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整治三个月!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收费行为管理,整治和规范全市停车场收费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群众出行环境,7月26日到10月25日,市市场监管局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停车场收费行为专项整治。现发布提醒告诫函,望广大停车场经营者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全力打造文明规范的停车场收费环境。
关于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停车行业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停车场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经营者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合法、诚信的原则,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各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板(牌),公示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板(牌)的内容不得漏标、错标、模糊不清。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严禁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不得改变规定的计费方式。
四、停车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安部门核定的停车泊位,不得超范围收费。
五、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价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禁止采取误导性的收费标示、虚假宣传等标价行为和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行为。
七、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 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凡发现经营者有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制裁。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依法给予从严从重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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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市场监管
编辑:盼盼
美编:王蕊
校对:秦臻
责编: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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