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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当庭宣判!
8月30日9时30分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
全国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被告陈某旺被判承担文物修复费用10万元
及专家评估费用
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5月18日,陈某旺欲将青铜编甬钟出售给他人时,被共青城市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九件青铜编甬钟属于出土文物,年代约在西周晚期,保存基本完好,少量“青铜枚”有残断破损,多数可以定为二级文物,青铜枚有断裂现象的文物可以定为三级,整体为国家二级文物。
2021年12月31日,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旺犯倒卖文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本案的当事人陈某旺发现文物时,没有依法向有关单位报告,而是私自挖掘并非法倒卖,导致国家文物出现破损。”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平洋介绍道。经专家评估,该九件青铜编甬钟共有3件受不同程度的损伤,文物修复费用约10万元。
2022年6月,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就该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8月30日,九江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文物作为历史的物质遗存,所具有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是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被告陈某旺私自挖掘并造成文物损坏,其行为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如上。
“文物具有物质跟精神的双重属性。本案审理的难点在于损坏国家文物是否侵害公共利益的认定。”该案审判员施龙西庭后说道,该案的判决不仅打击了损坏国家文物的行为,而且有利于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利于历史文化的传承。
“我不该私自把这个文物挖出来,也不该拿去卖。”目前正在服刑的陈某旺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错误,并向公众表示歉意。
陈某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被告方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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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记者王白如 陈佳 图/记者徐国亮 )
编辑:黄婉琼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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