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小区多名业主称遭遇相同,已有人向警方报案
新房交房在即,业主却频繁遭到推销电话“轰炸”,生活和工作受到严重影响。5月12日,本报报道了甘井子区一小区业主刘女士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事情。(回顾→大连女子新房未交付,却接到这些电话...)报道刊发后,小区多名业主联系本报,表示自己有着相同的遭遇,已有人向警方报案。目前,个人信息泄露呈现高发态势,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向不法行为“亮剑”。但实际上,很多人都遇到了维权难的尴尬。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如何加强治理?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和调查。
母女同购房妈妈电话被“打爆”
5月12日,本报报道了甘井子区一小区业主刘女士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事情。报道见报后,该小区业主张晶(化名)向本报反映称,去年12月,她和母亲在小区里分别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分头在两家不同的银行办理了贷款。此后,母亲吴女士的手机接到了大量推销电话,来电者包括装修公司、家具销售人员等等。“手机一会儿就响一下,电话都快被打爆了!”吴女士经营着一家企业,因业务需要,无法屏蔽陌生来电,各种推销电话严重影响了日常工作。
奇怪的是,女儿张晶的手机却一切正常,这让母女俩百思不得其解。“一起购买的房子,为啥一个人没事,另一人却频繁遭到骚扰呢?”张晶与同小区其他受害业主取得联系后,就信息泄露渠道进行了分析,由于缺少共性特征,尚无证据指向购房流程中的某一环节。
记者发现,小区还有其他两名业主遇到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问题。本报官方微信推送报道后,一名业主留言称:“每周至少接到三个装修电话,在明确告知没有装修意向的前提下,同一家装修公司换电话号码反复来电……”另有业主留言:“天天被装修电话‘轰炸’,换成谁也受不了,原来不好意思挂断,现在干脆一句话不说直接挂掉拉黑。”
五个领域成信息泄露“重灾区”
个人信息泄露的多发领域有哪些?根据本报征集到的线索,记者进行了梳理。
1
购房类
网友“@水蓝”称,最近为了购买二手房,找了房屋中介帮忙办理贷款手续,结果各种装修公司电话接踵而来,不堪其扰。后来,对房屋中介进行了投诉,电话终于消停了。网友“@若水”表示,去年九月份买个小公寓,然后接到了各种装修公司的电话。到今年,各个房屋中介又开始打电话询问,“是不是该出租了啊?托管不?”
2
购车类
有网友反映称,签完购车合同后,连车都没摸到,就接到了车险的推销电话。
3
幼儿培训类
“孩子出生没多久,各种早教电话就来了。”“儿童摄影和儿童培训机构总来打电话推销,直接就能说出孩子的姓名,信息是咋泄露出去的?”多名网友向本报反映了类似的经历。
4
金融贷款类
“需要办理贷款吗?额度高,不用抵押,即时放款……”市民梁先生总能接到贷款机构的电话和短信,每次接到电话后,他都会告诉对方“不需要”,但同一家机构还会换人换号码继续打,让他不胜烦恼。
5
网络购物类
有市民反映称,此前他在一家量身定制西装的网站购买衣服后,接到了大量服装类商家的推销短信,“有卖腰带的,有卖男性饰品的,五花八门什么都有。”也有人网购游戏充值卡后,被陌生短信“邀请”试玩各种游戏。
-尴尬-
个人信息泄露缘何维权难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行业壁垒的存在,又因为非法收集、提供个人信息带有隐蔽性的特征,导致维权者难以取证,无法举证究竟是在哪个环节遭到了侵害。作为普通市民,很难追溯到信息泄露源头。即便是有了怀疑目标,要走完司法流程,也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获得的赔偿却不高。因此,大多数受害人虽然因信息被泄露而感到不满,但“较真”的意愿却并不强烈。“算了,再有骚扰电话,挂了就是。”采访中,一位多次接到过推销电话的市民无奈地表示。
立案难也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一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是因为信息数据有着“层层转销”等情况,不好确定侵害行为的主体和源头,给执法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个人信息保护法》、《刑法》中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则涉嫌犯罪。
2017年,两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如何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以下简称“第三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以下简称“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同时,《解释》还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等情形可视为“情节严重”。
“虽然追查到了信息泄露源头,往往因为证据有限,最终不够刑事立案处理,惩治力度就显得偏弱。”这位人士说。
-建议-
引入“两专制度”加强治理
“加强治理,关键在于政策法规要落地。”这位人士说,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理,可否从模式和力度上,效仿“反电信网络诈骗”,设立专职机构和人员,开设投诉举报通道。他提出了设想:“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哪些情形是由个人信息保护行政部门来处理的,哪些情形需要移交执法部门,由专职人员介入……”如果能够“一站式治理”,不仅将大大提升维权效率,也将对不法人员形成有效震慑,从而达到治理目的。
此外,他还提出,各行业内部应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于非法收集、提供、使用个人信息的人员,要给予行业终身禁入的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这位人士表示,构筑个人信息安全堡垒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虽然是困扰社会多年的顽疾,但只要认真思考、肯下决心,就一定能把这种违法现象遏制住。
-观点-
“非法使用”也应列为治理重点
刘万昕认为,从提升治理效能目的出发,不仅要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上游链条,也要把下游的“非法使用”列为整治重点。例如,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即是“非法使用”其中一项,国家对此进行了全方位整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那么,可否把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推销等情形同样予以重点整治?例如,对于非法购买和使用个人信息进行推销的个人和机构,达到一定量化标准的,或是有特定从重情形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一是取证方便、露头就打,二是让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产业链条‘断电’,没有了生存土壤,就没有了非法获取、采集、提供个人信息的利益动能,从市场端倒推问题的解决。”刘万昕说,把“非法使用”列为治理重点,一方面需要加强立法,加大对“非法使用”的惩治力度;另一方面要因地因情制宜,拓宽执法思路,多角度、立体化开展工作。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满文飞
编辑:刘晓霞
责任编辑:张一蕾 值班主编: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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