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28日起这条公交线路将调整 | 快看!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奖…
为优化线网布局,进一步方便市民出行,市公交运输集团在3月28日对20路线路进行调整。
据介绍,由于前口子终点站没有公交站场,车辆停靠在110国道边,存在着安全隐患。天龙生态园是110国道北侧建设规模较大,集旅游、观光、居住为一体的大型小区。同时为解决兵工路居民的出行,因此,将20路途经路段进行改造,终点站由前口子移至天龙生态城。改造后线路情况如下。
线路走向为:开发区公交站—稀土路—劳动路—青工南路—幸福南路—幸福路—文化路—富强路—兵工路—民族东路—110国道—天龙生态城。其中,由文化路—民族东路,调整为文化路—富强路—兵工路—民族东路;由110国道—前口子,调整为110国道—天龙生态城。
沿途设站:开发区公交站、北方股份、希望饲料公司、凡尔赛官邸、干部教育中心、友谊大街与幸福南路口、阳光雅居、五一市场、交警支队、包四十八中、劳动公园北门、王府井青山店(幸福路)、王府井青山店(文化路)、小尾羊大厦、富强路与文化路口、北重培训中心、北方兵器城、治安分局、兵工佳苑、新城村、锦尚国际、美德亨家居广场、110国道与民族东路口、青山防洪沟中桥、颐和山庄、颐和山庄西门、天龙生态国家景区、原香丽舍小镇、天龙生态城。
线路长度由原来的12.5公里调整为14.2公里,增加1.7公里。配车18台(含4台备用车)。单程运行时间为45分钟,行车间隔7分钟。首末车时间为6:20—20:00。无人售票,票价一元。
文 | 包头日报记者 郭燕
3月14日,全市文艺界艺术品慈善义拍扶贫公益活动动员会召开,号召广大书画家、收藏家、书画爱好者、全国包头籍艺术家和爱心企业、艺术机构及社会爱心人士踊跃捐赠书画艺术品。
包头市文联党组主席团成员,包头市书法家协会、包头市美术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相关艺术机构和艺术家参加了动员会。会议宣读了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包头市艺术品慈善义拍扶贫公益活动方案》、市文联印发的《关于开展艺术品慈善义拍扶贫公益活动的通知》以及活动倡议书;著名画家刘江、书法家靳秉岩等艺术家代表作了表态发言。
据悉,本次活动旨在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通过艺术品义捐义拍的形式,为广大文艺家、艺术爱好者及爱心人士搭建一个爱心与艺术交融的公益平台,将德艺双馨的艺术家的精品力作在全社会充分展示。同时积极拓宽民间慈善筹款渠道,通过举办艺术品义拍募集更多慈善资金,助推我市脱贫攻坚目标早日实现。活动时间为3月中旬-6月,将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捐赠艺术品,并采取线下拍卖方式进行,由包头市文联牵头聘请专业拍卖公司全程参与,义拍资金全部用于救助我市重点贫困旗县区的贫困群众。
捐赠地址及联系方式
1.包头市文联协会管理办公室
沙 岩 15598338118
2.包头书画创作展示中心 苏 煜 13904723171
3.包头美术馆 白晶文 18686156897
4.昆都仑区文联 范金平 15904726988
5.青山区文联 刘瑞军 18504728800
6.东河区文联 杨 旭 13847384606
7.九原区文联 李 丽 18547222233
8.石拐区文联 何少华 13948823939
9.白云矿区文联 刘志忠 18647235276
10.土右旗文联 贾振国 13789720825
11.达茂旗文联 王 军 13848211946
12.固阳县文联 刘红光 13947246116
13.稀土高新区 徐东晖 13847218872
文 | 包头日报记者 李娜
日前,位于石拐区喜桂图新区的包头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全面复工。春季期间,石拐区将全力以赴推进“重点项目推动年”活动,其中近期计划开复工亿元以上重点项目16个,确保各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效,为地区科学转型发展助力添彩。
3月2日,记者在包头市大数据产业园项目A座施工现场看到,数十名工人正忙着实施安装电梯、防火卷帘铝单板外包龙骨焊接、门窗五金件、地台、地下车库玻璃幕打胶等室内外装修工程……“2月28日,全面启动了复工工作,预计5月底,将完成产业园A座2.7万平方米室内外装修工程扫尾工作,3月中下旬完成产业园B座和C座室内外装修设计招投标等工作。”包头市大数据产业园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介绍。
包头市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已完成投资3亿元,去年,园区玻璃幕墙、铝单板造型安装完成,园内道路硬化、绿化已完成95%以上。今年将全面推进绿色云计算中心和创业创新、全域旅游、协同制造、中蒙药材、医疗健康、智能建筑、三维地理、产业园云服务及一网式便民服务大数据平台“一中心、九平台”建设,计划与中航四维、浙江大华、深圳华为、银河信立、为者常成等企业合作,共同投资10.2亿元,实施8个大数据应用项目,推进实现基础信息化、民生智慧化、服务精准化和管理智能化,争做国家大数据综合实验区建设排头兵和示范区。
文 | 包头日报记者 赵遐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展现环境保护部门改善环境质量的决心,充分发挥公众的力量,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零容忍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信访办法》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且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放射性废物管理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对其举报予以奖励;对不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工作人员应告知举报人。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拨打包头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热线12369;
(二)微信举报:登录包头环保微信平台(微信号bthb12369);
(三)邮箱举报:发送邮件至bthbjb12369@163.com;
(四)来访或信函举报:到市环境保护局信访接待室或通过信函举报(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6号包头市环保局203#信访接待室,邮政编码:014060)。
第四条 采用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如实提供以下内容:
(一)本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
(二)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
(三)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四)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相关材料,如照片和视频材料等。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统一受理环境违法行为奖励举报工作,由专人使用专机对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登记,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情况并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局每月对奖励举报案件进行梳理,提出奖励建议,经集体审核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市环境保护局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环境保护局办理领取奖金相关手续,不得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不提供个人信息的领奖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兑现奖金。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根据举报内容的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的环境污染损害程度,确定对举报人的奖励金额。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2.工业企业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3.加油(气)站、储油(气)站等未安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建设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铁、小电镀、小造纸、土选金、土炼油等企业,或该类企业被取缔后恢复生产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1.工业企业在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燃用原煤、散煤、洗选煤、粉煤等高污染燃料锅炉和窑炉等设施的;
2.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仍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
3.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在进行机动车定期环保检测时,有下列行为的:利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测的、严重冒黑烟车辆通过检测的、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通过检测的、排气检测时不插取样管的、伪造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
5.工业企业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3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法设置排污口的;
2.由各级政府已责令停业、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3.工业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擅自倾倒、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废水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
(五)举报特别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使被举报单位受到50万元(含)以上行政处罚的,按照被举报人行政处罚金额2%(最高不超过20000元)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的举报人;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积奖励金额。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若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核实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六)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受理或接到查处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调查处理的;
(二)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三)应当奖励而不按规定发放奖金或滥发奖金的;
(四)泄露举报人个信息或举报内容的。
第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登记记录、调查情况、举报人资料、奖励审核资料和奖金发放情况等。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妨碍公务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设立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从非税收罚没款支出中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看全文:
1.登录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官网www.baotou-epb.gov.cn/
2.登录“包头环保”微信平台/便民服务/环保投诉举报
来源 | 包头环保
转载注明:来源包头日报微信平台(Baotou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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