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报名!今年我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可免试专升本丨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细则来了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浙江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2022年1月12日起,符合条件的考生即可网上报名。
招生对象和类别
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且身体健康,可申请报考。
免试专升本分文史、理工、经管、法学、教育、农学、医学、艺术八个类别,按专业对口原则实施招生。招生高校为我省当年开展专升本招生的普通本科高校。各招生高校根据要求制订招生简章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报名方法及流程
采取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核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考生须在2022年1月12日9时-16日17时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退役证和高职(专科)毕业证明扫描件(应届生除外)。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同时上传立功证书扫描件。
2022年1月18日前,相关高职(专科)院校对完成网上信息输入的本校学生进行网上资格审核;各设区市教育考试机构对完成网上信息输入的非应届毕业生进行网上资格审核。
2022年1月26日前,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完成退役军人身份和立功证书审核。
志愿填报和录取
免试专升本志愿以院校为单位填报,实行志愿优先。考生根据公布的高校分类分专业计划,于2022年2月21日上午9时-25日下午17时内,登录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www.zjzs.net)志愿填报系统进行填报。
最多可填报3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可填报不超过3个专业志愿。考生只能按本人报名时所选类别,填报该类别内的志愿,跨类别填报的志愿无效。
填报前,考生须认真查看拟报考高校的招生简章和招生要求,确保本人志愿填报符合要求、入学后能正常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医学、护理类等专业的具体报考要求和学制年限,由招生高校根据行业要求设定,在招生计划中予以明确。
免试专升本录取实行“招生高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体制。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第一志愿向高校提供全部名单。高校可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组织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结合考生志愿、在校及服役期间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可免于参加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或职业技能综合测试并优先录取。
第一志愿未录取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其第二志愿和高校缺额计划情况提供名单给第二志愿高校,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
非应届考生4月中旬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当年7月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招生高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免试专升本已录取的,不再参加后续普通高校专升本选拔考试录取。凡录取后未报到、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此后不再享受免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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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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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1部门印发《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自2021年12月24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退役军人安置政策的重大调整。一起来看细则。
安置对象和安置地
大校以下军官:
(一)担任军官满16年的;
(二)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
(三)服役满20年的;
(四)直接选拔招录军官、特招入伍军官晋升(授予)少校以上军衔后达龄退役的。
军士:
(一)担任军士满16年的;
(二)服役满18年的;
(三)晋升(授予)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的。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可以在本人原籍、入伍地或者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按照《办法》中其他情形选择安置地。
退役金的发放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退役金根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确定,具体计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退役金发放标准:
担任军官满16年或者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60%确定;担任军士满16年的退役军士,退役金按照计发基数的50%确定; 超过16年的,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不满16年的,每少1年计发比例减少2%。
▲退役金计发基数具体标准
退役金的增发
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
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 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 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 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 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 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曾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
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
超过10年的,在西藏自治区和六类、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每多1年计发比例分别再增加2%、1.5%、1.2%、0.8%、0.5%。 在特类岛、一类岛、二类岛服役,分别参照在五类、四类、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相关标准增加计发比例。 同一地区符合艰苦边远地区和海岛两种增发情形的就高执行。 在上述地区服役增发退役金的比例可以累加,除安置在上述地区外,累加比例不超过15%。曾长期在特殊岗位服役:
在飞行、舰艇、涉核岗位服役满10年的,计发比例增加5%。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计发比例增加2%。
退休年龄后,退役金变化
退休年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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