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觉,时间已经进入6月,不少地区迎来夏季高温期,进入6月,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将开始发放。今年的高温津贴,你领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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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全国不少地区的气温不断攀升,为劳动者、特别是室外劳动者带来不小挑战。进入6月,部分省份高温津贴将开始发放。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从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来看,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不少省份都以6月作为高温津贴开始发放的时间节点。这其中就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山西、山东、广东、广西、湖北等。2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28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标准。这28个省份中,高温津贴分为按月、按天和按小时发放三类。从发放时长来看,在明确规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的省份中,多数省份是在6月至8月或9月之间。其中海南省的发放时间最长,为4月1日-10月31日,时间跨度长达7个月。从发放金额来看,按月计算,上海、江苏、浙江、江西这4省份的津贴最高。上海、江苏两省份高温津贴标准均为300元/月,浙江和江西则有“室外”“室内”之分。浙江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300元/月,室内作业人员200元/月;江西则规定,从事室外高温作业的劳动者高温津贴不低于300元/月,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不低于200元/月。3
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做法,其性质也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欠薪的违法行为。不少省份相关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绿豆汤等解暑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对职工在高温环境下作业的特殊劳动补偿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属于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该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却拒不支付的企业,违法!
防暑降温费,则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费用之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属于职工福利。防暑降温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的标准均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或约定。
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然而也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高温天气除发放高温津贴外,也需发放防暑降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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