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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 | 认罪认罚可以从宽轻判?如何防范“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

2016-09-05 央视新闻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 新华社 新京报

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什么样的行为是认罪认罚?为何要制定这项制度呢?实施该制度,又如何防范“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呢?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e0021djx21v&width=500&height=375&auto=0△视频:全国人大授权18城市试点“认罪认罚从宽”

什么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根据授权决定,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从宽”没有特定案件范围的限制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表示: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话都可以适用,没有做具体的案件种类的限制。条件是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且认罪,也就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表示接受。

鼓励认罪从宽 利于查明事实、保障人权

专家介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行从宽处理,是从制度上、程序上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卞建林:

随着案件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越来越隐蔽,而我们国家为了不出冤假错案,对认定案件的标准又比较高、要求比较严。所以有的时候,就可能有不按照程序或者非法的手段来取证。这样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请求宽大的处理,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另外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人权。


△资料图

会不会“同罪不同罚”?

此次试点共有18个城市,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之间会不会出现“同罪不同罚”现象?

万春回应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是我国现行法律里规定的‘坦白从宽’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做法”,“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他解释说,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它的前提是必须适用刑法对于各个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

最高检回应如何防止权钱交易腐败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以后,大家担心会不会出现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的问题,从制度上如何防止这样的问题发生?

万春表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防止出现司法不公和权钱交易腐败问题。

第一,要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

只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在案证据有矛盾,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仍然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第二,要规范诉讼程序。首先,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等。

第三,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作用,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将其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二是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仍有提出复议、提请复核的权利。

——三是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证明和量刑建议具有最终裁定权,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如果认为确有错误的,仍然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加以纠错。

——第四,要强化责任追究。如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职权、徇情枉法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万春强调,通过各个诉讼环节的程序上的制约,来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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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杨继红  主编/李浙

编辑/孙毛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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