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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当钉子户?旧村改造补偿签约超过2/3,政府可要求限期搬迁
今天,省政府网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1、强化行政司法保障,实行政府裁决和司法裁判。
“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积极探索政府裁决。
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特别是原有建筑物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要求或妨害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情况,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下分类情形的,原权利主体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2、支持降低用地成本。采取多种地价计收方式,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此外,创新创业载体享受差别化地价。
3、支持优化利益分配。实行土地增值税补助政策,自2019年度起,各地级以上市“三旧”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收入(全口径)较上一年度增长超过8%的部分,由省按30%的比例核定补助该市。
以下是本次《意见》的图文解读:
以下是本次《意见》的图文解读,原文请戳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