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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改:猥亵罪对象拟不再限定为女性 9个死刑罪名或取消

2014-10-27 央视新闻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本次刑法修改秉持进一步强化人权保障、加强对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原则,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老人等犯罪的规定作出了完善。



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扩大猥亵罪定义:对象不再限定为女性


  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二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修改,将妇女改为“他人”,意味着男性也将被认可为猥亵罪的对象,可以适用此条款进行保护。此外,条文还在第二款中追加了“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扩大了受案范围。


收买被拐卖者均将构成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未阻碍妇女返回原居住地,也未虐待被买儿童、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实践中常常造成“拐卖犯罪,收买无罪”的情形,学界对此条一直广有争议。修正案(九)草案第十三条对此条文作了修改,规定前述情形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一律作出犯罪评价。



加大惩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力度


  草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增加规定拒不提供恐怖、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的犯罪。

  草案增加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


加大对行贿人员的惩处力度


  草案拟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随着这一年多来“八项规定”的深入落实,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约束公职人员人情交往应酬的制度,必然提上议事日程。有专家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行贿人因为行贿所造成的非法资产、财产的增加应该有追偿的制度设计。”

  此前,还有专家建议,刑法中增设“收受礼金罪”,这样钻空子的贪腐官员就不能再逍遥法外,即将制度的笼子编得更密实了。只要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了他人一定数额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都将面临法律的惩处。


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草案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做出修改,拟删去对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五千、五万、十万等具体数额标准,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有消息称,此次刑法“大修”将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舆论普遍认为,草案还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是我国反腐从“治标”向“治本”转变的另一个重要信号,制度反腐无疑会走得更加长远。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则表示,从国际惯例来看,刑法对腐败的打击是高级形态,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对腐败情节的认定,包括量刑的考量,包括对官员巨额不明财产的处置,总的原则是让贪腐的成本越来越高。


(来源:央视新闻综合)


本期监制丨杨继红

主编丨许蓬

编辑丨张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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