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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包头最新一批失信被执行人曝光!找找有没有你认识的?

2016-12-22 包头日报

失信被执行人员黑名单

        自执行年开展以来,土右法院共收案680件,执结案件590件,执结标的7600余万元,查封房产66个,扣押车辆19台,发出140份拘留决定书,投所23人。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3人,被执行人有13人主动与法院联系,结案标的159.0286万元。

        以下为我院近期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刘海军,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510182316;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苗六营五村

018号,未履行金额51.47万元。

陈俊明,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901220338;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自新巷19号

未履行金额25万元。

�未履行金额51.47万元。

史  勇,男,汉族,身份证号:152822196702213814;

户籍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兴昌镇庆原小区

3号楼1单元1号,未履行金额12万元。

边  云,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206083211;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海子乡秦家营61号

 未履行金额5.45万元。

吴雁峰,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407042010;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小袄兑一村069号

未履行金额6.4万元。

雷二强,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8611012935;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海子乡杜守将营子村

41号,未履行金额3.7万元。

张  瑞,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219771011471X;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二约地村委会

双水泉村24号,未履行金额10.74万元。

郭虎平,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07197606055656;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哈业胡同镇民胜七村

未履行金额300万元。

.74万元。

葛龙龙,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5306270010;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大西巷23号

未履行金额50万元。 

张扣小,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5406173816;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五卜树74号

未履行金额3.055万元。

何  亮,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5608026515;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花苑小区二区

19号楼1单元301号,未履行金额50万元。

白七奴,男,回族,身份证号150221195809093810;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将军尧镇善旦尧92号

未履行金额2.44319万元。

王玉英,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5905016524;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威俊村上村191号

未履行金额1.9296万元。

史宝来全,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204042919;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大磴口西区19号

未履行金额2.13万元。

云巴特,男,蒙古族,身份证号:150221196604270312;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光荣巷15号

未履行金额10万元。

郭四宽,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6606182914;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海子乡大磴口西区54号

未履行金额10万元。

卢  清,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006136812;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移民圪旦

二区19号,未履行金额7.415万元。

李  茹,女,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101136829;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九峰山管委会蹬场村

48号,未履行金额10.8万元。

董永全,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105202336;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苗六营一村

018号,未履行金额30万元。

贺小扣,男,汉族,身份证号:150221197211242315;

户籍地址:内蒙古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明沙淖乡小板申气022号

未履行金额72万元。

��行金额30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 |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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