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以国家的名义不再让“陈满”们受伤
5月13日,海南高院和陈满达成赔偿协议,向陈满支付国家赔偿金275万余元,包括人身自由赔偿金18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陈满表示“接受”,将积极面对今后的生活。
蒙冤23年,获赔275万
陈满,23年冤狱,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蒙冤者。所获275万余元国家赔偿数额是目前公开的影响较大的冤案中最高的一笔。275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在法治框架下,只有一个答案——根据“法定标准”来赔偿。
“误工费”、“申冤费用”该不该赔?
陈满申请的“误工费、申冤费用等”,并没有得到法院认定。
当然,对于陈满这样的“非公职人员”,其劳动权利因卷入错案而丧失多年,这种损失要不要补偿、如何补偿,仍值得社会讨论。“申冤费用”该不该赔、如何衡量,同样是个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显现的问题。这些由陈满案或其他近年申请国家赔偿案例中发现的问题,其中带有普遍性、共性的内容,或将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等方式给予统一回应,或者留待《国家赔偿法》下次修改时,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考量。
陈满冤案必须追责
陈满曾向媒体表示,不想再追责,也不想再回忆被刑讯逼供,只想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国家赔偿已定,陈满案划上句号了吗?
个体的选择与制度的选择是两码事,陈满案必须追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去年9月公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陈满一案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追责不仅是冤案平反的最后一个环节,还构成了对权力的矫正与约束,以及推动将权力重新关进法律的铁笼。后者的达成,才是防范冤案产生的根本保障。
追责如何启动 还需更精细的程序规则
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怎么启动追责,目前有了大原则,但还需要更精细的程序规则。
另外,这一意见目前还只是“适用于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法院”。陈满一案所涉法院是否属于此列,尚待权威回答。
从“陈满们”看《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
梳理一下近年来因为冤假错案被纠正而获得国家赔偿的事例就可以发现,我们的法治正在进步,更多的蒙冤者获得了昭雪。
于英生案:被错误羁押17年的于英生于2013年获得国家赔偿并补发17年公务员工资,共计100多万元。
徐辉案:被错误羁押16年的徐辉与2014年共获得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7万多元。
呼格吉勒图案:其父母于2014年获得国家赔偿共计205万多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是国家对受到公权力伤害的人给予的一种补救措施,让当事人接受这样的的一种补救,从而在身心当中能够得以恢复,是最核心的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赔偿法》在短短几年之内连续做出修改,相关的司法实践快速增多,都是申请国家赔偿的重要时代背景。在“有错必究”成为中国法治常态后,“陈满们”的合法权益,会得到越来越精细严密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但我们还是期待,类似陈满这样的冤假错案越来越少,直至没有。
看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既要截取一个时间点上的个案来看,也要放在一个纵向的历史坐标里看。今天陈满提出的赔偿意愿还有很多没有得到满足,未来申请者的意愿也不可能“必然全部得到满足”,但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得失、不断发现问题、不断通过立法司法等动作去改进,正是中国法治建设“日拱一卒”、不能松懈的要义。
文丨央视特约评论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信息传播专家 杨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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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庞丁 纪之文 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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