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内建金[2014]556号)精神,按照“在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效率,支持缴存职工的个贷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12月5日
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14]348号)的规定,自2014年11月22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如下:
5年以下(含5年)由4%下调至3.75%;5年以上(6-30年)由4.5%下调至4.25%。暨2014年11月22日(含22日)后发放的贷款,将执行新调整的贷款利率;2014年11月22日前发放的贷款,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通讯员 贺丽娟 温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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