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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法律”来袭,全民阅读向法律性保障推进

2017-08-08 田红媛 中国出版传媒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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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田红媛


“全民阅读”四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从“倡导”到“大力推动”,全民阅读立法呼之欲出。所谓“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将全民阅读和公共文化服务上升到国家经济、文化战略高度,才能上行下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获得感。


  

今年5月26日,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6月22日,《公共图书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加上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全民阅读工作逐步从“行政性维护”向“法律性保障”推进。

  

三部法律(草案)的内在精神一致,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推动全民阅读中的职责,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但在信息资源共享共建、加强数字化建设方面仍有可完善之处。从草案的制定到正式法律的出台,再到具体政策的落地实施,需要自上而下,全民共同推动。

  

内容相互呼应,基本精神一致

三部法律(草案)内容相互呼应,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全民阅读的内在精神上是一致的。

从立意来说三部法律(草案)都是为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民阅读,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对进一步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增强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文化自信,有着重要意义。


从内容来看,三部法律(草案)都将促进全民阅读和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上升到国民经济规划当中。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中提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图书馆系教授肖希明认为,“阅读虽是私人行为,但促进阅读是国家可以去做,也是国家应该做的。三部法律(草案)的逐步制定、施行,将促进全民阅读、提升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上升到了国家经济、文化战略层面,对保障人民文化权益有着重大意义。三部法律(草案)在促进阅读的精神上是一致的,内容上也有很好的衔接。”


明确政府责任,鼓励社会各方参与

三部法律(草案)在明确政府责任方面下大力气,规定了政府在全民阅读和公共文化服务组织、管理、保障方面的职责,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教授李国新在谈到《公共图书馆(草案)》时曾表示,“该草案在促进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有机结合上迈出了重要步伐”。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规定,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命名文献信息专藏或者专题活动,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公共图书馆及其馆舍、其他设施;鼓励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

《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明确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读书节、图书展会、读书征文、演讲诵读等活动,动员、示范、引导公民参加全民阅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全民阅读。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一方面划定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省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状况、环境条件、文化特色,合理确定公共文化设施的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场馆服务、流动服务和数字服务相结合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


另一方面明确了“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保障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政府通过购买专业的公共文化服务,积极、准确地对接群众需求。


肖希明表示,“除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外,另外两部法律还在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中。三部法律的内容都明确了政府的主导责任,以法律手段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吸引各方投入建设,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突出时代特征,注重信息资源共建共

《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借鉴了世界各国经验,实现与国际法律接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推动实现共建共享,但并未具体展开。

肖希明认为,以前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就是一级政府设立一家图书馆,也不考虑人口、地区等因素,这样做很不合理。现在草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人口规模、人口分布等因素,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这是一直以来的国际通则,我国在拟定公共图书馆草案时将此借鉴过来可以说是非常大的进步。

  

公共资源并非独立个体,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促进全民阅读方面,应当实现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三部法律(草案)对此体现不够明确。

  

“数字化已是阅读的大趋势,世界各地的图书馆法都是很多年前制定的,在借鉴其它国家经验时也要注入我们的时代特征。现代公共图书馆不只是借书、读书的地方,应该实现信息载体的多样化。公共图书馆要和博物馆、美术馆等其他公共文化机构联系起来,有一个共同的平台来提供服务,解决数字资源整合问题。”肖希明认为,《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虽已提出国家统筹规划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但在政策具体实施上,还需要更多的配套设施保障。“《全民阅读条例(草案)》对数字阅读强调也不够。只是说‘国家鼓励和支持促进阅读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促进数字阅读和阅读便利化,并未提到具体措施。当然,一部法律从制定到审议、通过,再到落地要经历很长的时期,要给它时间。”

  

“虽然来得晚了一些,但终于还是来了。”肖希明表示“从2009年重新启动公共图书馆立法工作,到现在也已经有七八年时间。为公共图书馆立法是图书馆界翘首多年的事,各种相关研究也数不胜数。《公共图书馆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可以说是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相信正式法律很快就会出台。”

  

三部法律(草案)在完善体系、健全制度、提升服务方面亮点频频,对弥补我国文化立法短板、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全民阅读有着重要意义。肖希明表示,“全民阅读近几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也在逐步完善中,接下来需要国家将政策法规进一步落实,完善配套设施。也需要全民关注、全民跟进、全民推动,促进两部草案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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