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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低龄用户电话入网临时性保护措施的通告

来源:乌鲁木齐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图片来源:乌鲁木齐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


今年以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活动出现明显反弹,推广引流、买卖租借“两卡”、架设话务窝点等违法犯罪活动手段快速翻新,大量低龄(16-23岁)用户因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人”。为进一步构建反诈防火墙,最大限度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移动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国广电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决定对低龄用户办理电话卡入网采取校验、警示的临时性保护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身份证年龄在16-23岁之间的用户,均定义为低龄用户。如业务办理时间为2023年8月1日,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99年8月2日至2007年7月31 日之间的用户均适用本通告。


二、低龄用户在办理电话卡前,须如实填写《低龄用户办理号卡申请单》中的“电话卡数量信用承诺”,若未如实填报,一经查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依法清理整治涉诈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通告》(工信部联网安函〔2021〕133号)进行关停并记入通信行业黑名单。


三、低龄用户本人身份证名下已有 1 张以上(包含 1 张)电话卡的,如要继续办理电话卡新入网业务,则须持有加盖学校院系或公安派出所公章的《低龄用户办理号卡申请单》后方可进行办理。


四、公安机关统一负责用户投诉受理、涉卡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等事项,全国统一受理电话为 96110。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任何帮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售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构成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责任追究】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法帮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其替代处罚】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广大低龄用户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配合开展此次临时性保护措施,并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

乌鲁木齐市教育局

中国电信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移动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联通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广电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2023年8月20日


(编辑: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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