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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今日(5月25日),西安市政府发布《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于6月23日起施行。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西安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法人。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网约车经营者开展业务需网上备案


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依法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并在经营许可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内容,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自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经营者可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申请延续。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网约车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暂停或者终止的原因、车辆和驾驶员后续解决方案等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10日内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从事网约车驾驶员要符合7项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符合在本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等9方面的要求。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本人名下不得有其他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下简称《网约车运输证》)或《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网约车运输证》由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经营者提交申请。网约车经营者不得以申请为由,向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收取任何费用。《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最长为8年。

  


《网约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车辆,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并由申请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网约车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网约车运输证》。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在网约车运力市场调节功能失效或者竞争恶化时,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暂停接受《网约车运输证》申请,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持有有效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且至申请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参加本市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未被列入市出租汽车行业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取得西安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


网约车司机不得对举报的乘客实施报复


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公安机关负责审核车辆和驾驶员的犯罪记录、驾驶证、交通违法记录等信息,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网约车驾驶员作出多条规定,其中一条是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营运服务。



被吊销相关证件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以及其他9项行为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经营者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网约车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辆所有人将个人所有的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或出现其他4种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车辆所有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存在违规收费等情形的,除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外,对每次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



被依法吊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本办法规定由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给予1年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车辆应当退出。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3日起施行。


来源:西安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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