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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这项待遇提高,10月31日前发放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2020年1月1日(不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待遇,从2020年1月1日起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待遇将予以补发。根据要求,各地将于10月31日前把调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
伤残津贴方面,符合调整范围的伤残一级人员每月增加253元,伤残二级每月增加220元,伤残三级每月增加205元,伤残四级每月增加194元。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五级每月增加156元,六级每月增加145元。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编辑:刘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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