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这9个十堰人终于判了!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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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
设置在十堰市公安交管局事故处理大队
的交通巡回法庭首次开庭,
茅箭区人民法院在此
集中审理9起危险驾驶案。
上午10时许,判决结果公布。
这九个案例,
值得所有人警醒,
都好好看看吧!
被告人孙某,男,1967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县谭山镇塘城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8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立交桥桥头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孙兆富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84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6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朝阳南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6日21时36分,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恒大城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样品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97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十堰市张湾区金狮路轮胎东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恒大城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98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生,男,1969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茅箭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生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朝阳路四四厂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成份,含量119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胡某江,男,197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万全镇农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0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胡某江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与安徽路交叉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248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 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柯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柯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火车站隧道口路段时,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样品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何某,男,汉族,1966年出生,户籍所在地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朋儒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2日21时50分,被告人何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十堰市人民路东山小区往朝阳南路二堰桥方向行驶,行驶至十堰市朝阳南路二堰桥交叉路口处,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样品中检测“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艾某,男,1982年出生,户籍所在地丹江口市习家店镇马家沟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0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艾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十堰市格兰美KTV路边经人民路、朝阳中路往朝阳南路二堰桥方向行驶,行驶到距离朝阳南路二堰桥交叉路口约10米的地方,发现有执勤民警夜查酒驾,为逃避检查,其倒车逃跑,被民警驾驶警车堵截,后又弃车逃跑,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120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1个月,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曹某,男,199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郧西县城关镇石梯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7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曹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十堰市火车站隧道口路段,被十堰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136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判决结果: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处罚金3000元。
此外,昨天上午,
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也来到现场,
对此次审判进行全程直播。
戳下方图片,看直播回放~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悲剧有时候离我们
就是“一杯酒”的距离!
生命只有一次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切记!开车请远离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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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秦楚网记者 张建波 文/见习记者 徐国文
编辑/关尔 责编/晓芳 终审/郭应均
喝酒不开车,别再侥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