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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月起,广东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将享受这项福利…

2017-02-02 南方日报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自 2017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针对女性权益与健康,给予女性更多权益与关心,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公示的文件中未见此前备受关注的 “痛经假” 条款,但规定了 " 从事连续 4 个小时以上立位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间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

《办法》规定了哪些福利?

◥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 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 30 天产假;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 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 天至 30 天产假;

◥ 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

◥ 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

◥ 对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

◥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

◥ 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此外,自2月1日起,广东的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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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新华社、深圳晚报、深圳特区报、新浪微博@中国政府网

编辑 | 冯仕妍

校对 | 李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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