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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正式实施!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融媒体



自7月15日起,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起草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14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办法》实施后,所有电动自行车须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悬挂号牌、取得电子行驶证后,方可合法上路行驶 。


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支队支队长王拥军介绍,据不完全统计,全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为400万辆,其中超标电动自行车占50%。为解决电动自行车行业发展和日常使用中的突出问题,《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全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营造安全、有序 、畅通的通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了解,《办法》主要对电动自行车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 保险、报废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共38条。针对《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到底能不能买?能不能骑?需要注意哪些?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大队长刘旭琛做出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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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 买前先确认是否超标


据了解,《办法》主要对电动自行车定义、管理方式、生产、停放、充电、通行、 保险、报废等方面内容进行修订,共38条。针对《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到底能不能买?能不能骑?需要注意哪些?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支队车辆管理大队大队长刘旭琛做出详解。


刘旭琛介绍,依照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 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电压小于等于48V,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 于或等于400W,属于非机动车,不需要驾驶证即可驾驶。而部分销售商家所销售的如: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摩托车,属电动 轻便摩托车;由电力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超过50km/h,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 车辆,属电动摩托车,均数机动车,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 驶证方可驾驶。

新购电动自行车 上牌领证后才可上路


《办法》规定,15日起,购买电动自行车后须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及电子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截至目前,全区已有547家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现带牌销售,即买车时车牌现场到 位,而对于在无带牌销售商家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主须在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 携带: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前往就近的县级车管所、警邮及警保各延伸服务点,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 注册登记业务,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为15元,车牌即办即取,行驶证实行电子化 ,车主可关注微信公众号“新疆交警”,选择业务办理后,点“电子行驶证”即可 。

已购买电动自行车 15日起即可申请注册


按照《新疆公安机关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要求,《办法》实施前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即可前往就近延伸点申请注册登记。


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丢失的,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销售商出具书面证明,可办理注册登记。对《办法》施行前已购买并已办理临时注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满三年。

骑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岁《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情形。违反《办法》规定,驾驶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编辑: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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