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新规来了!监管怎么想?机构怎么看?一文说透新政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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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5月27日,端午节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出台了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这一次,新规怎么改?机构怎么看?监管怎么想?21世纪经济报道一文说透减持新政影响。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jjbd21)
记 者丨李洁雪、谷枫、谭楚丹 深圳,北京报道
突如其来还是如约而至?怎样解读这次新政,是个问题。
5月27日,端午节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沪深证券交易所出台完善减持制度的专门规则。
5月26日,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将于近期修改《若干规定》,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完善相应的交易规则,引导上市公司有关股东减持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近期”这个答案没有让市场多等哪怕一个交易日,5月27日,端午节假期前的傍晚,证监会迅速发布对《若干规定》的修订。
事实上,距上一次修订新规已过去16个月。因此,证监会寄希望于此次修订把《若干规定》发布以来冒头的新问题解决。
就在金融民工们热烈庆祝自己比别的行业多一天端午假之际,监管层的重磅消息瞬间让所有人切回加班模式。不要忧伤,21财经小编与各位同在。
三种减持方式新老对比
我们先来看下几种减持方式的新老对比:
1、协议转让
旧规: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3.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新增内容: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2.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
1.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2、大宗交易
旧规:无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3、集中竞价
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在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那么,新问题都有哪些?让我们来划划重点:
1.一些大股东通过非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如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过桥减持”的方式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数量没有限制,导致短期内大量减持股份。
3.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
4.有关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够完备,一些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精准减持”。
5.市场上还存在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敲黑板,10项打击措施你需要了解
针对这些问题,证监会实施“精准打击”,推出10项措施:
1.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2.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3.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4.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5.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6.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7.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8.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9.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10.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
但每逢发布减持新规,市场便要陷入能否保证股东正常减持权利的讨论。而这一次新规发布的时候,证监会也对相应的观点做出了回应。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做出几点表示:
1.总的来看,上市公司股东减持问题既涉及股东正常转让股份,也涉及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维护。
2.美国、中国香港等有关证券市场大多从限售期、减持方式、减持数量、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以“疏堵结合”的方式对大股东及董事、高管的减持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
3.此次修改完善减持制度,基于“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社会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4.既关注资本退出渠道是否正常,也保障资本形成功能的发挥;既保障股东转让股份的应有权利,也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次证监会发布的减持新规,还有3个问题需要注意:
1.减持政策调整不涉及首发锁定期问题,首发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
2.此次减持政策调整也不涉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问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继续执行现有规定。
3.在下一步工作中,证监会将进一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企业上市解禁期与上市前投资期限长短反向挂钩机制,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随后,沪深交易所也跟随证监会的脚步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主要作出4个方面的制度完善:
1.扩大适用范围。
在规范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行为的基础上,将其他股东减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行为纳入监管。
2.细化减持限制。
新增规定包括: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3.强化减持披露。
即大股东、董监高应当通过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的方式,事前披露减持计划,事中披露减持进展,事后披露减持完成情况。
4.严格减持罚则。
即对违反《实施细则》、规避减持限制或者构成异常交易的减持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不得不说,此次减持新政所含细节之多,涉及面之广,确实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全消化的,其产生的影响也将在正式执行后得以验证。不过,在新政出来的第一时间内来自市场各界人士的第一反应,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市场最为关心的几大影响方向。
机构、大V怎么看?
21世纪经济报道为大家梳理如下数个被讨论最多的影响方面:
第一,对二级市场的影响:短期看多者多长期多空分歧
这毫无疑问是最先受到议论的。综合来看,认为短期利好A股的观点占据多数,不少人更是直呼“周三大盘已经涨停”。不过,对长期而言,市场观点则出现了分化。
看多派:
华南某公募基金投资总监:对A股市场当然利好
某证券人士:利好程度不亚于降印花税
私募国中岛吴国平:态度积极,短线冲击大幅减小
1、细则出台紧密围绕各种减持乱像,很仔细,也能感受到其用心,态度积极对市场形成积极影响是肯定的。不过显然是治标之作,治本在于上市公司质量本身,好的上市公司根本无需过多担忧减持影响,建议管理层这方面要继续加强源头审核。另外,要治本还需要奖罚更分明,减持细则未来更完善时必须考虑,当然这需要制度更完善配合之。
2、大宗交易受让方六个月方可再转让,这是亮点,扼杀短线接大宗筹码马上二级套现的模式,对市场冲击大幅减小,有利股价稳定,更有利于形成中期投资的运作思路!
3、二级市场短期减持幅度比例不超1%和大宗短期减持比例不超2%,总体不超3%,说白了就是让你短期减持不了多少,对市场冲击也会大幅减小,有利市场形成稳定局面,更有利于未来一旦上涨的助涨预期!
4、竞价交易增持股票不受减持细则影响,我这里温馨提醒那些资金实力雄厚懂讲政治的上市公司,接下来最好策略就是大力增持自己股票吧,形成做多预期,以后二级增持的可以随便卖,最关键的是未来股价更高位你再减持部分原始股,那也是价格更舒服嘛!
5、管理层积极态度,上市公司积极配合,再结合杠杠的业绩增长,新一轮大行情何愁不来,形成合力就是新的大牛市,期待!
(财经大V)扬韬:这个制度,堵住了不少漏洞,对于市场整体影响正面。下周三股市有的一涨了。
中立偏多派:
深圳某私募基金总监:1、目前央行、银监系统在清理杠杆,这个方向应该不会变化;
2、前段时间,证监会也在清理、整顿,导致一行三会(保监会新领导还没上位)都一致偏空股市;3、所以,作为政策调整,这次证监会转向是不想让政策指向一致把市场压垮,引发更多问题,也就是不产生共振,总体方向就是不能让这个股市和去杠杆一致。
第二,对机构业务影响:定增和股权质押将受较大冲击
减持新政对机构具体业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也成为了市场热议的焦点,其中对定增业务的影响、对股权质押的影响以及对在这些业务上有较大布局的机构影响最受关注。
(财经大V)向小田:减持新规相当于变现降低了大股东和特定股东股份的流动性。股票流动性降低意味着价格要往下调整。一级市场价格也要往下调整。流动性降低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也要调整,一些股权质押银行可能要追加质押物,如果没有的话就麻烦了....
(财经大V)Value_at_Risk:证监会发文约束高管和大股东减持,至此,证监会对于打击A股公司的金融平台属性即牌照价值的布局基本已经完成:1)ipo加速、2)收紧定增并购重组、3)约束减持。
很多公司的玩法将会彻底改变,垃圾股和优质股会进一步分化,好的公司基本不会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IPO多寡不影响好公司价值,好公司不会乱玩收购重组资本运作,好公司除非高估值否则大股东不会轻易减持),而垃圾的公司讲故事玩重组割韭菜的游戏很难再玩下去了。
这也是我2015年就一直在说的:A股已经处在历史变革的前夜,投资逻辑和市场构成将会大幅改变。市场一定会越来越成熟,劣币驱逐良币的时代终将会过去,虽然会有短痛,但长期看这是走向成熟理性慢牛的核心条件。注册制下大量散户注定会被市场淘汰(一个瞎炒的时代已经过去,而绝大多数散户无能力转型),唯有真正的投资者才能生存下去。这是一个考验投资人能力的时代。
最后说结论:简单看,这个政策是短期中性(市场核心投资逻辑改变),中期利空(继续杀垃圾股和整体估值),长期利好(优质股组成的指数慢牛)。
减持制度多年改革溯源
当然,上述市场人士的解读都只是针对新政的个人看法,随着新政的正式执行,诸多业务面临的调整才会真正显现。事实上,此次减持新政也是史上最系统的修订。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围绕“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规定的进化史:
围绕“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自2015年至今监管层每年作出一次修订。证监会表示,此次修改减持制度,是在充分总结前期经验,并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
早在2015年7月8日,面对股市异常波动,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证监会出台证监会公告〔2015〕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作为应对市场非理性下跌发布的临时性措施。《18号文》明确暂停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份的行为。效力仅为半年。
随着时间进入2016年,《18号文》已经到期,为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2016年1月7日证监会表示,随着市场由剧烈异常波动逐步趋向常态化波动,有必要总结经验,尽快出台监管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的长效机制;同时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集中、大规模减持冲击市场,并依法保障其转让股份的权利,遵循“疏堵结合”的思路。当天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
针对前述我们提到的最新问题,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2017年5月27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总体思路是,从实际出发,遵循“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合理规制、有序引导”的原则,通盘考虑、平衡兼顾。
这一次,如约而至的减持新政将如何改变生态,整个市场都在期待。
(编辑:杨颖桦)
21君
对于此次“减持新规”,你又有怎样的解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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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黎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