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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上森案,判了!

新法治报 2022-12-26


2022年5月16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赣州市于都生态环境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袁上森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袁上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没收袁上森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414.5万元,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袁上森在担任于都县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及赣州市于都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刘某某等人和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414.5万元

于都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上森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被告人袁上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为维护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惩治贪污贿赂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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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于都县人民法院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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