革命军人死亡证明、殡仪馆(海葬、树葬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标注有死亡日期的火化(海葬、树葬)证、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人事档案中相关当事人的去世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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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请务必写明
已去世当事人的死亡日期
《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是判定继承开始的标准。
被继承人或去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父母)的去世日期也是判定相关当事人当时婚姻状况、房产是否属夫妻共有、是否发生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确定继承人范围等继承关键事项的重要依据。
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中标注的“因死亡注销户口日期”与实际去世日期通常不一致,不能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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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关系具体范围
及可作为关系证明的材料
夫妻(婚姻)关系:应提供结婚证及户口本等。高龄老人结婚证丢失的,可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婚姻登记档案;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能体现夫妻关系的早期的人事档案(或户籍证明)等。
父母与子女关系:包括被继承人夫妻与所有子女(包括继子女、养子女)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与其父母(包括继父母)的亲属关系等。其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无法体现完整亲属关系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人事档案、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明等。
继承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留城证明等。独生子女证丢失的,可到辖区档案馆调取《自愿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或到街道计生部门补办。独生子女证或审批表上父母、子女的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与身份证不一致的,应及时到街道计生部门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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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准确提供
继承相关当事人婚姻状况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重要依据。被继承人夫妻、被继承人父/母或去世继承人夫妻如涉及多次婚姻的,需提供各次婚姻的结婚、离婚、再婚等登记档案(含离婚协议、离婚证等)及各次婚姻对应子女关系证明。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须附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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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请当场核对
派出所、村(居)委会、单位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后,当事人应当场核对证明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等是否与身份证件一致,以及证明中的文字书写、亲属关系表述是否正确。
如有错误,应提请相关部门即时更正,以免反复跑腿。相关部门提供的档案资料复印件应由提供部门加盖公章。无法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原件,其复印件经医疗机构或派出所加盖公章后可视为原件。
新闻大连(微信号:dltv8811)编辑制作
资料:大连不动产登记
编辑:婧琦
美编:海健
校对:吴毅
主编:吕彬
监制:穆军 高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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