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官宣:电子烟,即将征税!
作 者丨诸未静
编 辑丨郭美婷,蔡姝越,刘雪莹
图 源丨视觉中国
靴子落地。
10月2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将于11月1日起执行。具体而言,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消费税出台符合预期,属于利好。”中国电子商会电子烟专委会秘书长敖伟诺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解读称,消费税征税范围针对中国境内,征税对象是生产企业或品牌方企业,具体产品是指烟具和烟弹成品,烟油等原材料和配套产品不需要征收本政策涉及的消费税。
受此消息影响,雾芯科技美股盘前涨19%。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公告指出,纳税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以下称持有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把电子烟纳入计税目录,将有助于把电子烟当做一个产业固定下来,是一个巨大进步。”艾媒咨询CEO张毅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分析,这将有助于行业投资布局,并让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吃下定心丸。
公告还提到,关于适用税率,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对21记者分析,相对于欧美国家在电子烟上的从量定率的计税方式,我国实行从价定律,这种方式的征收成本更低,“更有利于抑制高价电子烟的规模。”
出口电子烟依然享受退税政策
作为全世界的“电子烟中心”,深圳拥有着极其庞大的电子烟生产供应链群,世界90%以上的电子烟都从这里发出。
艾媒咨询2022年1月发布的《2021-2022年全球电子烟产业发展趋势专题报告》显示,全球电子烟零售额从2018年的268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453亿美元。2017—2021年中国电子烟行业内销市场规模复合增长率为37.9%,预计2022年同比增长率为76.0%,市场规模将达255.2亿元。预计2025年中国固体电子烟潜在市场规模约531亿元-—885亿元,雾化电子烟潜在市场规模约396亿元—792亿元。2021年中国电子烟产业直接就业人口约150万人,带动间接就业人口约400万人,总计约550万人。
对此,公告指出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敖伟诺对此分析,依据公告可知,出口的电子烟依然享受原来退税政策,国家鼓励出口政策不变;进口的电子产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也是征税范围之内。
“电子烟消费税的征收,符合之前关于电子烟的强监管趋势,也与此前参照传统烟草监管的政策导向相符。”王琼飞说。
此前拟定新规:每人每次异地携带烟弹不得超过150个
自2022年10月1日起,《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施行,果味电子烟全面下架。近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又就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异地携带限量以及寄递限量新规同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截止日均为10月30日。
寄递限量新规中提到,寄递电子烟产品每件限量为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烟具2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6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12ml)。寄递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每件限量为12ml。
寄递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烟具、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烟液等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准多件寄递。
异地携带限量新规中提到,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不得超过150个,烟具不得超过10个,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一次性电子烟等)不得超过150个,烟液等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不得超过300ml。
国家对电子烟物流的监管正在逐步加深。
2022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就曾发布《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强调了电子烟物流的监管,要求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当接受烟草专卖局监管,并根据相关规定制作、随附物流单证。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已有快递公司开始参照执行。当在顺丰填写寄递电子烟相关物品时,小程序会自动弹窗提示“每人每天限寄1次,电子烟设备(含烟弹)数量不超过6个,合计烟液含量(液态雾化物)不超过12ML”。
“电子烟异地携带和寄递限量新规的拟定出台,标志着国家对电子烟产业的管理越来越细化,也越来越严格,参照传统烟草管理的思路越来越明显。”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在接受21记者采访时分析,事实上,早在规范电子烟之前,传统烟草就早有流通限制,对其寄递也是严格限量的。
“新规的出台,从安全方面来说,有利于防止因电子烟运输造成安全隐患;从流通方面来说,有利于防止异地售卖或倒卖电子烟,进而妨碍电子烟流通秩序。”他说。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闫明诚也在最新文章《新监管体系下电子烟合规经营注意事项》中分析,目前整个电子烟产业“1+2+N”监管体系已趋于完善。他认为,所谓“1+2+N”的监管体系,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为根本、以《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为基础、以多份政策性文件为支撑的“1+2+N”电子烟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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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刘雪莹 实习生 吴梓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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