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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广州教育局最新通知
(一)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保教活动、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编造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保教工作,玩忽职守、消极怠工,不能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性侵行为。
(六)在教育教学、保教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人才计划和项目申报、教研科研、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违规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经营,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任教,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
(十一)向家长、学生等服务对象借款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