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热搜第一!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哪个要还?

南方日报 2024-06-27


日常生活中

好友之间通过微信发红包

或者转账的情况十分常见

然而

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

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

是否属于同一性质?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年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法官说法:“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1日

相关话题

#微信红包并非转账认定赠与无需返还#

登上微博热搜第一

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

涨知识了



还有网友恍然大悟

终于知道为啥红包只能200元了



你平时会区分

微信红包和转账吗?


点击下方标签,关注南方日报,在对话框内回复关键词,即可解锁更多技能。



回复【南方读+】阅读更多深度原创

回复【找工作】掌握最新求职资讯

回复【+音】有声夜读,和你谈心

回复【天气】查询所在地实时天气情况 

回复【报料】进入小南报料小程序


News

南方精选


多地明确:除夕当天可领证!但2月14日不行

“打工人嘴替”怒怼同事?回应来了

要求下属干部每天7点起床穿迷彩跑操,一落马官员大搞形式主义

News

视频精选






来源 | 法治日报、北京日报

编辑 | 洪鑫

校对 | 吴荆子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