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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校费”、失物招领费、高额重修费…… 这些费用,高校有权收吗?

2017-05-17 大河网 募格学术

本文转自大河网

近日,有网友反映,山东省济南市某高校以“爱校费”“工程费”等名义,向即将毕业的学生每人收费10元。网友发布的微博图片显示,一备注名为“团支书”的人发布消息称:“根据学院安排,今天下午收取毕业生工程费用10元,要求在开会时收齐。”


图为在校学生爆料 网友供图


涉事学校回应称,这是号召即将毕业的学生自愿向学校捐款的活动,而且“已经办了5、6年了”。学生自愿交的费用由学校财务处支配,“专款专用”。校方称,此后将不再举办该活动,并会在本周完成退款。


不久前,其他地区高校也因收费问题引发争议。4月,四川某高校有学生在网上爆料称,自己陪同学去学校保卫处认领丢失的手机时,保卫处的人员称需要登记并收取费用,且不同手机要分品牌收费,苹果手机要收费10元。校方称,“失物招领费”并非强制收取,这笔费用“一方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另一方面是想利用这种方式给同学提个醒,一定注意保管好自己的东西”。


4月10日,吉林省长春市某高校大四学生毕业设计挂科,被学校要求交3860元重修费。据该校学生反映,该校很多科目的重修费每学分要数百元。挂科后,为了顺利毕业,学生只能交重修费重修。


林林总总的费用,高校究竟有权收吗?

    

高校收费需符合法律规定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高校收取其他费用是否违法,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据报道,收取“爱校费”的高校宣传处工作人员表示,“爱校费”属于学生对学校的自愿捐款,“已经办了有五六年了”,以往的费用已经用于建亭子和大显示屏等。但该校学生反映,该费用“不交不行”,而且被班干部要求限时收齐。无论叫“爱校费”还是“工程费”,这笔费用的收取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学生自愿向学校捐款,为学校修建工程,可以视为学生对学校的赠与。但是,如果学校强制收取,则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川某高校的“失物招领费”同样不能强制收取。校方称,这一费用会用来奖励拾金不昧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想要出资感谢拾得人,应将报酬直接交给拾得人,学校代收要经学生同意。除必要的保管费用外,学校不能收取其他费用。


重修费是《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禁止收取的费用。通过不能顺利毕业向学生施加压力,收取高额重修费,属于违法行为。


乱收费应受处罚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校收费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对高校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违反规定巧立名目乱收费的,要按各自的职责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相关规定,高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除没收违法金额外,还要对相关领导、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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