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和刘先生是一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两人各育有一子女,为此两人在2016年11月领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可孩子生下来后,戏剧性一幕出现了,经亲子鉴定显示,刘先生并非是该女婴的亲生父亲,而王女士也自称从怀孕到生育并不知道女儿不是她和刘先生所生。此后刘先生举报称,王女士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女。广州市增城区卫健局调查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王女士于2017年4月29日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74850.95元。王女士对此结果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将广州市增城区卫健局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该案于近日有了终审判决。王女士是广州增城区一家小学的老师,于2011年与刘先生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于再婚,再婚前王女士与前夫已生育一子(由前夫抚养),刘先生与其前妻已生育一子。2016年11月1日,两人领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理由为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到了2017年4月,王女士生育了一女儿刘某。可在2017年8月9日,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不支持刘先生是刘某的生物学父亲。王女士表示,去做亲子鉴定之前,她从怀孕到生育都不知道刘某不是和刘先生生育的。此后,两人于2018年2月离婚。南都记者获悉,在离婚后,刘某向增城区教育局反映王女士存在婚内出轨并与他人生育一女的情况。此后增城区卫健局介入调查,并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征收人王女士于2017年4月违反计划生育,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一个子女,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74850.95元。增城区卫健局提到,社会抚养费具体计算方式为,由于广州市增城区2016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900.05元,39900.05×6=239400.3元;根据教育局复函显示王女士2016年总收入175350.7元,对王女士年收入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还应加收一倍社会抚养费,为此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74850.95元。一审时,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上述规定,增城区卫健局作为增城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其辖区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居民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本案中,王女士于2017年4月生育刘某,系王女士在与刘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个女儿,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情形,因王女士违法生育的行为发生于2017年4月,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即应当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计算基数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却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计算基数征收六倍的社会抚养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在处罚的倍数上低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修正)的规定,即征收社会抚养费应为基数的六倍,即39900.05×6=239400.3元。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变更涉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王女士征收社会抚养费为239400.3元。2019年8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变更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原告王女士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为239400.3元。一审判决之后,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称,她与刘先生再婚后办理了二胎生育证和准生证,其与他人婚外情生育孩子不是故意,不应适用《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条款。此外,征收抚养费决定是一种行政处罚,增城区卫健局作出征收决定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她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程序违法。王女士说,事情发生之后,她被停发了工资,又与刘先生离婚,经济困难又要抚养子女,即便按照一审判决变更后的金额缴费,也不具有合理性。为此王女士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虽然王女士与刘先生于2016年11月1日领取了再生育一胎子女“准生证”,但该女孩并非王女士和刘先生所生,王女士生育该女孩的情形,显然属于“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违法生育。此外,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广东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缴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征收,不等同于行政处罚。今年11月30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铁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南方都市报(nddaily)报道
南都见习记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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