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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限你三个月怀孕,早一天晚一天都得罚!“内部规定”岂能如此任性

2016-08-20 央视新闻

明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可是想要生孩子,必须先要给单位写“怀孕申请”,批准后限期3个月内怀上,提前、错后都不行,否则罚你没商量!这样荒唐的规定,在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已执行了多年。

北京市通州妇幼保健院的护士郑然(化名)向记者出示了一张单位开具的罚款票据,收款项目一栏写着“违反医院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罚款”,罚款金额是一万余元。

罚款并非因为超生,而是因为超过了单位给的怀孕期限。

按照该院内部规定,医生、护士计划怀孕需要提前申请,医院批准后分批安排具体怀孕时间,限期3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怀上,就得等下次再申请,提前或推后了都得罚款,金额从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同时,医院还在产假期间停发各项福利待遇,3年内不能参与评优,不予提职,职称晋升延迟1年,并取消当年薪级工资调整。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对11名怀孕职工进行了处罚,共收取罚金19万元。日前,该院表示,立即退还罚款,并废除不合法规定。

类似的事情还发生在河南中牟县第一中学。该校规定,实施“有序生育”,严格规定各学科每学期的“怀孕指标”,偷偷怀孕的老师将被安排到小卖部卖东西,甚至辞退。据报道,类似的规定在当地教育界相当普遍,有的学校怀孕排号已经排到2020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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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天有两则新闻,貌似八竿子打不着,却有着极其相似之处。一则新闻讲的是山东某私企老板发微博,如若员工不跟帖评论,立即扣50元工资。另一则讲的是北京某医院,女职工怀孕要提前申请,限期之内如果怀不上,不评优不提职且罚款。两则新闻告诉我们一个共同的道理:管理逾越边界,真可怕!而更让人感到不寒而栗的是,近几年“限时怀孕”、“排队怀孕”的规定隔三岔五就会出现。

娶妻生子,怀胎十月,都是人生美好的经历。什么时候怀孕生子,是夫妻两人的共同决定,一方面需要双方感情深入笃厚,携手共赴美好前程;另一方面,也需要夫妻双方做好物质和心理准备,肩负起孩子降生后的责任和重担。

不考虑员工的个人计划和家庭因素,仅从内部管理的视角去做出安排,无疑是自私的。与此同时,这样的规定触犯了国家的法律,侵犯了员工正当的权益。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孕育新生命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为数不少的夫妻,多年来盼望有个宝宝都未能如愿。足见,在孕育新生命的问题上,并不能严格按“计划”行事。孕育生命的大事,不仅要讲法律,还要讲科学。北京通州妇幼保健院,本应对这一点尤其清楚,却武断规定员工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完成生育任务,否则就必须接受处罚。宣传科学、倡导科学的机构,却摇身一变成为了违反法律和违背科学的“先行者”,让人惊诧。

当然,林林总总的“有序生育”规定,总是出现在学校、医院等女职工扎堆儿的单位。伴随着“全面二孩”政策放开,一些职工的生育意愿得以释放,导致了单位出现生育高峰,给管理带来了难题。从某个角度而言,管理者的焦虑有其现实的道理。女教师大量短缺、女护士频频告假,让单位的管理捉襟见肘。但无论出现了怎样的人员短缺状况,无论采取怎样的措施去解决问题,遵守法律和尊重员工权益都应当是根本原则。任何应对措施,都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

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奇葩规定,折射出了许多单位的管理者错位的思路和错误的观念。家庭和事业,是两个泾渭分明的领域。员工家庭范畴内的事情,只有员工自身有决定权,任何人都无权强迫员工做出决定。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管理者都逾越边界,超越了管理的权限。更有一些管理者以管理“家奴”的方式管理员工,一言不合就祭出“解雇”或“处罚”的大棒,这些都折射出现代管理理念的缺乏和管理水平的低劣。

工作中的现实需求与女职工的生育权益,两者有时不可避免会发生矛盾。当矛盾发生时,怎样合理安排妥善应对,既是管理水平的体现,更是法律观念的展示。事实曾告诉我们,唯有那些全心全意为员工考虑的单位,才会赢得员工更多的责任和担当。人们期待,“有序生育”的奇葩规定不再有。与此同时,尊重员工合法权益的意识能够多些、再多些!

文丨央视评论特约撰稿 林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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