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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因为一桩刑事案件,
都先生被判了刑,罚了款!
刑满之后,都先生成为了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常客。
为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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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件,
让庆安县人民检察院的这么多工作人员
都受到了违纪处分?
绥化市民 都先生:“2005年庆安检察院以我贪污挪用公款罪为名将我收监三个月,并收取我的保证金十万块钱,和五十多万元他们所谓的赃款。将我报送到庆安法院,庆安法院审理后认定我贪污挪用只是五万七,但剩余的款一直也没给我返,包括保证金 ,也没给我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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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都先生提供的《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2007庆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都贵明挪用公款数额为34500元,贪污数额为22908元。共计57408元。
随后,我们又看到了都先生给我们提供的印有庆安县人民检察院财务专用章的3张收据,分别为:被处罚人都贵明,挪用公款贪污,金额261912.81元;被处罚人都贵明,赃款,303387.94元;被处罚人曹某,赃款,61882.38元。其中,曹某为都先生的妻子。3张收据皆为2006年5月20日开具,共计627183.13元。
暂时以片子中都先生所说的数额为准,粗略计算:
检察院开具的收据共计62万多元,减去法院判处都先生挪用公款34500元,贪污22980元,剩余56万多元。2017年,庆安县人民检察院返还了都先生18.5万元,也就是56万多元减去18.5万元,大约还剩下38万多元。
这剩下的38万多元钱属不属于赃款?
如果是赃款的话,需不需要有明细?
为什么检察院提供的收据有一张却是都先生妻子的名字?
还有假设10万元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存在,为什么没有开票据?
如果保证金不存在,那工作人员为什么又含糊其词?
现场解答
节目直播现场连线绥化市庆安县 副检察长 孙永波:对于法院认定的38万元款项,也包括片中都先生提到的10万元保证金问题,我们于今年4月份按照相关规定已经移交当地纪委监委进行审查。我们接到都先生的诉求之后,经过审查已经返还了18.7万元,剩余部分按照纪律规定,因为当年都先生是属于受委托承包的国营企业,从我们调查原案中反映,这笔资金应该是当年在经营国营企业造成的损失,现在按照执行,我们应该交给市纪委审查。
关于都先生所提的10万元保证金问题,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在原有的案件中,没有体现保证金的收据,但经过核实,收取应交款总数中和他实缴款额相符,这可以说明10万元保证金在尾后38万元的包含中。
保证金为什么没有开发票?如果收款中含有保证金,为什么没在票据上注明?
对于检察院把此事移交给地方纪检委,我不同意,为什么18.7万元已经返还,剩下的没有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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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贾一峰:这是一起扣押款物处置不当,引发的常年积案,此案给都先生带来很大的伤害,庆安检察院在处置上是有责任的,庆安检察院应当以最诚恳的态度、以最迅速的行动、最果断的措施给当事人一个满意的答复。节目结束后,绥化市检察院将组成办案评查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成立专案组进行监督,全程跟踪,确保全程落实,给都先生满意的答复,再次恳请社会各界监督我们。
《党风政风热线》评论员现场点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哈尔滨市人大内司委顾问组成员 王延君:我认为为了端正工作风、加强工作应该做到两个认真,一是认真钻研业务,只有业务精通,我们才能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解决问题;二是认真研究具体工作的方式、方法的问题,内容和形式应该是并重的。
《党风政风热线》在线网友评论
@晴天:这个案子都13年了,到现在还没有明确给当事人一个说法,作为检察机关不应该。
@海洋的心:这个案子又不是现在发生的,都13年了,为什么现在庆安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还说要继续调查或者欲言又止?
@童年:我也非常好奇,同一时间开具的收据,怎么有一张写着当事人妻子的名字?
@希望:有相关收据,也有财务专用章,这事应该很明了清晰啊,怎么13年还弄不明白?
@林女士:检察院隔了这么多年才返回了18万,呵呵。
@太阳岛上:拿钱容易要钱难,当事人为这事儿跑了这么多年,也够辛苦的了。
“党风政风热线”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场节目 电视版
播出时间:10月13日,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新闻·法治频道 晚21:00首播
来源:党风政风热线
编辑:石淼 审核:张伟 肖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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