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了解政策的HR朋友都知道,目前大部分地区实习生和退休返聘等几类人员是无需缴纳社保的。
但是近日,人社部工伤保险司转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认为该意见在“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号召各地认真学习借鉴。
有理由相信,人社部这个转发通知下发后,各地肯定领会上级意图,贯彻上级指示,学习先进经验,纷纷跟进,实习生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问题将在各地得到解决。这也意味着,这两类人员在参保后,如果发生工伤,劳动权益能得到有效保障,企业再也不用承担全部的工伤风险了!
来跟51酱一起看看整件事的来龙去脉吧~
起因是去年7月份,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随后浙江省各城市纷纷在去年年底及今年年初开始实施。
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份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逐步探索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让工伤保险惠及更多人群,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各地推进试行参保工作应以稳妥为先,试行工作初期参保范围适当从紧,待取得较成熟经验后再逐步有序推开。 (二)坚持因地制宜。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产业结构特点,在诉求强烈群体、管理较规范区域开展试行参保工作。 (三)坚持制度统一。各地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其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
三、政策措施 (一)合理确定参保范围。纳入试行参保的实习生暂限于由职业技工院校集中统一安排的学期性实习学生,且年龄不小于16周岁;纳入试行参保的超龄就业人员暂限于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且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各地可同时开展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也可选择其中之一先行试行参保。各地应为要求参加试行参保的用人(实习)单位和实习生、超龄就业人员开辟工伤保险单险种参保途径。 (二)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难以确定劳动报酬的,其月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费率统一按所在用人(实习)单位的费率标准执行。 (三)明确工伤保险参保和责任主体。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待遇,由用人(实习)单位承担用人(实习)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实习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实习)单位可与相关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约定补偿办法。属于当地试行参保范围的未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 (四)明确相关待遇标准。已参保超龄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已参加试行参保的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与用人(实习)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地增设“实习生和超龄人员工伤”征收品目(社保方代码2850800,税务方代码1020401012330006),专门用于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征收工作。该征收品目缴费基数、费率和应缴费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传递税务机关征收入库。
各地要摸清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框架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各设区市要加强对辖区内实习生和超龄就业人员试行参保工作的统筹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试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对于推进试行参保工作有困难的地区,省、市人力社保部门将适时进行联合督查指导。在试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社保厅工伤保险处联系。
在今年浙江省对于《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良好的基础上,人社部下发转发通知极有可能意味着该《指导意见》也会陆续在其他省市实施。
目前一共有几类员工不用缴纳社保呢?如果不清楚的话,51酱带你补补课:
哪几类员工不用企业缴社保
一、返聘退休人员
公司经常会返聘一些退休人员再任职,退休人员与其他人员一样,同工同酬,那么,公司返聘的退休人员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公司与退休人员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1、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调整范畴,要求采用仲裁前置程序。 2、劳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受民法、合同法及经济法的调整,故因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很多学校在即将毕业的最后半年,会让学生自行找单位实习,有些企业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也时常会使用一些尚未毕业的实习生,那么,聘用实习生,是否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呢? 1.《劳动法》规定:只有符合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一定年龄的劳动者才能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 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且没到退休年龄,而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归属关系”,双方就应该而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没签,劳动者也受到《劳动法》保护。 2.实习生虽然年满16周岁,但与第三方学校还存在“归属关系”,所以用人单位只能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 因此,企业聘用的实习生,不属于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合同(或实习协议),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三、承包商派遣人员 在工程项目总包和分包中,经常会出现,总包方为了便于工程项目的监管,时常会派出几名管理人员,如:技术总监、工程总监、项目经理、施工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而这些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都由分包商来承担,同时,分包商也会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该类派遣人员,因为只能与分包商签订《劳务合同》不能签《劳动合同》,因此,总包方派过来的人员已经与总包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与总包方存在“归属关系”,分包方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保险。 四、协保人员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简称协保人员,指与原所在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保留社保关系的三方协议的下岗职工。 新单位招聘协保人员时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五、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 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六、聘用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 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七、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无需为期缴纳社会保险。 由于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便成为众多企业的筹划方式选择之一。 八、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的规定,企业不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只需要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九、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自营劳动者:包括自我雇佣者(自谋职业)和以个人身份从事职业活动的自由职业者等。 2.家庭帮工:即那些帮助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 3.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非全时工、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劳务派遣工、家庭小时工等一般劳动者。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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