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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医疗保障局实施疫情防控十二项保障措施

瑞安发布 202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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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实施疫情防控十二项保障措施的通知

_各用人单位、参保人、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局全力以赴强化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现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实施以下措施:


  一、推行“不见面”办理模式。疫情期间推行电话办、掌上办等不见面服务,市民可电话咨询各类业务问题,咨询电话:65895523(职工医保)、65811820(城乡医保)。具体如下:

  1.参保人可通过网络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自主申请办理,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保网上申报系统”办理医保业务;


  2.机关事业单位经办人可通过“瑞安市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经办”钉钉群咨询,企业单位经办人和参保个人可通过“瑞安市医保中心服务群”微信群咨询;


  3.下载手机“浙里办”app,可办理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和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下载浙里办APP并注册登录-点击“医保综合服务专区”-点击“历年账户家庭共济备案”/“医保转接”)。


  二、开通医保脱卡(无卡)方式结算。对我市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和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定点医院可采用脱卡(无卡)方式结算医保费用。


  三、放宽“长处方”报销政策。疫情防控期间,允许各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实际情况,放宽患者就医周期和药品余量的限制,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于高血压、糖尿病等14种慢性病患者,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继续执行3个月用药量的“长处方”制度。


  四、允许参保人委托他人购药。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的交叉感染,允许参保人家属或委托他人代购药品,鼓励乡镇(街道)建立代购员制度。被委托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核对身份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


  五、放宽市外就医转诊手续。2020年1月20日至疫情结束期间,参保人员因治疗需要在瑞安市外就医,未在瑞安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的,视同为已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已办理转诊手续的标准报销。其中,门诊费用从就诊时间、住院费用从入院时间开始按该规定报销。


  六、扩大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范围。在实施门诊慢性病药品第三方配送的基础上,将第三方配送医疗机构由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向有意愿的定点医疗机构延伸;配送药品范围不受原慢性病病种限制。


  七、延长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欠费停卡时限。2020年1月20日至疫情结束期间,放宽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从当月欠费、次月停止刷卡限制,延长至连续3个月欠费、第4个月停止刷卡。


  八、鼓励定点医疗机构扩大服务范围。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远程医疗服务模式”,允许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精神病、慢性病等患者提供远程诊疗和配送药品服务,也可以为血透等特殊病人提供接送服务。


  九、适当延长参保时限。延长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时限,未参保的我市居民,可在疫情防控结束后1个月内补办参保手续,其医保待遇享受从2020年1月1日起。


  十、加大医保基金支持力度。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确诊、疑似为新冠肺炎的患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额由医保和财政负担。对集中收治新冠肺炎病人的医院给予资金预拨支持,保障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减轻医院垫付压力;患者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机构总额预算控制指标。


  十一、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对于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可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医疗、生育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十二、强化医保定点药店管理。全市各定点药店要严格落实温州市“25条”防控措施和医保部门的相关要求,采用明察暗访、现场检查、远程监控等方式对定点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现象,一律顶格处理;同时,为方便群众购药,定点药店要克服困难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营业,并承诺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定点药店如有相关困难及时与我局沟通解决。


  疫情防控期间,上级部门如有下达新的规定,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瑞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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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江达富 叶玲玲丨责编:唐亦佳 潘勤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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