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28岁女子小娄在吉林长春一万达广场夜市小吃街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中不幸离世,11月27日上午,此案在长春中院开庭审理。
被害人小娄
庭审历时两个半小时后结束。记者从受害人姐姐娄女士处获悉,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娄女士称,检方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周某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周某死刑。而周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平静,看不出有任何悔改之意,整个过程没有道歉。
娄女士告诉记者,此次开庭审理的情况跟她了解的事实基本相符,但是比想象的还要恶劣。“周某在三、四天里一共向下扔了十几次东西,而且是看着往下扔的,没砸中就继续扔。”娄女士表示,周某当庭供述,是因为自己赚不到钱,觉得生活没意思,为了发泄心中的不满,才往下扔东西。“周某曾供述,他扔了砖头后想过从楼上跳下去,但又不敢,看见楼下有很多人,就继续往下扔了。”娄女士认为,周某从楼上往下扔砖头存在主观故意行为。据上游新闻报道,周某到案后曾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想死不敢跳楼,想扔砖头砸死人,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走执行死刑。”庭审中,周某对上述供述表示认可,并称“希望(被判处死刑)安乐死。”庭审中,周某的精神状态一度成为焦点问题之一。此前,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周某涉案时的精神状态为无精神病,涉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小娄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今年28岁,大学毕业后在北京的一家国企做法务工作。6月22日,小娄到长春看望其高中好友,住进了万达广场2号公寓的一家民宿。晚上10点半左右,小娄到公寓楼下夜市买吃的,出门也就几分钟时间,三块砖头从天而降,一块落在了她右后方,一块落在了她左后方,而另一块则落到了她的额头上。在送往医院的路上,小娄就没有了生命体征。
现场视频显示,小娄倒在了一家卖烤串的小摊前,她背对着公寓大楼,面朝下趴着一动不动,头部流出了一大摊血迹。烤串摊的老板小王(化姓)说,这并不是当天第一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在事发前一两个小时内,还发生了两次一样的事件。“之前有两次,但是没砸到人,扔的是砖头和饮料瓶,然后有人报了警,警察来了现场。”娄女士说:“听到妹妹出事了,我们家人像疯了一样,我父母快70岁了,一直哭一直哭,我妹妹从小就很懂事,很优秀,和家里人感情都很好,真的让人难以接受。”记者获悉在小娄不幸去世的前几天,该名嫌疑人也曾高空抛物砸到人。小谢(化姓)6月17日晚上在小吃街吃饭,突然有罐装可乐从她面前落下,砸在她前面的桌子上,弹到了她的头部。受到惊吓的小谢立刻报了警,警方出警后并未找到抛物者。直到小娄出事后,她再次报了警,最后警方告知她那天抛下可乐罐的人就是上述嫌疑人。事发后,娄女士曾去公寓内探查,发现这栋33楼的公寓在30楼往上的楼道内堆放了很多砖头、瓷砖等。该公寓物业经理说:“我认为我们没有责任,业主个人行为,跟我们物业啥关系。因为这里好多都是租房子的,都不是业主自己住,所住的人也都不固定,我们有那个监控,如果是面上的我们能看到,但是假如说他要在家里往外扔,那监控不到了。”娄女士认为,在短时间内屡次发生高空抛物事件之后,物业方并没有尽到提醒群众和游客防范的义务,她后续还会追究物业方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未做好物业管理的工作,却觉得楼上楼下人的安全跟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这样的物业能做好安全保障吗?2021年,民法典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安等机关的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义务和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是民事侵权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
许浩表示,如果高空坠物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涉事高层建筑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都应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这是为了督促大家减少或者杜绝高空抛物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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