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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性骚扰事件背后,2个问题值得讨论

南都报道 南方都市报 2024-04-05


据媒体报道,“武大图书馆性骚扰”举报事件发生3个月后,涉事男方首度发声,称之前女方举报的“打飞机”系隔裤挠痒,并已就网暴起诉。

南都此前报道↓↓

“不是什么‘打飞机’,更不存在性骚扰!” 家属首次发声


回顾事发经过,举报人于2023年7月在学校图书馆自习时遭遇同校一男生“性骚扰”,其后与院校方沟通近三月无果,因此在10月11日发网文披露,敦促学校尽快处理。


该文发布后48小时内,武大发布通报,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该涉事男生记过处分。但事情并未就此画上句号。


因网帖中虽未公开男生的名字和视频画面,但披露了男生所在院系、辅导员姓名等信息,很快被网民“破案”。此后针对该男生的网暴持续不断,其中还有一些网传信息严重失实,导致涉事男生被确诊为“创伤后急性应激反应”,被要求入院治疗。男方也因此提出网暴的名誉权侵权之诉。


我们梳理本案的大致脉络之后会发现,本案呈现出两个焦点,其一,网传行为到底是不是“性骚扰”,双方各执一词;其二,如何网上举报才是合法的?网暴行为应当被如何追究责任?这两个问题,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治理问题,值得反思。


性骚扰的模糊边界

民法典颁布前,我国关于“性骚扰”的相关规定主要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各地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在遭遇性骚扰时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特别规定》第十一条:“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从上文列举可以看出,这些法律法规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什么是“性骚扰”以及用人单位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因此,这样的法规只能起到宣示性的效果,而无法真正适用。实践中如果遇到极端情况,也只能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进行治安处罚。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在人格权篇的第1010条对性骚扰规定了一般性的构成要件,但未对何为性骚扰作具体的界定。一来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二来也为个案中的司法裁量留下了空间。从构成要件上看,首先违背他人意愿,其次,方式是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的滋扰;最后,这种滋扰是与性相关的,是不适的。


结合这几点来看本案的情形,女方显然认为涉事男生实施了“性骚扰”行为,设想一下,一个异性坐在对面反复摩擦裤裆,你只要注意到了必然会产生心理不适。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忍气吞声匆匆离开,也可以愤然呼叫,就像女生在操场跑步遇到暴露狂一样。本案中的受滋扰方还录下了多段视频,取证完成之后再要求对方写道歉书以及校方处理。这其实在证明难度上已经优于很多其他个案,譬如典型的“一对一”场景,无视频无记录,只有愤怒和屈辱。


但即便如此,本案还是出现了值得慎重考量的男方辩解。男方同样有证据证明,他患有特应性皮炎,尤其是在大腿根部内侧有湿疹,天气炎热会引发瘙痒。所以,到底行为人是在湿疹挠痒还是一时性冲动呢?这似乎是一个罗生门了。作为评论者,没有看到视频不能乱下结论;而即使是看到视频也听取了双方意见的校方,也只能在红头文件中模糊定性为“不雅行为”,这也说明了性骚扰行为定性的难度。


写到这里,应当提及2023年3月8日我国发布的《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制度(参考文本)》,该文本对性骚扰的认定条件,除了民法典里的构成要件之外,还增加了一项规定,“无论行为实施者是否具有骚扰或其他任何不当目的或意图”。这个文本是人社部、卫健委、最高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保护对象是工作场所的女职工。不过,对于其他环境下的女性保护,也应当有同样的参考作用。根据这一条款,认定性骚扰可以不用考量行为人事后的辩解:“我不知道她会那么想”、“肯定是她想多了”、“我完全没有那个意思”。


六部委为什么要规定这个条款?原因就是在实践中即便滋扰行为可以认定,但行为人经常对主观意图进行否认,要么说“女方是愿意的”,要么说“我没有此意”,导致责任认定更为困难。因此,这个条款可以说是职场女性保护的一大步。


那么,这个条款是否可以适用于本案呢?换句话说,这个条款是典型的“我不要你认为,我要我认为”的受害人视角,只要受害人感受到了与性相关的不当滋扰,就应当成立性骚扰。从这个角度,本案举报人描述的行为很难说不构成性骚扰,因为在她看来很明显是与性相关的行为。


但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在办公场所强调性骚扰的受害人视角,主要原因在于职场性骚扰具备“权力”属性,它往往体现为上位者对下位者的侵犯,由于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受害人很难主张权利。本案中没有明显的上位和下位关系,行为人的辩解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即便是在民事法庭,要认定这一“性骚扰”成立也不那么容易。


所以我们常说法律一经制定就是滞后的,它解决不了现实生活中的所有问题。但本案是不是一定需要上法庭解决呢?从媒体报道来看,举报方完全不知道行为人患有皮疹一事,这说明事发之后三个月的沟通几乎没有任何有效信息的传达。如果双方能够在校方的主导下完成解释、达成谅解,也许事情就不会走向网上发酵、学校再仓促处理的结果了。


性骚扰维权难,网暴维权也难

如前文所言,性骚扰认定难,维权难,因此才有人选择网络举报。一方面向权力机关施压,要求进行处理;一方面,就算无法从法律上追究责任,至少也要用舆论对当事人进行审判。


举报当然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案中涉事女生提起举报有为自身权益的救济,也客观上有利于校园安全环境的建立,所以它既有自益性,也有公益性。但本文想强调的是,举报往往通过召唤权力以达到压制另一方的目的,一旦滥用就可能放大人性的幽暗,一定要慎重。尤其涉及到性侵害、性骚扰的举报,因为它自身具备话题性,能够迅速传播,很容易掀起网暴。迅速聚合起来的围观者,可以不对事件真相做任何必要的考证就直接公开处刑,而涉事个人几乎没有辩白的空间。我们常说“错罚相当”,那么一次犯错,就应当“社会性死亡”么?这样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呢?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反复思量。


在有的性骚扰案件中,受害人以人格、道德作担保,保证叙述事实绝无歪曲夸大,并且宣称自己没有任何经济目的。这是一种利用道德话语为自己赋权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公众的怀疑和对另一方的支持。但是这种道德优势本身就是一柄双刃剑,它要求受害者完美,还会给其他受害者增加道德压力。一旦事后出现反转或者受害人未披露的其他证据,受害人的动机、目的被质疑,整个事件的真实性也会被质疑。


所以不要轻易依赖舆论审判,它可能无限支持你,但也可能反噬你。也因此,雨果才会说,释放无限光明的是人心,制造无边黑暗的也是人心。


高校的防治性骚扰责任

回到本案,我们还要谈到学校的防治性骚扰责任。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规定了学校和职场的特殊责任,以学校为例,学校应当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等。


相较于学校,职场的性骚扰治理制度更成体系,值得借鉴。这一体系的重点在于预防和宣传。很多大企业都会在《员工手册》里明确写明禁止工作场所内任何形态的性骚扰。有人认为这种禁令没意义,其实这和禁烟令一样。自从有了禁烟令,抽烟的人小心了,反感抽烟的人也敢于制止了。除了禁令之外,学校还有一种更好的预防方式,就是举行相关讲座、论坛,把这个敏感话题变成公共话题,进一步消除误解和隔阂。把问题摆到了台面上,才能解决问题。对于性骚扰等话题,越觉得羞耻,越无法解决;越回避,越会陷入困境。


第二就是畅通投诉、调查机制。有专门的部门接性骚扰投诉,查实要快,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相关视频、受害者陈述、被举报者访谈记录、图像、文字、录音等,快速处理也是对于涉事双方的保护。


最后就是完善处置机制,要有规可循。如前所述,很多单位是把性骚扰作为一种公司禁止性行为在《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例如,将性骚扰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立即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学校同样也可以在《处分管理规定》等文件中进行明确规定,按照不当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应不同的处分结果。


必须承认,认定性骚扰的难度不小,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要注意对程序权利的保障。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他们有机会充分陈述、辩解,从不同角度说明事实,也了解对方的立场,都更有利于他们接受处理的结果,不管是否如意。总之,加强证据意识,处理速度快,充分保障双方的程序权利,这样就更能获得一个接近公正的结果


从本案中,我们也看到,随着时代的进步,年轻女性对性骚扰更敏感,边界感更强,但男性、职场和法律做好准备了吗?未来应当如何对待和处理这样的状况呢?我们同时也看到了管理者错失了解决问题的窗口期,间接导致事态的升级。作为高校,如何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犯、性骚扰的工作制度,这也会成为未来几年的重要课题。


南方都市报(nddaily)、N视频报道
文: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陈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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