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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惑 | 用假身份证存钱畅通无阻 取钱为何不行?这两起案件法院这样判了...

2016-02-23 央视新闻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北京晨报、江南时报

2005年,王女士用一张假身份证在江苏无锡某商业银行网点存入了6万元。殊不知,此举却使得她在多年后取款时大费周折,不得不通过对簿公堂的方式拿回存款。

无独有偶,北京的陈先生10多年前用一张假身份证在储蓄所存入了20万元。5年后他取款时,被查出身份证系伪造,储蓄所拒绝付款。最终陈先生也通过法院判决才拿到存款及利息。法院为何这样判决?

王女士用假身份证存款6万 10年后取钱遭拒告银行

2005年,王女士在办理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存款必须提供自己的有效身份证,否则无法办理。可当时她的身份证丢了,如果补办还得专程回老家,费时又费钱。第二天,她便花60元制作了一张假身份证。随后,她用假身份证在某银行储蓄所办了存折,将6万元钱存了进去。

王女士:当年存款时明明可以 现在取钱为何不行?

2015年,当王女士想取出该笔款项及利息,不料却被银行告知其身份证是伪造的,银行拒绝付款。王女士为此满腹委屈:我当年存款时用此身份证明明是可以的,现在手中还握有银行开的存单,凭什么就不能将自己的钱取出来了呢?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银行支付存款和利息 但王女士要承担诉讼费用

江苏无锡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持有存单原件及存款时使用的假身份证,也能提供正确的存单密码,且银行保存的10年前存款原始凭证上也确实是王女士本人的签名。经到公安部门核查,银行开户凭条上的身份证号码并不存在,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他人所有,故王女士与银行之间成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王女士支付账户内存款6万元及利息。但是,因王女士持假身份证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导致取款发生争议,引发诉讼,王女士对此存在过错,故诉讼费用均由王女士承担。

陈先生使用假身份证存20万元 取钱遭拒

使用假身份证存钱 储蓄所察觉作假拒绝付款

无独有偶,北京的陈先生也使用假身份证存了钱。2001年,陈先生打算在银行开个活期账户存款,由于当时他是部队干部,只持有军官证,没有办理身份证,同时考虑到当时个人情况和影响,不想使用本人的真实身份开户,于是陈先生办理了一张名为“陈真”的假身份证,虽然身份证照片是其本人的,但其他信息均不真实。

2003年陈先生持该身份证在储蓄所办理了一张定期存单,存进20万元,存期5年。2008年,陈先生持上述存单和假身份证到储蓄所处办理取款手续,储蓄所核对后发现“陈真”身份证系伪造,拒绝付款。储蓄所答复称,需陈先生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以确定不存在陈真这个人。

为此,陈先生找到身份证上标明的住址所在地派出所,派出所没收了假身份证,并交给陈先生一张该假身份证的复印件,还加盖公章注明查无此人。陈先生持该证明多次找储蓄所协商取款,仍被拒绝,陈先生只得起诉至法院。

法院:合同有效 储蓄所支付存款及利息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核实银行开户凭条上存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并不存在,也无相反证据证明该款项为其他人所有,另外凭条上记载的存款人联系电话、住址信息与陈先生信息相符,陈先生持有存单原件,也能提供正确的存单密码,故陈先生主张该款项为其存入,应予以采信。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判决储蓄所向陈先生支付账户内存款20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银行应仔细核验储户身份 用户务必提供真实信息

以上两起案件均是使用假身份证存款,后取钱被拒的案例。

对此,法院表示,根据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仅进行形式审查。储蓄机构不具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因此陈先生在开户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已尽到当时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

但根据200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法官解释称,银行需慎重地核验储户的身份信息,以免储户的存款被冒领。如果储户因未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办理存单,导致无法办理取款,进而产生诉讼,则需要尽到充分的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确实为存单的持有人所存入,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最后,法官提醒:储户办理银行业务时,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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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制/唐怡  主编/李浙

编辑/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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