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被天降铁球砸死,法院:每户赔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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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四川遂宁首个高空坠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未找到抛物者,事发地整栋住户均被判赔。
2016年11月11日,遂宁油坊中街,一只健身铁球从天而降,楼下婴儿车里一名未满一岁的女婴被砸身亡。事发后,当地公安介入调查,核实铁球降落处整栋住户所有居住情况,但未能找到抛物者。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除家中确实调查无人居住的住户外,其他住户每户赔偿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铁球从天而降 女婴被砸身亡
2016年11月11日上午,遂宁李女士用婴儿车推着自己不满周岁的女儿准备回家,经过遂宁油坊中街105号门面人行道时(君利来百货左侧),突然一个铁球从天而降,刚好落在婴儿车里面。
庭审现场:案情存在3大焦点
船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1、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2、承担责任的主体?3、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争议点一:本案加害人的可能范围?
法院认为,由于紫薇苑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通往楼顶的消防门未上锁,楼栋业主或外来人员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楼顶抛掷铁球,也可能通过1单元1号户型及4单元2号户型2楼以上窗台抛掷铁球,以后者的可能性为大,但两者均不能完全排除。故该楼栋的所有业主包括底层门面的经营者,均有可能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加害人。部分业主辩解房屋不临街、家里没有铁球、房屋距事发地点较远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家中确实无人居住,不承担责任。争议点二:承担责任的主体?
由于实施侵权的行为人仅有1人,即本案中只可能有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以户为单位对受害人分担损失更为公平。这是一起过失致人伤害的偶然事件,只区分可能性的有无,不再区分可能性的大小。故法院对该小区业主及门面经营者对抛掷铁球的可能性大小不作区分。关于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业主或房屋的使用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虽然实施侵权行为的只有一人,法律为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分担损失,既可以达到抚慰受害者的目的,又可以警示、惩戒、教育违法行为人,让公民在安全、规则、秩序的范围内活动,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争议点三:受害人的损失如何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损失792488.48元,由于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适用补偿原则,本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承担补偿的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数量,户均分摊的金额、兼顾赔偿能力等,最终法院酌情确定每户赔偿3000元。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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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州乱高空抛物
最高可罚500元
日前出台的《台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有了明确规定,不得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有此行为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民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规定,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高空抛物
谁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为了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除了法律的规制
也需要社会公众的共同努力
从自己做起
从制止身边人的不文明行为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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