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堰通过一项立法!违反该条例最高罚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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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街道上、马路边、高速旁
各种各样广告牌随处可见,
然而不规范设置的广告牌,
造成了声光污染、倒牌伤人、
露天喷漆气味刺鼻等问题。
网络配图
以后大家不用再担心了
这些问题有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我市今天通过一项立法
▽▽
历时半年,经过三审,
《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今天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这是一部重在解决现实问的地方性法规
2008年,《十堰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出台实施后,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工作经验。但该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到期失效,致使我市此项工作出现无具体实施办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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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缺乏统一规划,设置混乱,档次不高,广告、招牌产生的噪音污染、光污染问题逐年增多,随意粘贴喷涂“牛皮癣”、沿街散发小广告等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生产生活和城市良好形象。
对此,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走访调研和研究论证,决定以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管理为切入点,积极行使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以立法的方式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助力我市“创文”中心工作。今年2月,经市委同意,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将《十堰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确定为2018年立法项目。
“立法重在解决问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王亚青说。
➤根据人民群众的需求和地方实际,针对小广告、车身流动广告、不良影响广告和公益广告等作出专门具体规定。
➤同时,鼓励公众参与,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对违反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将其不良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调整对象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行为
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设置、规范与维护、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等,适用于本市全部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监督管理活动。
条例草案明确了调整的对象和调整范围。为了不重复《广告法》等上位法的内容,同时依法填补“设置”这一管理领域的立法空白,条例草案首先明确,调整对象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行为,而非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内容。
为此,在总则中针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的概念,采取列举方式,作出专门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文字、图像、声音、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招牌设置,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商业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办公)地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条例明确,市、县(市、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
电子显示装置的设置期限不超过6年。
违反本条例最高罚款20万,户外广告牌伤人责任明确
违反本条例这些规定,
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最高可处罚款20万元。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照明亮度、音量分贝、标示文号等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履行的,按照广告幅面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户外广告和招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者期限届满后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因户外广告或者招牌倒塌、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设置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擅自转让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吊销该许可;对该许可列明的设置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在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大型户外广告位等载体上发布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悬挂小广告,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设置人予以清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从事露天喷漆、喷砂、制作玻璃钢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制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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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秦楚网记者 徐正国 特约记者 赵丹 李明泉 闫晗
责编/元元 终审/郭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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