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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那些事儿】医学生救人却被“恶评”,《民法典》里是这样说的……

Aka 黄埔检察 2023-08-27


近日,在湖南常德火车站

一名男子哮喘病发倒地


两名路过的成都中医药大学的医学生见状对病人实施心肺复苏急救,两名女生的抢救持续了20分钟直至救护车到达。虽然该男子最终因抢救无效离世,但是两名女生的举动令人敬佩。



然而当这一视频在网络上传播开后,却出现了不少调侃、恶评,其中最令人瞩目的一条评论内容如下:“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个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个剧情怎么样。”



这样一条充满恶意的“抖机灵”评论竟然获得了6.1万条赞,令人汗颜。


“扶不扶”、“救不救”这些年来一直是一个社会热点问题,由于过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导致了一些有争议的社会事件出现。如果做好事的人,还要自己承担做好事可能带来的风险,显然是有失公平。





“好人法”的由来



好意救助却造成被救助人损害,施救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也曾经遭遇过类似的问题,并通过道德问题法律化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从而诞生了所谓的 “好人法”。


1959年美国加利福利亚州制定了美国各州间的第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当时这部《好撒玛利亚人法》目的在于鼓励专业人士对受伤人员进行施救,并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若以善意注意义务提供紧急医疗救助,施救者可以避免因行为疏漏而承担民事责任。





   所谓的“好撒玛利亚人”   


其源于《圣经》中的一个故事:一个犹太人在前往耶利哥的路上遭遇强盗,身受重伤倒在路边,路过的祭司等人都没有帮助他,只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路过时见其可怜,不顾教派隔阂而出手相救。



上世纪六十年代起,“好撒玛利亚人”在法律层面就具有了“帮助他人的人”的含义,与我国“见义勇为”的概念很相似,都是指“基于好意救助他人”,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免受财产和人身的损害的行为。那么我们国家的“好人法”在哪里呢?就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里。





民法典里的“好人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是行为人针对紧急情势时及时对遭受困难者予以救助的情形。这里的紧急情势,既可能是受助人突发疾病,也能是正在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免责条款

的适用具有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救助情形具有紧急性,如果不立刻实施救助行为则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伤;


二是救助行为具有自愿性,即施救者并无救助义务而自愿主动实施救助行为;


三是针对该救助行为对受助人而非其他人造成的损害免责,如果对他人造成损害,则可能会构成紧急避险或者侵权等情形。








民法典


  ▍ ▍ ▍ 


这意味着,只要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对被施救人造成的损害就属于免责事由,施救人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但是这一条款并非绝对的,社会生活充满复杂性,在适用时也要考虑到施救者的职责和能力等情况,毕竟法律鼓励的是大家见义勇为敢于出手,而不是盲目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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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Aka

编辑丨人

图丨网络

<第14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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