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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瑞安发布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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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涉“新型冠状

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点打击,特通告如下:

一、阻碍国家机关、医疗机构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二、确诊或疑似感染者、与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的;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

三、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告或决定,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营业、组织群众聚集活动、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经劝阻仍继续开展的。

四、违反疫情管制措施,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撞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在道路上私自采取挖掘、堆放泥石、设置栅栏等严重阻碍交通的。

五、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利用各类疫情信息实施各类诈骗的。

六、散布确诊或疑似感染人员、感染风险人员的个人信息,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七、疫情防控期间,实施聚众赌博、卖淫嫖娼等聚集性、接触类违法犯罪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八、疫情防控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九、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请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瑞安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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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公安局

编辑:叶玲玲 江达富丨责编:唐亦佳 潘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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