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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将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购房所在地的市、县、师(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信贷政策执行。
二、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由各市、县、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居民家庭的成套住房套数,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三、此项政策作为政策工具,纳入“一城一策”政策工具箱。
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报告。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2023年9月18日
(编辑:韩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