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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火案宣判:凶手死刑,追责未完

2018-02-09 刘畅 三联生活周刊

2月9日上午,杭州中院一审判处杭州纵火案的被告保姆莫焕晶死刑。凶手绳之以法,受害人家属林生斌却仍难喘息。在他看来,家人之死,物业的问题也不可脱逃,他将状告绿城物业,追究其民事责任。


定罪

林生斌抱着肩,昂首走出法庭,家人随在他身后,他们可以暂时安心了。庭审结束后,林生斌的状态一直不好,每日辗转反侧地做梦,回忆在脑海里翻涌,心里却忐忑,不敢对未来想太多。2月9日上午9点30分,杭州保姆盗窃、纵火案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莫焕晶死刑,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第三次正式开庭,尘埃落定之时,肃穆终于取代了闹剧与插曲。

上一次庭审时,林生斌未控制住情绪,将保温杯砸向被告莫焕晶,误伤法警。此次出庭听取审判,他仍一袭黑衣,稳住情绪,沉默地坐在公诉人的席位上。宣判的过程很快,审判长用十多分钟念完判决书后,便结束了。莫焕晶在庭审做最后陈述时,表示自己接受法律制裁,“只希望公平的裁决”。她穿着黑衣来到法庭,始终不曾抬头,她等到的是以死谢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曾就莫焕晶纵火的动机展开激烈争论。被告辩护人认为,莫焕晶与雇主一家关系良好,只有邀功借钱的心理,不存在企图造成人员伤亡的放火动机,且着火后并未逃离现场,积极灭火救人。而公诉人强调,莫焕晶点燃书本,引燃窗帘的行为本身即十分危险,她主观上有意识,却未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已构成放火罪,且刻意选择男主人不在家的凌晨时段放火,着火后又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人措施,动机刻意而卑劣。

判决书中确认莫焕晶于4时55分左右放火。对于放火的动机,判决书中认定,因案发前莫焕晶曾多次用搜索有关放火及其代价的信息。且她点火时,看到书燃起火星后,将书本扔在沙发上,随后沙发、窗帘被引燃,“显系故意放火”。

林家360平方米的豪宅,几乎被烧成了废墟(于楚众 摄)

而莫焕晶报警时距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受害人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报警无价值,放火前未采取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火势蔓延时她曾用榔头敲击玻璃的说法亦与现场相应位置的玻璃状况不符,判决书上判定,被告积极施救的说法不予采纳。“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于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仍未明朗的真相

审判之前,林生斌的律师林杰告诉我,他们只能接受死刑立即执行。“如果判死缓,家属会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如今,这块石头落了地。但在林生斌看来,凶手绳之以法,并不意味着真相已昭彰。消防部门的救援过程仍疑点重重。莫焕晶之 45 33112 45 14985 0 0 4249 0 0:00:07 0:00:03 0:00:04 4248的辩护律师党琳山因救援情况调查不清,申请证人出庭被拒等原因迫使第一次庭审中断,调查救援的问题就此公之于众。党琳山曾向我表达他看完案卷后的疑惑,“最终现场来了14台车,只有1台上喷水的消防车,反倒来了4台泡沫车,他们到底知不知道是什么性质的火灾?”

林生斌的微博截图

第二次庭审中,证人的问题虽未再提及,但林杰告诉我,法庭在第二次开庭前又对两名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战士做了笔录,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询。他们的书面证言在庭审时被出示。其中显示,两名消防员从保姆门进入房间,他们在搜索的同时大喊有没有人。

可是,在第二次庭审的庭前会议公布的6个报警电话中,受害人朱小贞多次说明房中有人,且在北屋的位置。当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这对矛盾后,因庭审只涉及莫焕晶的刑事起诉,公诉方并未回应。而作为证人的消防专家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只对各部门沟通的问题做了一般情况下的解释,“通常指挥员不一定了解报警的信息,现在有的地方会发短信过去。”

类似的细节仍需依靠消防部门的救援记录还原。法庭外,第一次庭审中断后,林生斌曾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交信息公开的申请,请求公开消防救援记录、物业消防管理不当的证据。林生斌告诉我,他至今仍在等待。

林生斌的律师何向阳曾告诉本刊,林家如果追责到底,他们对于消防部门救援的疑问,将向消防部门提起行政诉讼,追究其渎职之责。但是,那暂时只是遥遥无期的设想,尚无计划,因为在莫焕晶的审判结束后,另一场战役已近在眼前。

另一场战役

在刚结束的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受害人律师就消防救援过程与莫焕晶犯罪的关系各执一词。被告辩护律师以为,消防、物业有责任,不能全归被告一人;受害人律师则认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消防与物业的疏漏需另问,被告放火不可减责。但他们都承认悲剧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如今,凶手的公道还给林生斌,他打算继续讨救人时的公道,向与他有合同关系的绿城物业提起民事诉讼。

林生斌向杭州市公安消防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提及关于物业的问题包括,起火建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消防设施设置和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林杰告诉我,刑事指控的案卷中,各种书证和证人证言,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情况说明,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中所需要的证据。今日的判决书中显示,“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

蓝色钱江小区楼内消防栓(于楚众 摄)

在第二次庭审过程中,林杰将他们获得的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当庭获得了专家对一些证据的确认。判决前一日,林杰发布了庭审时对该案的代理词。杭州市消防局出具的调查报告中说明,室内的部分消火栓箱门用大理石装饰包裹,消火栓压力不足,消火栓泵未及时启动,使用的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锈死等物业的消防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事实。而通过绿城物业工作人员的证言,确认物业在消防应急中处置不当的证据包括,小区内消防通道的铁门是关闭的,消防车进入时候,由消防人员锯开铁锁;火灾发生时,消控室有一人没有上岗证,而救援过程中,消控室的值班人员回复119时称,屋内人员已经撤出。

“杭州市规划局提供的小区规划图上显示,小区南侧本有水泥的登高台,物业把那里改成花坛,支撑不住消防车的重量,导致无法搭起云梯。”何向阳曾向本刊揭露小区在建筑时的问题。庭审上,这一问题间接得到确认。消防专家伍和员出庭释疑时表示,杭州市已配备登高车,在高层建筑失火的救援中,消防登高车是必要的救援设施。但是,“使用登高车的前提是要有适合停靠的作业面,要地面平坦,地质较硬,登高时不能离楼太远,要与楼有5米至7米的距离。”

因民事诉讼尚未正式提起和审理,林家不便过多提及其中细节。但林杰告诉我,“民事诉讼会尽快提起,即使被告人上诉,也不会影响进度。”

(部分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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