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不热、多次要求测温遭拒!大爷一怒之下起诉供暖公司,结果…
2017年供暖期
家住大连沙河口区春柳附近的
64岁王大爷家暖气一直不热
但要求测温始终没人上门
无奈王大爷拿着自己的测温记录
将供暖企业告上法院
要求退还供热费
但供暖企业却表示:
你自己的测温记录没有法律效果
2018年11月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王大爷的个人测温记录有效
供暖企业退费!
家里暖气不热
要求测温遭拒
王大爷说,他家2017年一共交了1175.98元取暖费。但是2017年整个供暖期,家里室温始终在12℃到16℃,没有达到18℃的供暖室温标准。
王大爷曾经数十次找到负责该小区供暖的大连供暖集团春柳供热站,要求上门测温,但是供热站一直没有派人前来。“我也曾向市区两级供热办投诉此事,也没有奏效。”
拿着自己的测温记录
将供暖企业告上法院
王大爷很无奈,于是只能自行测量温度。2018年7月,王大爷拿自己的测温记录将供暖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50%的取暖费587.99元。
供暖公司对此表示,测温按照规定有明确的时间及房间的具体位置,以及温度计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王大爷自己测量温度时,这几个要素无法确认,所以对测温的结果不能确认。
此外,供暖企业在2015年已经为王大爷家加装了两片暖气片后温度仍然不达标,且该小区并无其他供热不足的投诉,所以推测王大爷家房屋温度不达标是和其家中房屋本身的问题有关,或者是由于其自己开窗或者其他的生活习惯导致的,不是供暖企业的责任。
判了!供暖企业退费
大连市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用户室温不达标的,由供热单位按照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的规定退还用户用热费用。
本案中,王大爷认为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时,要求供热单位测温是其法定权利。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供暖企业作为热力提供方,应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即本案中测温和查明温度不达标原因的责任在被告供暖公司。
现因被告未予测温的行为导致原告主张的供热温度未达标一事是否存在,不能查明;也不能确定供暖不达标是否是被告的责任导致。
法院认为
因被告未测温导致的
事实不能查明、责任区分不明
被告应按照上述规定承担退费义务
近日
法院一审判决供暖公司
返还王大爷采暖费587.99元
为这位大爷点赞
其实我们都应该像大爷学习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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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晚报综合大连晚报、新北方
编辑:赵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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