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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进价0.6元卖1元,药店被罚4万”引争议!律师:或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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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2日13时,湖北省洪湖市委宣传部官方微博@洪湖发布针对“湖北一药房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被罚”事件发布声明,称该药店出售的口罩购销差额超过1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南都记者计算发现,如果药店按最高的购销差价比例15%计算,每只单价为0.6元的口罩,药店最高只能以0.69元出售,而这9分钱的利润还要涵盖到药店的人力成本、运输成本乃至税负。

多位专家对南都记者表示,这些处罚的合法性值得讨论。监管部门应避免机械化执法,既要打击哄抬防疫用品价格行为,也需要让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进价0.6元的口罩卖1元被罚4万余元
最近,“湖北一药房0.6元进价口罩卖1元被罚”话题一度登上微博热搜榜。据南都记者了解,该话题与微信公众号“今日洪湖”(中共洪湖市委宣传部公众号)于2月9日发布的通报《哄抬口罩价格,罚!》有关。

该通报称,2月5日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调查发现,洪湖市华康大药房将进货价为0.6元每只的一次性劳保口罩,以1元每只的价格卖出,共销售38000只。

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洪湖市华康大药房售出的这批口罩,购销差价高于《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规定的15%标准,涉嫌哄抬价格。

因此,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洪湖市华康大药房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的处罚决定。

上述违法所得如何计算?据南都记者了解,这包括三笔销售的违法所得。

1月23日该药店购进一次性劳保口罩44000只,其中38000只用于销售。购进价格每只0.6元,购进金额22800元。销售价格每只1元,销售金额38000元。该批次口罩运费为440元,力资费200元(没有票据)。违法所得为销售总量*(销售单价-购进单价-购进单价*15%)-(运费+人力资费),即11140元。

1月28日该药店购进3D立体防霾口罩1200只。购进价格每只11元,购进金额13200元。销售价格每只15元,销售金额18000元。该批次口罩运费300元(没有票据)。违法所得2520元。

此外,1月21日该药店调拨一次性医用口罩2000只,于1月22日销售完毕。购进价格每只1.5元,购进金额3000元。销售价格每只2元,销售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550元。

该药店销售上述口罩违法所得共计14210元。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有哄抬价格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此次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罚款42630元,即违法所得的3倍。


南都记者注意到,上述处罚决定公布后在微博上引起热议,有网友评论“这么紧俏的东西,卖这价算是良心价了。没必要处罚,搞过头了吧”“1元!很公道!为什么要罚?”“这样子药店都不敢卖口罩了”,还有网友表示,“朋友圈各种哄抬口罩价格到天价的不管管这个?

根据@洪湖发布 最新声明,洪湖市华康大药房于1月23日从仙桃某公司购进这批一次性劳保口罩44000支,且这批口罩没有中文标识。


声明中称,洪湖市华康大药房违反了上述文件的两项规定,一是“公共卫生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费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构成哄抬价格行为。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来将进一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市民相关需求。

购销差价额标准定为15%的正当性有待讨论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自2020年1月22日起,商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可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

具体包括,以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提供服务;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

也就是说,在湖北省启动公共卫生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医用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

由此看来,此次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实是按照规章办事。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告诉南都记者,从地方市场监管局执法角度来看,主观是善意的,且有一个省级部门通知的红头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但是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讨论。首先从合法性角度来看,这份省局文件本身的法律效力如何?它不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不是湖北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此外,购销差价额标准定为15%的正当性、合法性与科学性也值得讨论。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发布的干预商品价格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口罩不是政府定价产品。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政府理念,市场监管部门不宜直接定价,也不宜不区分任何商品类型,一概以购销差价额是否超过15%来认定有无哄抬价格,要避免远离商业实践的闭门造车现象。”刘俊海说。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邓学平律师告诉南都记者,涨价应当参照该商户的原销售价进行判断,而非进价。如果没有原价,何来涨价?利润也并非销售价减去进价,还要考虑中间成本。比如运输成本、存储成本、门店租金、人工费用、税金等等。一番扣除之后,药店的纯利润未必有15%。

根据1月27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所售商品购销差价额不得超过15%。南都记者简单算了一笔账,每只进价为0.6元的口罩,按最高的购销差价比例15%计算:0.6*(1+15%)=0.69元。

也就是说,每只进价为0.6元的口罩,药店最高只能以0.69元出售,利润仅为9分钱,而9分钱利润还要涵盖到药店的人力成本、运输成本乃至税负。

价格干预不应伤害企业销售商品的积极性
“进价6毛、售价1块钱,这样的价钱在普通消费者的心理承受范围以内,也没有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底线。”刘俊海认为,现在疫情中坚持开业的药店不多,药房本身要负担的各项开支压力也不小,而且很多都是加盟店,属于中小企业。执法活动应弘扬规范、文明与人性化的理念,要体谅中小微企业的不易,更多地发挥行政指导的服务型政府职责。

“执法的枪口应该抬高五厘米。 邱宝昌告诉南都记者,口罩的短缺的根本原因是市场需求大而供应量少。在政府沒有实施价格干预之前,口罩出现价格波动,或者涨价是市场的正常规律。越是在疫情管控期间,政府部门越要依法管控,一方面要打击哄抬防疫用品价格行为,制止经营者牟取暴利,另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价格干预不伤害经营企业销售商品的积极性,让经营者有合理的利润空间。

刘俊海建议,市场监管部门更应该聚焦制售假冒伪劣防疫用品、虚伪发货骗取货款等威胁广大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的失信行为。对于那些是否属于哄抬物价仍存在模糊余地的经营行为,可以先进行社会、法律和舆情效果的预先论证,经风险评估后再依法实施。否则,将来很多药店为了避免麻烦,可能会选择不开店,或是不出售这些利薄的防疫用品。那将是经营者与广大消费者都不愿看到的双输局面。

邓学平表示,政府的合理调节手段是加大市场供给,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给市民发放。现在这样吹毛求疵,反而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法治精神。他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纠正,撤销这项处罚决定。

南方都市报(nddaily)原创报道
南都记者 李玲 黄莉玲 敖银雪 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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