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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摔伤,家长索赔36万元

刘宇琦 新法治报 2023-09-22

某天晚自习后

贵溪市某中学12岁学生小钱(化名)

端着一碗面跑到学校车棚处

而后被栏杆绊倒致摔伤

次日清晨

小钱被送往医院

并被实施脾脏摘除手术


小钱父母一纸诉状

将学校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请求判令两被告

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事实上

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

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并不鲜见

一旦发生事故

责任应当如何划分?

学生受伤后

是否可以向校方索赔?

新法治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业人士



意外
学生奔跑摔伤致脾脏摘除

4月26日,贵溪市某中学门口,伴随着下课铃声响起,学生们鱼贯而出。小钱走出校门,看到了母亲正在等他,他两步并成一步走,跨上了母亲的电动自行车后座。


“慢点,你伤还没好全。把外套也穿上,刚下完雨,可别感冒了。”母亲叮嘱道。


事实上,为了照顾小钱,她已从江苏回到老家贵溪6个月了。


原先,小钱一直在学校寄宿。变故要从2022年10月14日说起。


当天21时,小钱晚自习结束后在操场上吃泡面。因害怕同学争抢泡面,他便从操场跑至校内车棚,在奔跑过程中不慎被地面栏杆绊倒致摔伤。


据小钱回忆,一名在操场跑道散步的教师目睹了整个过程,并对其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以为是小问题并未将其送往医院检查。直到次日清晨,小钱因疼痛难忍无法起身,校方遂电话通知小钱家长将其送往医院。经医疗机构诊断,小钱的伤情为脾脏破裂。当天,小钱被手术摘除脾脏。


病历资料显示,小钱因“左上腹挫伤约12小时”入院,手术中可以看到腹腔大量积血,脾脏呈破裂状。


2022年10月31日,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钱的伤残情况等进行了鉴定,评定构成七级伤残、后续医疗费1500元、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




起诉
家长索赔36万余元


之后

小钱的父母就小钱受伤一事

与校方、保险公司代表

进行协商,但未果


小钱父母介绍

对于小钱当天摔伤经过

家、校两方均无异议

但是对于之后校方责任问题

双方产生分歧


小钱父母说:“孩子才七年级,年龄尚小,在这所封闭学校内学习、生活,结束晚自习后没有老师要求学生们立即回寝室休息。另外,校内车棚未安装灯具,且还设有栏杆,最终致使小钱受伤,学校让学生脱离其教育、监督、管理范围……”


2023年1月,小钱父母将学校及保险公司告到贵溪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36万余元。


3月20日,贵溪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学校认为,《江西省中小学平安校园建设标准》并没有要求在车棚内安装照明灯具,故学校车棚内未安装灯具合规。同时,一位目睹了整个过程的教师第一时间询问了小钱是否受伤。可以说,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后都尽到了教育、管理、第一时间救助、告知职责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小钱父亲认为,事发后,虽然有两位教师对此事进行了询问,但未及时把小钱送往医院检查伤情。当晚,小钱疼痛加剧,彻夜未眠,捂着腹部在楼道独坐,其间并没有老师询问伤情。直至第二天早操时,小钱难忍疼痛,校方才通知家长将小钱送往医院。


第三人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摔伤事故发生在学校车棚内,虽然车棚内未安装灯具,但该事故发生地点正在路灯下方,且围墙外公共路灯也能照到该车棚内。该事故发生处照明条件可视度在100米以内,且小钱的意外摔伤是因为害怕同学争抢泡面,便跑出篮球场,有意躲藏车棚处,其边跑边回头看不注意前方是导致摔伤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仅同意给予少量人道主义赔偿。




调解
当事人责任如何划分?


虽然法庭上原告、被告各执一词

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

这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有了新的进展

三方都同意庭外调解


因案件事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承办法官在详细核实案情后,多次向保险公司及校方相关负责人阐释法律法规并深入剖析人情事理。在沟通中,承办法官向两被告指出,在小钱摔伤及送医过程中,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作为学校的承保机构,应当履行相应赔付义务。


据贵溪市人民法院上清法庭庭长江荣贵介绍,事发时小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本案中,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明确责任的前提是“相应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又或者是“对学生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车棚照明条件以及栏杆存在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没做到这一点,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小钱被同学搀扶回到寝室后的异常表现,并没有引起老师的注意,老师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说明学校管理未尽到充分、完全责任。


经过调解,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向钱某赔付各项损失合计23万余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调查
大多校园伤害案学校被判担责

一直以来,青少年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如何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一直都有争论。


近3年来,在我省发生的青少年校园意外伤害引发的诉讼中,学校大多被判担责。


记者梳理2020年以来赣州市的裁判文书发现,在61起校园意外伤害案中,最终学校担责的有40起,学校无须承担责任的15起,最终撤诉的6起。其中,校园伤害发生的诱因主要集中于同学间的侵权行为,多数是学生在课间、午休、到校与离校等自由活动时,与同学玩耍导致。


受访法官向记者讲述了一起学校方适用免责条款的典型案例。


王某系某中学一名九年级住校生。2020年9月10日早晨,其起身准备跑操时,突然晕厥倒地,急诊医生随后开展心肺复苏等施救措施,但最终未能挽回王某生命。经查实,王某的死亡原因为原发性心肌病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而后,王某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上犹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突发疾病前,王某、王某父母及学校均不知王某患有原发性心肌疾病。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在对王某患有原发性心肌疾病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可能对王某作出有针对性、区别于其他同学的防范、预防和保护措施。同时,王某突发疾病后,值日老师在极短的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依规向校领导汇报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全程陪护在王某的身边,故学校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保护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不存在失职行为及过错。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父母的诉求。


同时,记者向法官了解到,在审判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法官往往会适用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和第1201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来划分各方在意外事故中的责任。


如果是单方事故,大多数案件中学校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是还有其他直接侵权人的双方事故,那么学校和其他被告需分担责任。”法官表示,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官会结合孩子的年龄、事发原因以及学校的管理情况等因素认定学校是否要担责。





说法:
建议建立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据贵溪市人民法院调研,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意外伤害事件有所增长。除发生在学生之间的意外伤害外,一些校园场地、设施和临时教学器材有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未尽管理和教育职责的情形也时有发生。


对此,江荣贵建议,学校一方面要提高对学生、教师的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配备防护设施,引导学生规范上课及进行课间行为,最大程度预防校园伤害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事故发生时,校方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及时送伤者就医并通知家长,防止伤害结果进一步扩大。


针对前述案件,贵溪市人民法院向该校制发司法建议书,建议其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相关规定,设立相应卫生(保健)室,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日前,该校回函,称校方已针对设立医务室和配备校医之事宜,向相关部门进行了专项报告。


面对可能发生的校园伤害,北京市君泽君(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欣建议,学校应加强对特殊时段、特殊课程、特定群体的管理,建立起伤害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同时,按照体育法等规定,应当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体育活动。“主管部门和学校可以引进第三方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消除后顾之忧。”



内容来源:新法治报(文/江荣贵 甘兆扬 曾敏 全媒体首席记者刘宇琦)
编辑:熊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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