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发文:广州商品房,不得以装修款、捆绑车位变相涨价!
11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针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对2014年发布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一次修订。
对比2014年的版本,我们发现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商品房价格要接受指导
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
2、强调不得以装修款等名义变相涨价、不得捆绑销售车位
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诚意金、订金、定金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企业销售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销售价目表价格,不得以装修款等其他名义变相涨价。
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不得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制买受人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的按揭、法律等有偿服务。
3、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新《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的项目名称、房屋用途等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所有权登记信息记载内容一致。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四)对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作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误导、欺骗公众;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4、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事项内容增加
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商品房销售现场需要公示的内容,总共有12项,其中有四项是新增项目:
(八)商品住宅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九) 住宅项目红线外200米内可能对本住宅居民产生影响的废气、噪音、烟尘等环境因素;
(十)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十一)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
5、中介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在存量房交易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
(一)委托出售房屋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出售人取消委托;
(三)委托期限届满。
关于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你怎么看?
下周二中午12点,不妨来房产君的直播间,我们一起来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