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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也能构成交通肇事?行人这样过马路致人死亡,被判10个月

南方日报 2019-03-29


行人在交通参与者中

往往属于“弱势群体”

在涉及行人的交通事故里

往往是其他交通参与者

负主要或者次要责任


然而近日

广东中山市第一法院

依法以交通肇事罪

判处一位行人

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通过事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

2017年5月27日晚上8时左右

在中山火炬开发区

中山六路的人行横道线上

一名女子正闯红灯过马路



这时一辆摩托车向前行驶

撞倒了这名女子

摩托车司机和乘客也滑倒在地



从另一个角度的监控录像看到

这名女子在闯红灯时

竟然是一直在看手机



当她看到摩托车驶来时

竟然试图加速躲过

但最终还是导致了事故发生



事故造成摩托车乘客张某受伤

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符合钝性暴力作用于

头面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而肇事行人胡某

也受伤并被送医院救治


(行人胡某 图片来源:法院)


 案件公开审理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文凯: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行人违反交通法规引发的交通肇事的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横过马路,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直使用手机,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


经审理,行人胡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在交通事故里面,

行人一般被视为“弱势群体”,

在本案中的行人胡某为何要负主要责任,

并且承担刑事责任呢?


 定罪依据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胡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告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办案检察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某虽系行人且在事故中也身受重伤,但是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过马路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方,承担主要责任,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因此应认定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无论是行人过马路,

还是骑车过马路,

别再看手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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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广州日报(guangzhoudaily)、城市零距离(ID:city0760)

编辑 | 洪鑫 冯仕妍

校对 | 曹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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